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3 05:21: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退房潮)

论ZG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

规范和引导ZG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ZG民间资本投资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论民间借贷的规制路径选择ZG民间资本引导的法

律规制初探ZG民间借贷规范化进展法律问题研究论ZG民间

美术特征及对平面设计的影响论ZG民间剪纸艺术的进展渊源

及风格特征论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ZG民间金融的法律

监管问题浅议ZG民间图案的特点及种类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

规制问题探析ZG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浅议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

问题浅析ZG民间组织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论ZG民间舞文化

结构及内涵ZG民间智库成长的分合路径探析浅谈我国民间

XX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ZG民间公益事业进展的财税政策:问题与建议从南音看

ZG民间音乐的保护问题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

div=-1)。,融资高利率加上通货膨胀、用工成本增加等问题,

最终导致了大量企业倒闭。再次,由于现有监管体制对民间借贷

无法进行有效的引导,故而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ZY宏

观调控的效果。在最近几年出现的“炒房团”、“蒜你狠”、“豆你

玩”等事件中,民间资本由于缺乏引导,通过抬高生活必需品价

格猎取暴利,严峻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进展。最后,由于民间

借贷的隐蔽性,其常常成为金融犯罪的工具,通过民间借贷形式

进行的、、集资等犯罪活动已经严峻破坏了现有

的金融秩序。

1

民间借贷更为直观的问题是其产生的社会问题。

20XX年6月,福建福安合会崩盘,涉及资金25亿元,直

接影响福安80%的家庭65万人的生活;20XX年7月,黄桥地

区“打会”崩盘,近10人自杀,涉及资金30亿,全镇95%民

众受影响,社会秩序几近崩溃,至今仍未恢复;20XX年,四川

广元地区共破获案件158起,打掉涉团伙10个(其

中恶势力团伙4个),涉案金额逾6亿元;20XX年3月12日,

破获的一起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64人,涉案资金达

50余亿元。这些案件仅仅是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不足

道的一部分,但是从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一旦失去操纵,对当

地经济进展、社会生活等将产生十分严峻的影响。

(二)ZG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民间借贷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其产生种种经济和社会问题

的根源在于法律规制的缺陷和监管的缺乏。

ZG现行法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调整体现出以下缺陷。

其一,缺少一部统一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ZG目前对

于民间借贷的调整散见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司

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之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导致实践中

民间借贷存在制度性风险。

其二,规范形式多样、体系复杂,相互之间不能协调。由于

“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

1

原因,民间借贷相关规范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规

定相互重复、上下级规范之间相冲突、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不合

理等问题普遍存在。

其三,规范更新速度缓慢,大量过时规范仍有效,与现行政

策及实际情况严峻脱节。受过去政策影响,ZG现行的法律体系

仅认可公民间以及公民和企业间直接借贷,对于其他形式较复杂

的民间借贷采取压制和取缔的态度。而最近几年对民间借贷的政

策逐渐宽松,但现行法律体系却未能作出及时的跟进,使得如吴

英案等依现行法律只能作出与民间借贷进展趋势不同的判决,这

对于民间借贷的进展极为不利。

除了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之外,ZG民间借贷监管

机制也暴露出如下不足。

其一,监管态度过于严格。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之下,民间借

贷的合法性未能得到承认,这就决定了ZG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

态度就是予以取缔。这违反了监管的应有之意,仅仅是打击而无

治理和引导。

其二,监管依据空白、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措施单一。由于

对民间借贷采取压制和取缔的政策,也就无监督治理的必要。因

此相关监管法律几为空白,现实中监管主体缺位,监管措施沦为

取缔和禁止。虽然近几年在政策趋势的影响下温州等地央行开始

逐步对民间借贷进行一定的监测,但仍属于探究性质,在监测目

标、监测手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

1

其三,有限的监管流于形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

要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应当予以取缔。但是一些地

方政府出于经济进展的考虑,对于一些、等严

峻危害社会经济的活动放任不管,等到发生了严峻事故才追悔莫

及。

三、民间借贷域外进展经验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金融活动,是现代正规金融进展的

初级阶段,也是各国金融进展过程中都要面对的问题。各国面对

民间借贷所采取的措施各有特,但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其中也

透露出某些规律,对这些规律的把握相信能够为ZG解决民间借

贷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路。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点启发:一是各国民

