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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了解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要求和
法律规范,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爱情,自觉遵守婚姻家庭生活
中的道德和法律,为将来成家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职业的内涵和本质;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
如何把握爱情的本质。
课时:5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
第一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什么是职业
职业的通俗表述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
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具体的内涵不同;
调控手段不同;
职业道德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
(二)诚实守信
(三)办事公道
(四)服务众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知法——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又有适用
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
《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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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
劳动法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
法律。
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
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适
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
员、法官和检察官等。
《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
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
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二)懂法--懂得职业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法理,尤其是要明确职业生活
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A.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B.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案例:
C.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D.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E.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F.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案例:
G.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H.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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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的义务
2.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几项:
A、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案例:
B、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案例:
C.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D.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E.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F.提出申诉和控告
G.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
H.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三)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1)协商:(2)调解:在(3)仲裁:(4)判决: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一)大学生培养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意义
大学生要成才,首先要成“人”,即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否则,所
谓的“才”可能成为为非作歹的工具。现在,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职业道德比职业
技能更重要。案例(略)
(二)培养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途径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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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是人生的基石,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我们习惯于把事业和家
庭并列在一起,把它们作为人生的两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于是就有“成家立业”
之说。立业则需要择业。选择一个理想的职业,是每位大学生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选择职业就是选择未来。它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前途,关系到
个人才能的发挥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可以做这样的概括:就业压力大,持续时间长,前景不悲
观。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就业压力大,持续时间长这个特点。
因为,劳动力供求的总体情况是,人口多,基数大,压力大,同时,大学生
就业的高峰与全社会就业的高峰相重叠。
其次,就业机制的情况,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
3、前景不悲观——国家的积极措施
听了前面两点之后,同学们会说:“哇,好恐怖啊!毕业后有没有工作啊?”
那么,我们通过下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前景不悲观。这主要从几个方面
来说:
首先是国家的积极措施。大
第二,高校的“一把手工程”已经深入人心。
第三,经济发展势不可挡。
第四,基层大有可为。
第五,政策环境更加宽松、有力。
(二)正确认识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
这两个概念很重要,因为我们只要深入思考就业市场就不难发现有这两种现
象:一是结构性失业,一个是摩擦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的概念书上有,大家可以看一看,简单地说,它就是指有这样一个
岗位,它需要人,但是你的条件不符合这个岗位,这叫结构性失业。那里需要一
个8级钳工,而你是2级厨师,当然就不能就职,就叫结构性失业。我国存在着
较为突出的技能性结构失业。以技术工人为例,我国现有技术工人7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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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初级工占61.5%,中级工占35%,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仅占3.5%,并且
高级工还大多为年龄较大的工人。而发达国家的结构是高级技工以上的占35%、
中级技工占50%、初级工占15%。
从地区分布看,东部省市吸纳了全国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西部省区接收
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足20%,东部需求旺盛、西部需求不足和“孔雀东南飞”的
现象依然存在。从学历层次看,高职高专毕业生仍然是就业的难点和重点。从学
科专业看,工科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就业形势较好,而一些“时髦专业”和
文科专业就业出现困难。专业趋同现象和学校的知名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也产生
了重要影响。
摩擦性失业这个概念,书上也有,大家可以看一看,摩擦性失业,是指劳
动者由于工作……。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论,由于信息不通畅,这里需要人,
