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情况说明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0: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小规模纳税人发票)

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情况说明

1.律师事务所符合接收实习人员状况说明怎样写

情况说明

本所拟接收实习人员一名,且本所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申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章》和《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

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不具有以下规定情形:

(一)设立未满一年;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点律师的;

(三)遭到停业整理以下行政惩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惩罚或者

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遭到停业整理行政惩罚,惩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

的;

(五)遭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特此说明。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2.请具体的说明律师资历证的状况

律师资历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历凭证。

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职业

资历证代替。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历证或律师资历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历、

律师从业资历、律师资历等。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历和执业资历

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

师工作证书。

从2008年开头在校大四同学,可以凭仗学校学历证明参与大四上

学期时国家举办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次年领取毕业证的大四生假如

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历证和实习证,通过司法考试且在律师

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

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

14.39%。

人事局依据工作年限确定,中国律师是这样的,首先你拿到的是

职业资历证书,等一年实习以后,你拿到的是执业资历证。分为ABC

三个等级。

A证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

过全国线;B证是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C证是法律专科

报名并通过照看地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线。A证可以在全国

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

假如你只是取得了B证或者C证,但是想在全国执业,则可以先

通过自考(非在校)或者成考(在校)拿到本科学历,然后重新参与

司法考试,通过全国线。律师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

级律师是高级律师、二级律师是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是中级律师、

四级律师是初级律师,准绳上需要外语等级考试,但假如你是业务骨

干,外语考试也可以免试。

律师的业务力量,应当是由当事人本人来评价的,但实践中律师

的职称是由人事局依据律师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律师资历证报名条

件如下:内地居民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

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4、具有高等院

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

法律专业学问;5、品德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看

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

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

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

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训练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高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

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

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与国家

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有意犯罪受过刑

事惩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方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

2年内不得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

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历证书》的人员,

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历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

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港澳居民1.

身份条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

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

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⑴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

殊行政区护照。

⑵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

特殊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报名

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

留存。

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托付公证人公证,

中国托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托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

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殊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

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

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

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

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

同时提交经训练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

为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头前,训练部

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纳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报

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

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受理报名的机构留

存。

3.律师管理体制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执业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方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律师执业管理方法第一

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

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

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

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托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供

应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

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爱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五

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

指点。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

行业自律。其次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

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历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

品德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历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

时,与法律职业资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

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待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历证书的,其申请

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参与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

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

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

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训练、讨论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

例规定的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二)受过刑事

惩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

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

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能否准予执业的打算。第

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

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历

证书或者律师资历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

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

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照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根据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

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

法学训练、讨论工作的经受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

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

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

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

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

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打算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

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看法;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状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供应有关的证明材料,

也可以托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能

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能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看法,并将审查

看法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

机关报送的审查看法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能

否准予执业的打算。准予执业的,应当自打算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

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特

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

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方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

师执业。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造的规格、证号编制方法,由

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打算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打算,收回并登记其

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准予

执业打算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

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打算。

4.执业律师的证件管理

律师执业证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

发放、注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应当依照

本方法领取律师执业证。

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第三条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

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

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宅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受、政治思想好、

业务素养较高的律师指点实习人员。第六条实习人员帮助律师办理

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

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论代理,法律询问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

指点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力

量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

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

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

送住宅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宅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

查看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省、自治

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领取

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宅地律师协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一)无民事

行为力量或者限制行为力量的;(二)受过刑事惩罚的,但过失犯罪

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第十一条申请

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

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省、自

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担任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托付地、

市、州司法局担任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执

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

册材料,住宅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看法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

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工作总结;(二)完成

业务培训的证明;(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状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对于提交材料不合

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

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方法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

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遭到停业惩罚,惩罚期未满的;(二)所在的律

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理,惩罚期未满的;(三)有

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状况的。

第十六条暂缓注册的缘由消逝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

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

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八条律师受停业惩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

