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非道德化现象评判及解决路径
现代伦理出现了新的需求:确定性、可技术性处理性。道德生活永远充满不确定,现代
社会中的人们会下意识地试图抛弃道德,而追求一种有明确标准或者行动指南的“非道德”
的伦理生活。
在这种不确定下,发展出了以行为为导向、以规则为基础两个现代伦理发展的路径:
1.以行为为导向:完全以行动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也即以行为为基础,忽视行动者的
个人品格;道德评价的基本关于从“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到“应该践行什么样的行动。”
2.以规则为基准:只有一条规则才能排除另一条规则的适用,只有一个道德义务才能免
除另一个道德义务,道德规则则成为了伦理生活的核心——制度化伦理的兴起。
法律职业伦理,表现出由道德向职责的转化的趋势。具体而言,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来说,
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据程序角分工,对行事者以规则为手段,以责任(或者义务)为核
心所进行的建构主义努力。这从今年来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道德规则的建设上
可以看出。
法律职业道德的困境,也即非道德的价值空洞,包含以下内容:
渐行渐远的法律与道德,非道德性剥夺了法律人的道德负担,使得法律职业伦理逐渐成
为一门缺乏大众情感和道德评价的职业管理规范。
1.正义精神的迷失,法律的异化。职业伦理道德主要是把合法性作为目的和标准,但忽
视了合理性和适当性。
2.法律职业自主性的丧失。本质在于克制不把自我的道德关心强加于人,但对当事人自
主性的尊重,使得职业者必须将自己的道德判断隐藏、甚至抛弃。
3.手理论与隐身人。职业伦理豁免职业人所有公共道德义务的后果。
隐身人理论:是由格罗康提出的,假设正义的人和非正义的人分别佩戴一只可以随意隐
身的戒指,那么没有人能够坚持作出正义的事情,两个人的行为最终就会一模一样。也即,
做正义的事情是勉强的。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存危机。主要表现在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律权威的丧失。
5.中国特有的问题:
(1)过分强调行为正确性,忽视行为背后的科学性;过分迷信康德式伦理学规范体系。
(2)这种康德式伦理规范体系,还是完全依据西方社会量身定做的,具有很强的建构
性的,与日常生活相悖的规范体系。
解决路径:
法律人应当走出法庭外去服务公众,在公共决策中代表团体利益进行辩论,将这也代理
提升到国家政治的层次,从而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具有美德的积极公民。从这个角度来说,中
国当代法律人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律人自己的问题,而是转型时期的某些制度狭隘性已经为其
设定了必然性的框架。如果不愿认真反省自身存在的伦理问题,为公众的利益付出任何的政
治性代价,而只是鼓吹来自大洋彼岸的某种制度实践,来向国家和社会索取某种特权,那么,
法律人的负面形象将无从改变。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21:50: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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