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间借贷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院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李世红、李欣霞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供稿(单位+姓名):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李世红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债务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
二、案例正文采集
胡某林诉唐某翠、李某波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唐某翠以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胡某林
借款17500元,胡某林没有现金便将其本人使用的中信银行
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由被告唐某翠
使用。2015年2月13日,双方对中信银行信用卡、交通银
行信用卡、光大银行信用卡截止至2015年1月22日的账单
进行核算,确认唐某翠因使用该三张信用卡而发生的借款金
额共计24393.75元。之后,胡某林要求唐某翠归还信用卡
并偿还信用卡欠款。唐某翠未将所有信用卡交还,直至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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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6日,唐某翠才归还了胡某林的信用卡。同时,双
方确认:截止该日,唐某翠因使用该三张信用卡而发生的借
款金额共计45938.51元。
因唐某翠未偿还借款,胡某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唐
某翠向其偿还欠款本金45938.51元并支付利息(以45938.21
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本
金之日止);并要求判令李某波对唐某翠的前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胡某林认为,李某波与唐某翠是夫妻关系,上
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李
某波应对唐某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上,唐某翠
与李某波早于2009年开始分居,但其二人直至2015年底才
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唐某翠与李某波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且唐某翠、李某波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即本案
胡某林与债务人唐某翠约定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唐某翠、
李某波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二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波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波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代理
其提起上诉,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指派李世红、李欣霞律
师作为李某波二审的代理人。二审判决,唐某翠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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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对唐某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表面上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
其实质上涉及到婚姻法当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
问题。故我们认为该案件需要解决以下两大问题:
一、夫或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小金额
的借贷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唐某翠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
单方借胡某林信用卡消费45938.51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我们认为,单方小金额的借款消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得看其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
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
形除外。”另《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
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
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
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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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
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一审在唐某翠、李某波未出庭的情况下,根据
胡某林单方的证据材料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
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实践当中也是得到认可的。在二审中,
从李某波提供的证据来看,其2009年已与唐某翠分居,且
之后一直未与唐某翠共同生活,因此,李某波对唐某翠的借
款是不知情的。直到本案一审判决之后,李某波才知道其被
判决承担责任。然而,唐某翠的借款应当属于其个人债务,
唐某翠所借款项并未用于与李某波的共同生活,在唐某翠与
胡某林所签的欠条等证据中,并未有李某波的签字确认,事
后李某波也未对此进行追认,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借款的用
途、方式等判定唐某翠的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非常正确
的。
二、“事实离婚”能否对抗债权人要求夫或妻一方对对
方单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上,唐某翠与李某波早已分居,也就是
所谓的“事实离婚”,那么,“事实离婚”能否对抗债权人要
求夫或妻一方对对方单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认为
是可以的。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
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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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
么,在“事实离婚”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能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们认为,目前,虽然关于“事实离婚”
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其二人已经分居,另一方很难知
晓对方是否举债,故类似于小额的单方的借贷,在对方不知
情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其次,本案中唐某翠在同李某波分居期间,向多人举债,
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
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
生的债务的规定,故没办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李某波
提供的证据来看,唐某翠所借债务一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没有用于小孩生活开支,李某波更是对以上债务不知情,
故综合情况来看唐某翠在与李某波分居期间所借债务应视
为其个人债务,不应该让李某波进行偿还。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波对唐某翠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债务是否属于夫
妻共同债务?
就该争议焦点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分析
本案债务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和款项用途,本案债务系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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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2017年间,原审被告唐某翠持续使用被上诉人胡某林
名下信用卡进行消费和还款之后双方对上述信用卡消费及
还款的行为进行结算确认后形成债权凭证,缺乏上诉人李某
波的签字确认或者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上诉人李某波
与原审被告唐某翠于2015年12月22日离婚,同时考虑到
原审被告唐某翠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的《欠条》、2015
年11月10日出具的《还款协议》中均在确认唐某翠欠胡某
林信用卡透支款的基础上,约定唐某翠继续帮胡某林还卡、
养卡,本案债务最终结算数额系由唐某翠与胡某林于2017
年4月16日签署的《收条》进行确认等情况,在案证据足
以形成优势证据证明本案债务并非上诉人李某波与原审被
告唐某翠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对胡某林请求李某波对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李某波承
担责任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案例评析】
本案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即什么情况下夫
或妻一方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某波提
交证据材料证明其跟唐某翠已于2009年分居,其二人未共
同生活。唐某翠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李某波对此
并不知情。故最终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之后,根据本案债
务的形成时间、方式、款项的用途等认定唐某翠在此期间所
举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此,民事案件是可以根据证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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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优势即高度盖然性依法作出判决的。
【结语和建议】
本案属于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是其中参杂着夫妻
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夫或妻一方的负债,什么情
况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情况下不应该认定为夫
妻共同债务,不仅需要我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有所理解,
更要求我们在实践当中能够对法律条文、法理做到融会贯通,
并熟练运用。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呈现的
关系日益复杂,这对我们律师界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只
有不断的充实、武装自己,才能够更好的迎接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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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08:4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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