但那边的人不知道这边有这个需要,他知道了就会去,这种情况就叫做摩擦性失
业。这两个概念对同学们就有启发了,比如对于摩擦性失业,你就要想怎么样去
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投递我的简历,对于结构性失业,你就要想我究竟
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以便于适合更多的岗位。我们看个画面,这是劳动力市场的
情况。刚才说了,我们只有调整自己的就业观,就可能在就业中少走弯路。接下
来,讲今天的重点。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1、为什么要谈择业观和创业观?我们在大背景下,大学生的就业质量取决
于三个方面:第一、职业能力。有没有这个能力,这是四年大学生活要解决的;
第二、职业道德水平,我们在上次课讲了;第三就是就业观念,也就是说你能不
能抓住就业的机会,减少摩擦性失业的时间,能不能消除结构性失业造成的困难,
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就业观念。也就是说,就业观念的解决可以直接影响
我们大学生的就业情况。
2、自主多元的就业观
3、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的实现。
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课堂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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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考虑择业标准时首先选择:
a、有发展前景的工作
b、工资待遇好
c、自己喜欢做
结合调查结果讲解:
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大学生不能再固守“社会地位高”、“收入
高”等标准不放,否则你将面临失业的危险。因为你可以选择职业,职业也可以
选择人,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大学生在就业时,应顺从社会潮流,服从社会需要,注重自己潜能的发挥和
人生价值的实现,即着眼现实,面向未来,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这就是说大学生求职更加富于理性,更加现实,并非一味地追求金钱和物质
利益,而是更注重个人才能的发挥和特长的施展,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追求长
远的人生目标。
案例:
(2)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这就要求大学生应当珍惜大学生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牢专业基
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
最受用人单位的欢迎的几种类型毕业生:一是思想政治素质高。二是有事业
心与责任感。三是有吃苦精神。四是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外语水平高。五是懂
专业、会管理、善交际的毕业生。由此可见,做好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储备,才能
选择到合适的就业岗位。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多种就业岗位,就更有
利于自己的就业。
4、如何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念
首先,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案例:“阿强鸡蛋”
二是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寒窗苦读十几年的学子们,要想“有位”,就要“有为”,首先是要有勇气,
对自己有信心。俗话说,有信心就成功了一半,信心再加上勇气和毅力,当然就
成功了一大半。欧盟委员会2004年发表的报告说,欧洲始终未能挑战美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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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霸权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心理有关,而不是与结构缺陷有关。报告认为,
欧洲人实在是太害怕创办自己的企业了。1/2的欧盟居民表示,如果存在失败的
风险他们就不会开办企业。相比之下,2/3以上的美国人说他们会不顾风险进行
创业。只有4%的欧洲人说他们在过去3年中创办过企业,美国为11%。1/2的欧
洲人说他们宁愿当雇员。而在美国,2/3以上的人宁肯自己当雇主。
三是要提高创业的能力。
创业之所以难,就在于创业不仅需要勇气,它还需要知识、技能。想创业的
同学还需要努力提高创业能力。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教育部、财政部于2006年9月14日宣布,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三年的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将全部由
国家代为偿还。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人类的永恒主题,也是最具有冲击力的情感。古往今来,无数激动人
心的故事传颂着那曲折的爱情,无数自然景观和人文名胜镌刻着那美丽的爱情传
说,无数优美的音乐热情地讴歌着那动人的爱情,无数文人墨客深情地吟诵着那
感人的爱情,无数青年男女痴迷地追求着那炽热的爱情。爱情使人的精神生活丰
富多彩,使人体会到人生的灿烂辉煌。爱情让人获得新的生命,也会让人痛不欲
生。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
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
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
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1、性爱:2、理想:3、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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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人世间
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
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
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
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地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
的人付出感情。
(二)恋爱中的道德
尊重平等人格、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
在大学生中,有少数同学谈恋爱不太注意文明礼貌,有的走在路上勾肩搭背;
有的拥抱接吻,旁若无人;有极个别同学甚至不能理智地控制感情,结婚以前做
出结婚以后的事情,这些恋爱不文明的现象应该引起注意,引以为诫。因为不分
时间地点,在众目睽睽之下随意轻浮放纵,不仅有损于社会公德,而且也是对纯
洁爱情的亵渎。
(三)大学生的恋爱
德国著名诗人歌德曾经说过:“哪个青年男子不善钟情?哪个妙龄女郎不善
怀春?处于青年期的大学生,由于生理上的成熟,性意识的觉醒,往往对爱情有
着美好的向往,自然产生了对爱情的关注和追求。必须承认,大学生的恋爱问题
是一个严肃而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帮助大学生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
好恋爱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是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大学生
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1、大学生恋爱的误区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俄国著名诗人普希金择偶时过份追求外在美。他不听别人的劝告,娶了当时
号称莫斯科第一美人的娜塔丽亚为妻。然而这个美人是一个追求喝玩乐,水性扬
花的女人,他不断地要求普希金带她出席各种晚会和宴会,频频参加社交活动,
把普希金搞得筋疲力竭,才思枯竭,连诗也写不成了。后来这位美人又爱上了一
个军官,普希金不堪忍受奇耻大辱,被迫和军官决斗,结果被军官开打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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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夫人又折命”,落得悲哀的下场。可见,选择对象不能够只看外在美,不看内
在美。
(4)不能只重过程不重后果
大学生在恋爱的过程中一定要用理智战胜情感,防止发生婚前性行为,千万
不要只图一时快乐而不顾及后果地在爱情的“春天”去采摘“秋天”的果实。
“人在年轻的时候,并不一定了解自己追求的,需要的是什么,甚至别人
的起哄也会促成一桩婚姻,等到你再长大一些,更成熟一些的时候,你才会知
道你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可那时你已经干了许多悔恨得使你锥心的蠢事。”《爱
是不能忘记的》——谌容小说
2、大学生在处理恋爱问题上应当处理好几对关系:
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
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
