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流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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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企业工资条例)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

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

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

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

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

效应.

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

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

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

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

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

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

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

学法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

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

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

部分。〔’〕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

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

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

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

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

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

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

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川分析法学派莫

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

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

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

幸福。”〔’〕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

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

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

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

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

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

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

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

然”。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

法学.

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

的进一步延续。首先,哈特提出法律是两种规

则的结合:1.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原始的小型社会

法律规则;2.授予权利的规则,由承认规则、改

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

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

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他赞同奥斯

丁“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将法

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t’]同时,他向自

然法学靠拢,信奉自由主义道德哲学.

2.新自然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是在自

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其代表人物是美国

哲学家富勒(助nLFuller)。富勒的学说是在他与以

哈特为主要代表的双方长期论战中形成和发展

起来的。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

的理性传统,但又不同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他

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道德可分为两种:

愿望的道德(mo司ityof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

(moralitvofduty)。〔’〕愿望的道德是指人们应

当去努力实现的、有关善行的美德,它是肯定性

的道德,实行这种道德的人会受到赞扬,而背

离这种道德的人如果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

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

义务的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它的要求属于否

定性的,即不怎样做,遵守这种道德的人不会因

此而受到赞扬,但不遵守则会遭到谴责。因而又

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与

法律没有直接联系.

为了论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富勒进一步

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即程序的自然

法与实体的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

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

方式问题,即八个法制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法律的公布;(3)法律是适

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的;(4)法律的明确性;(5)

应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

现的事情;(7)法律的稳定性;(s)法律和官方行为

的一致性。这八项中任何一项的彻底丧失,都会

导致法制的消失,从而使法律失去道德的基础,

而不再是法律。然而富勒学说不适当地夸大了法

律与道德之间的共同性,而对于它们的差别性

则很少触及,忽视了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

差别.

3.社会学法学在分析社会学法学之前笔者

想对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予以区分。在现代

西方法理学中,社会学法学

(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

(sociologyoflaw)两词的含义有一定区别。社会学

法学是指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并驾齐驱的一个

法学流派;而法律社会学是指社会学中的一个分

支科学,在社会学的范畴内使用。法律社会学

是描述性的,着重陈述社会、法律事实;社会学

法学则是规定性的,着重法律的规定。但两者

都有共同之处,如都注重以社会学的观点、方法

研究法律,都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等.

社会学法学是指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

研究法律,其代表人物是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是社会现象,法律

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即法律的“社会

化”,强调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它同

时也强调法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

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①20世纪特别是第二

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

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

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

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或相互吸纳,

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

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

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

的理想境界"③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

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

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

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

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

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

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

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凯

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

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

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

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

意识形态"。④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

知论的态度,⑤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

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

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

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

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

不应该如何"。⑥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

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

"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

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

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

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

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分

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

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

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

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

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颇具影

响。

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

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

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

律问题"⑦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

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

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

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

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

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

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

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⑧他让

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

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

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

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

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

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

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

'",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

张"有用即是真理"。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

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

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

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

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总之,社会法学"

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

禁锢的历史重任",⑨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

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

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

的。

四、综述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如上所述,论及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

义,无庸置疑,其最大的意义正是他们本身--众

多的法学家们通过对前人的承继和自身敏锐的

思考,开创出一片浩瀚的法理学思想的海洋,它

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

的台阶。无论是宏观的构筑还是微观的探索,都

给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宝藏和无穷无尽的

启示。具体来看,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如下:

(一)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窥探到法律的本质、

目的和研究方法。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

时间的经验的总和。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堂

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角落。而一

个法学流派,就如照亮法律大厦的一盏灯,"横

看成岭侧成峰",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勾勒出了

法律的形象。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

(JeromeHall)

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

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不仅在实质性

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

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新

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

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

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

纯技术性的学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

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

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

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他们所采用的逻辑

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

要工具。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

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

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

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

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当

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

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

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真正有意义

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

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

价值了。

(二)三大法学流派适应了特定时期特定社

会状况的要求,具有历史现实意义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

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西方三大

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

需求而产生的;而论及它们的意义,首当其冲也

正是满足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需要。19世纪中叶,

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

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

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

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

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

实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

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这唤醒了人们法律不能没

有正义的标准和相对普遍的价值准则,⑩"无论

善恶"的法律只会助纣为虐,戕害人民。在这背

景之下,新自然法学得以出现,重新正视和评价

法律的道德性、正义、权利这些"古老的话题",

确保了法的价值依托。而社会法学派的历史背景

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发展陷

入了"瓶颈",经济危机连续爆发,百业萧条,人

心浮动,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放任主义和"法

律关门主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质疑和轰击,国

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打破"法律系统独立

论"的束缚成为必然的趋势。法社会学"对症下药

",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

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因而出

现伊始便受到变革者们的热切欢迎。在"需求"

最为迫切的美国,更是成为长期主导法学界的学

派。由此可见,思想领域的任何发展和运动均产

生于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同时也为这个时

期提供了一种"自持之势"⑾

,也就是产生着历史的现实意义。

(三)三大法学流派继承并发展了西方法哲

学的传统学说,使这些思想以更合理的形式得以

流传三大法学流派除了法社会学派产生较晚,无

所谓"新"、"旧"之分外,其余二者都可以冠以"

新"的名号。新自然法学派自不必说,凯尔森、

哈特的分析法学也是在奥斯丁"旧"分析法学的

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当代西方的法学流

派,既继承了各自"祖传"的学说,又互相吸收对

方的某些合理因素,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如

新自然法学较古典自然法学,少了一些"形而上"

而多了一些"操作性",迎合了社会实证主义潮流

的要求;而新分析法学则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

令说",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的价值即"自然法

最低限度的内容"之存在,显现出对自然法学说

的吸纳。正是这种"修补"和相互的借鉴,使得西

方的传统法律学说没有因为历史的发展和自身

的缺陷而遭受淘汰的厄运。而是以一种相对当代

社会经济生活来说更合理的新形式得以传承。西

方法学,正是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循环中发展至

今,它们对传统--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内在秩序承

继与遵从,同时又紧扣发展中的社会状况而自我

更新,因而产生和完备出一套与西方社会相适配

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具有某种

普适性而为其他民族所竞相学习和借鉴。

(五)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建

设的启示意义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人类社会步入"现代"

的殿堂已五百年有余。上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

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

向近现代文明过渡"⑿尽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

蕴和发展的路径大相径庭;尽管"外国的经验不

可能代替中国的经验"⒀但谁也无法否认人类

社会和法律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无法否认市

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共同性,也无法否认西方法律

文化发展至现代的先进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适性。

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成

为当今社会的共识。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必

需首先关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它是法律文

化首要的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代

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⒁现代西方三

大法学流派的法律思想,正是对几千年来西方法

学理论的承继和发展,蕴涵着诸多西方法哲学思

想的精髓。在我们虚心"求道"于西方,几从"虚

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研究现代西方法

学流派绝不是奢侈的娱乐;它"实体性"的思想、

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的精神,都当为我

们所重视和学习。对待西方法律,盲目的排外自

大或者"只求其用,不问其体"的盲目移植,都是

不可取的。尽心研究西方法律文化及法哲学的"

本真",以及这些法哲学思想与社会历史条件的

相互关系,从而发掘出西方法律"活的灵魂"为我

所用,才是我们应当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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