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条街道,由
过去的坑坑洼洼的土街道变成了现在的柏油马路。公路为我
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国家和城市的规划带来了
不小的作用。国家对于公路工程的管理一直是有规定的,那
么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呢?小编将在下面的资料当
中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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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条街道,
由过去的坑坑洼洼的土街道变成了现在的柏油马路。公路为
我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国家和城市的规划带来
了不小的作用。国家对于公路工程的管理一直是有规定的,
那么▲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呢?小编将在下面的资
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
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
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
济组织投资、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
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工建设的公路,包括
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热电
厂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
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
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内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
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
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
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
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
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
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
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时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
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
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休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
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
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
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
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
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
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
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
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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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设立,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
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
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
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
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
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
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
位不得隶性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
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
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按受质监机构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
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
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
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
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挡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
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陈的文件资料,都
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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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
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运接受质监机构对其
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
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价段的责任人,并对
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
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
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
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
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
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
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
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
表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
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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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
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
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
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
负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
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
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
交接检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
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
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
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
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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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
主和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
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
制体系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
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
合同的要求,向工程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
备。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
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
正,有效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
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
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
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
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
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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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
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
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
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
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
购工作。
第三十二条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
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庆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
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
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三条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
格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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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衽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
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
理。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
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
性。
第三十六条质监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
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
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
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质监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
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建设
行为。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检验评
定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
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质监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
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
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全国
最终检测数据;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
区域内公路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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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
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
—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书。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
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予以警告、,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
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
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
门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止资信登记1—2
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
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
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吊销检测资质。
第四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质监机构,由授
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
授权并进行改组。
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
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载决,给予受损方经济
赔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的,限额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
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见附
件。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得知,公路工程法律法规,对
于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是相当严格的。从公路建筑开始的用
料,相关人员的技术,到竣工以后的工程质量的验收,条条
框框当中,都有着详细的介绍。国家现在对于各种建筑工程
的质量把关都非常的严格,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修建的
公路的使用寿命是非常长的,而且质量是非常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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