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检察官的培养模式

更新时间:2024-11-05 20:45: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北京企业无抵押贷款)

中国法官检察官的培养模式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国

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一种制度安排除了要关注客观方面的要素以

外,还要注重主体——人的要素。作为社会正义的保障机制,司法制度更是如此。

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遵从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建

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司法官培养、选任体制,选拔具有较高道德操守的优秀法律

人才从事司法工作,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人。通过这些心存公正、知行合一的法

官、检察官的秉公执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使法律成为社会道德的有力保障,

使法律超越工具主义的层面、实现法治精神的价值要求。

司法官的培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完备的国家都很重视司法官

的培养。探讨并建立中国的司法官养成制度,是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我想从两大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特点、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现

状及发展谈谈我的看法。

一、两大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法律教育主要是讲授立法原理

和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并不具备直接从事司法职业的实践

技能和经验。因此,这些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往往并不直接依赖于大学的法学

教育,而是有专门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以此作为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官职

业之间的衔接。这又包括了司法准入教育和在职培训。以法国为例,每年根据法

官检察官的缺额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官考试,吸收大学毕业生和有志于从

事司法职业的公务员、私人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进入司法界。通过严格的考试被

录取后,成为法国司法官学院的学员,接受31个月的培训,培训结束考试考核

合格者,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初级职位。对于在职的法官检察官,该校也安排每

年2周至1个月的各种在职短训。

英美法系具有长期的判例法传统,法律的学习和适用主要是发现原则的过

程,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学是重要形式。美国的法学院教育为学历后教育,比较重

视法律实务的训练。英美国家司法官培养模式的特点是:法官检察官都是从有职

业经验的律师中产生,并不强调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统一培训;大学法学院

教育作为本科学历后教育,承担了司法实务的职业培训任务;教学模式方面,强

调判例教学,主要进行出庭技巧的训练和实践经验的传授等。

二、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现状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职业养成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还没有建

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体,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国家公务员并没有明显的划

分,法律职业特点不明显;二是在法院检察院内部,没有把审判和检察的专业性

业务与其他综合性工作进行合理划分,而是套用行政系统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

院检察院中行政、综合人员也走法官检察官系列,其后果是相当一些具有法律职

务的法官检察官却不具有司法的能力,司法官队伍臃肿、效率低下;三是法官检

察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随着以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在推进司法官职业化方面加快了步伐。全国

人大常委会已决定,从明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是一个有里程碑意义

的举措。在法官检察官培训方面,中国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着

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以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例,建院初期的主要工作是

对在职检察官进行法律知识的“补课教育”。从20XX年3月开始,明确提出了

资格培训的概念,开始了高级检察官任职资格培训,从检察官培养方面推进检察

官的职业化。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正在从过去的“补课教

育”、短期法律知识的“应急教育”向符合法治建设要求的资格培训制度转变。

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改革整体要求的司法官培养体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体

系、教育制度、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的特点综合予以考虑。

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看,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多的相似性,法律渊源主要

是成文法典,没有判例法。

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的特点看,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经常地直接进入司

法机关。但他们在从事司法之前并没有接受过司法技能、职业操守方面的专门训

练。缺乏一种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衔接。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应当在司法官职业养成方面做出切实的努力。建立与

司法官准入制度相配套的“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晋升资格培训考试制度是十分

必要的。通过实施这些相关制度,来提高司法官的司法实践技能和素质。

三、关于建立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几点考虑

在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架上,借鉴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建立平行、横向的一体

化的法律职业养成制度。即建立与高等法学教育相衔接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

体制,以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主体,以省级法院检察院培训学院为

补充,全面地、规范地开展法律职业教育。

一是建立法律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统一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

考试。

二是建立司法官(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作为与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

的录用机制,从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者中进一步选拔。可根据法官、检

察官的职业特点和要求设计考试,比如面试、论文等形式的综合素质测试等以及

品行考察等。

三是确立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培训制度。由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

对通过考试和遴选的拟任法官检察官进行为期1年的培训。这种培训的主要内容

是学习职业技能,培养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对这些学员给予准司法官的工

资、津贴和待遇,计算工龄。学员毕业后安排到各地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

员。对于不服从分配的,将取消其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当然这还有赖于相关制

度的改革,比如法官检察官高薪等。

四是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资格培训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由初级晋升

中级、中级晋升高级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规定课程(主要包括理论与技能两个

方面)的学习,考试合格者取得晋升资格。对在职的法官检察官,除晋升以外,

每年也要参加7天至15天的短期培训,主要是更新知识、总结经验、学习新颁

布的法律。接受培训既是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也是法官检察官的义务。

在法官检察官职业教育中,要注重司法实务和技能的训练,培养实际运用的

能力。在这方面可多借鉴英美法国家法学院教学的一些经验。

总之,法官检察官的培养无疑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现在

面临着建立什么样的司法官培养制度的选择。基于时代的紧迫性和现实的可行

性,确定司法官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架,分阶段分步骤地积极推进,最终建立起中

国的司法官养成制度,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孙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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