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商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3: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民间借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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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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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被告王会系原告王刚之子,被告赵鹃与王会原系

夫妻关系,2003年8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婚生一

女王囡由王会抚养。2004年2月4日在银行,原告

王刚将自己的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王会,让其以孙女

王囡的名义存入银行,并言明该存款留给孙女王囡将

来上大学之用。为防止挪作他用,在拟订六位数字的

密码时,前三位由原告之妻设置,后三位由在场的第

三人设置,且相互保密,存款单据由原告保管。2004

年3月26日被告赵鹃携女儿王囡到银行申请挂失,

2004年5月14日支取了该款并交由被告王会保管,

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现金及其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

事件分歧:

本案例取自网络,社会上对本案曾有过两种意

见:

一种认为,因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原告委托被

告王会以王囡之名存款入银行,被告赵鹃作为法定监

护人持有效证件户口本(王囡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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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挂失存单并提取女儿名下的存款,其行为实合法

的,3万元现金及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应返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行为属附条件的赠予,

在条件成就前,所有权尚未转移,被告无权支取该

款,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首先,原告以孙女名义存款,并言明留其上大学

之用,这实际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而赠与的存单是一

种设权证券。如果该存单为无记名存单,则意味着谁

持有存单,谁就能向银行主张债权,银行见票即付;

如果是记名存单,则代表记名人或者持票人对银行的

票面数额的本金及利息的货币形式的债权。作为记名

存单,依法只能由记名人本人依规定手续提取存款,

或依背书转让形式转让存单,而由受让人依规定手续

提取存款。

因为赠与人以储蓄存单赠与他人财产,赠与的不

是存单,而是存单上记载的以债权形式的财产,所以

我们需要先来判断赠予合同是否已经生效。赠与的如

果是无记名存单,因受赠人可直接变现,这等于直接

交付了财产,银行见票即付;赠与的如是记名存单,

则不等于已交付存单所代表的款项,因为受赠人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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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直接取得存单所代表的款项,只有在赠与人同时将

取得存单变现的条件交给受赠人,使受赠人能实际取

得存款,才能视为赠与人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了受赠

人。本案原告以孙女名义存款,有赠予的单方意思表

示,因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受赠人没有拒绝,原告

以记名形式将现金存入银行,合同本可成立,但此赠

与是附条件的,即供其上大学所用,被告赵鹃提取存

款时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亦未交付存单,且控制了所

设密码的部分,即未同时给予受赠人变现的条件,受

赠人是无法向银行变现的,不能实际取得受赠的款

项,此时赠与行为处在意思表示阶段,未进入实际交

付阶段,赠与行为尚未完成。因此,被告赵鹃在原告

赠与行为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以存单丢失为名,挂失

后支取该存款,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适用法律:

《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动产交付”的第二十

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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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首先,因为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被告无权支取该

款,原告可以请求依法应予以返还。但是前提是原告

必须证明提供赠与合同并证明该合同的真实性。如果

原告无法提供合同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原告还可核

查银行在原告存款或被告提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有也可起诉银行要求损失予以赔偿。

心得体会

对于上述案例的体会和老师上课的内容很相似,

因此不想多说。在此,我想就简单提一下对本门课程

的感受。在前三次课每次上完课回家的路上,心里有

心慌发毛的感觉,因为这个学期正在准备个人创业,

当听到课上这么多案例,觉得社会上到处都可能存在

法律的陷阱,而自己几乎是一个法盲,如果这样去创

业,即使每天都绷紧神经也不一定能够躲过所有的危

险。可以说,这几次课给我创业的激情浇了一盆不小

的冷水。有时心里在想,还不如什么不知道的好,原

来啥都不懂到还敢放开手脚地干,但是现在知道这

些,做事肯定畏首畏尾。

但是,随着课程的不断深入,我的想法逐渐改变

了。首先,听完应老师的课以后,确实会让我们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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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社会的现实,前途布满荆棘。但是,这些危机与黑

暗不是因为老师的课才存在的,即使没有老师的它们

一样存在。当初不懂法,就好比我们用黑布遮上了眼

睛,不知道前面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有人认为在法

律面前可以无知无畏的话就大错特错了,就像现在让

你蒙上双眼走在路上,这是多么危险与可怕的事。而

应老师的课就是帮助我们卸下这块黑布,睁大眼睛去

看清前方的路。正因为如此,我也希望将来应老师能

够将这门课开成必修课,使大家都能在懂法的情况

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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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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