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对于大学生来说,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把它看成是人生的一份
珍贵礼物,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
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一切真正伟大的人物(无论是古人、今人,只要是其英名永铭于人类记忆中的),
没有一个是因爱情而发狂的人。因为伟大的事业抑制了这种软弱的感情。过度的爱
情追求,必会降低人的本身的价值。——培根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是
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但也有人说:婚姻家庭是爱情的坟墓。这是一部分
人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不适应造成的。那么,什么是婚姻、什么是家庭、婚姻家庭
的本质是什么。
(一)婚姻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但
是,婚姻与家庭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由法律所确
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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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有亲属之间所
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理解家庭的概念,应注意家庭的两个特征:第一,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组
成家庭的亲属包括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
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家庭是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丁克家庭。
讨论:“丁克”、“白丁”、“丁狗”
三、家庭美德
尊老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无论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
的。
2、男女平等
3、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4、实行计划生育。
5、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互相帮助。
(三)结婚。
结婚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事,还会涉及到子女后代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秩
序,因此在任何社会国家都规定有相应的结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的结婚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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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必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所谓“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
原则,是指无配偶者才具有结婚的资格。而无配偶有三种情况:一是未婚;二是
丧偶;三是离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
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2)禁止结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即近亲)和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最亲近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于祖父母、外祖父母
的三代以内的亲属。
它包括以下几种:
(1)兄弟妹。
(2)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
(3)堂兄弟妹和表兄弟妹。
第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在传染期内指定的
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在传染期内指定的传染病、在
发病期内的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
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2)结婚登记机关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具体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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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2)可撤销婚姻
(3)无效婚姻的后果
(四)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父母子女关系
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
种义务是无条件的。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特殊父母子女关系。特殊父母子女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包括: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
女与养父母的关系。
[案例]某甲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一
日,某甲违章骑车将某乙撞伤,造成某乙误工费、医药费损失3000元,某乙向
某甲请求赔偿,某甲无力偿还;某乙即以某甲父母对某甲有抚养义务为由,请求
某甲父母赔偿。某甲父母拒绝。某乙无奈,以某甲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某
父母予以赔偿。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3、家庭其他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
弟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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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婚。
1、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
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2)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
但在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
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
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
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
(2)探视
(3)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
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
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
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
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
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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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人们通常说的“包二奶”、“包养”、“包二爷”
等行为。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
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家
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
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4)实施家庭暴力。
小结: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
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
观要求。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
的憧憬,大学生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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