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更新时间:2024-11-05 15:53: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夏雪飞)

精品资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规范(司法部)

........................................

精品资料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

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

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

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

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

《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

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

精品资料

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

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

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

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

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

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

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

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

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

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

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

精品资料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

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

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

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

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

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

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

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

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

委托关系;

........................................

精品资料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

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

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

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

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

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

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

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

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

性语言;

........................................

精品资料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

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

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

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

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

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

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

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

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

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

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

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

精品资料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

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

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

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和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

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

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

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

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

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

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

精品资料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

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

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

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

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

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

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

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

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

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

精品资料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

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

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

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

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

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

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

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

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

精品资料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

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

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

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

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

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

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的

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

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精品资料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23:19: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57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职业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