于惩罚期满后发还。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

其律师执业证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律师应妥当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

涂改和毁损。其次十条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

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

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其次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

领取律师执业证,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

行并适用本方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二条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造。其次十三条省、自

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律师执业证的发放、注册、收缴和

吊销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1989年3月30日

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

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5.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

施行)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六条律师必需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需诚恳守信,勤勉尽责,依照现实和法律,维护

托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第八条律师

应当注意职业修养,珍爱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

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本人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

权威的信服与恪守。

第九条律师必需保守国家机密、托付人的商业隐秘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研究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需敬重同行,公正竞争,同业互助。第十

二条律师应当关注、乐观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需恪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其

次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

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

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

参加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

书面形式商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担当并告知托付人的,不违反上述的规

定。

第十五条律师供应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索与推

断,仔细、担任。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托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

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现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推断时,应向托付

人表明做出的推断仅是个人看法。第十七条律师供应法律服务时,

不只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

以及其他与托付人的情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供应法律服务时,应当严肃、急躁、有礼貌地对

待托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

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帮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一)具有

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哄骗、欺诈的行为;(三)阻碍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四)明示或示意具

有某种力量,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转变既定看法的

行为;(五)帮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

律的行为。

其次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托付承方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托

付人收取费用、额外酬劳、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其次十

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当诉讼代理

人或者辩护人。

其次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

其他变相方式供应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

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供应法律服务供应任何便利。

第三章执业前提其次十三条律师执业必需持有司法行政机

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独一凭证。

其次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需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其次十五条律师应根据当地律师协会的支配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

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担当职业责任的庄重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意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

法》,恪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

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的确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第

四章执业组织其次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其次十七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其次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

管理制度。

其次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

订聘用合同,并按期照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

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第

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需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根据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

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沟通工作阅历。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

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加商业性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本所律师遭到停业惩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

以律师名义连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第三十四条不得实行出具或

者供应律师事务所引见信、律师公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

供应便利。

第三十五条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

件事前和事后赐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

担当的法律救济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律师变

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隐秘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

正在供应法律服务的托付人供应法律服务。第三十九条接受转所

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留意排解不正值竞争因素,

不得要求、纵容或帮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

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消失的不行克服的困。

6.开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要求及留意事项

刑律师事务所的流程和要求及留意事项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人的名称、住宅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肯定的执业经受,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

执业惩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

经受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纳一般合伙或者特别的一般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权依法

担当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受的律师。设立人对律

师事务所的债权担当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宅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

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看法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能否准予设立

的打算。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

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

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

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权担当责任。

其次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

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权担当责任。

其次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担任人、章程、合伙协议的,

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宅、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

原审核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律师事务全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打算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登记该律师事务所的

执业证书。

其次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

收费与财务管理、赞扬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

执业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

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状况报

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其次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托付,与托付

人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照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其次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或者领取引见费等不正值手段承揽业务。

其次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运营活动。

7.开间律师事务所,也许的运营模式

《律师法》第三章规定如下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人的名称、住宅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肯定的执业经受,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

执业惩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

经受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纳一般合伙或者特别的一般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权依法

担当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受的律师。设立人对律

师事务所的债权担当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宅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

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

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权担当责任。

其次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

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权担当责任。

其次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担任人、章程、合伙协议的,

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宅、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

原审核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律师事务全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打算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登记该律师事务所的

执业证书。

其次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

收费与财务管理、赞扬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

执业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

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状况报

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其次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托付,与托付

人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照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其次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或者领取引见费等不正值手段承揽业务。

其次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运营活动。

一般状况下律师事务全部三种人员

1、一是拿月工资的律师

2、二是没有底薪,按办案量来抽成的律师

3、是前台、卫生保洁员、文书等行政后勤工作人员

基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性质,意思自制准绳可以得到充分发挥,

一切的安排方式在律师事务所内都是可以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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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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