间借贷进展路径的选择;二是各国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的路径

选择;三是具体的制度设计。

(一)民间借贷的进展路径

民间借贷在不少GJ的进展过程中也产生了相类似的问题,

严峻影响了各国的金融秩序,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问题和社会

问题。而考察各国对于民间借贷的处理思路可以发现不外乎以下

两种。

第一种处理思路主要是将民间借贷逐渐纳入正规金融体制

之中,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演变是这一进展路径的典范。日本轮

转基金组织产生之初具有互助的性质,而在其进展过程之中逐渐

具有了商业性,因此日本政府在1915年出台了专门法律对其进

1

行规范。随着轮转基金组织的进一步进展,法案在地域、资金额

度等方面越来越体现出局限性,于是日本政府在1951年又通过

了《互助银行法案》,促使该组织转变成互助银行。在互助银行

进展30多年后,其业务活动已与商业银行没有分别,于是在

1989年,日本政府又出台政策使所有的互助银行都转变成了商

业银行。至此,轮转基金组织完成了由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转

变。

第二种处理思路主要是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使其与正规金

融相互补充,共同为经济进展服务。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ZG台

湾地区。在摆脱日本殖民统治之后,ZG台湾对于民间金融总体

上持打压的态度,后来由于合会倒会风波,又加大对民间金融的

管制力度,一律予以取缔。然而民间金融并未因此消逝,反而因

体系严密、运作高效而继续进展。这种情况下,ZG台湾逐渐放

松了管制,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并加以引导。1999年,ZG

台湾地区“立法院”通过的“民法债编”中对合会进行了专门规

范,合会等民间借贷形式也便成为了正规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

当然这两种民间借贷的进展路径并非是截然对立的,大多数

GJ均将两种路径相结合,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民间借贷形式就

将其逐渐纳入正规金融体制,对于不符合正规金融的条件的民间

借贷形式就对其加以规范,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为正规金

融无法覆盖的体提供融资服务,共同促进经济进展。

(二)民间借贷规制路径的选择

1

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几乎是所有经历过民间借贷问题的GJ

持有的共识。考察主要发达GJ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发现均对民

间借贷进行了必要的立法。但是在其规制路径的选择上,则出现

了两种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如ZG香港所采取的以行为法为主的

规制路径,另一种是大部分GJ所采取的以主体法为主的规制路

径。

ZG香港是国际金融之都,以自由的金融制度而闻名。民间

借贷在ZG香港也具有更为自由的空间,其与正规金融相互竞争,

促进了金融的繁荣。ZG香港在民间借贷方面主要的规范为1980

年推出的《香港放债人条例》。该条例并未区分民间借贷的各种

形式与主体,而直接从民间借贷行为入手,对民间借贷作了极为

自由的规定。当然在实际从事放贷行为时还需要取得放贷人牌照,

以便于对民间借贷进行直接监管。

大部分GJ采取的规制路径主要是区分各种借贷主体和借贷

形式的分类规制方式。各国受其传统影响,民间借贷具有不同的

形式,当某一种民间借贷形式进展到一定规模需要政府介入监管

时,政府就对该类形式民间借贷制定相关规范进行约束。因此一

国的民间借贷规范体系就是由适用于不同形式、不同主体的规范

集合而成。

一般来说,以行为法为主的规制路径代表着自由的金融体制,

而以主体法为主的规制路径更符合事物进展的一般规律,能够适

应民间借贷的进展。但是二者并非相互排斥,ZG在对民间借贷

1

进行立法规制的时候可以考虑将二者结合进行,即用一部类似

《贷款人条例》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宏观层面的把握,然后进

一步根据现实需要制定针对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形

成多层次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具体的制度设计

关于民间借贷,各国都有其具有特的配套制度。在此仅选

取能够为ZG所借鉴的制度进行简单介绍。

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更好地解决融资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问题,美、日、德等

国均构建了各自的社会信用体系。以美国为例,其通过美国信用

治理协会、邓百氏公司、穆迪、标准普尔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评

价主体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覆盖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体

系。该体系不仅为正规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活动提供信用信息,也

为民间借贷机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

目前ZG仅存在一个以银行为主体构建的信用系统,并且民间借

贷机构由于不具备合法性也无法利用该信用系统来降低风险。因

此应当尽快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将民间借贷机构的信用系统与

银行已有的信用系统相连接,这样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违约

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同时也可以逐步构建ZG的社会信用

系统。

2.个人破产制度

民间借贷属于关系型借贷,放贷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提

1

供借款,主要依靠小范围社会中的个人信誉来增加违约成本。总

体来说民间借贷个人恶意违约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出于对债权

人的保护考虑,仍应当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以降低可能的风险。一

般发达GJ均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对个人财产进行破产清

算、对破产人实施一定的惩处等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减少

个人违约行为的出现。ZG《企业破产法》目前并未承认个人破

产制度,但是学界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在ZG建立的条件已经

成熟,应当尽快进入立法程序。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对于降低民

间借贷风险,促进其健康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3.相关制度

是民间借贷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考察ZG法律规

范可以看出,ZG目前关于的规定仍是空白:既未规定严

格意义上的标准,也未规定法律责任。同时司法实

践中最高院却以非法经营罪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定罪,这不仅有

违罪刑法定原则,也导致了行政权向立法、司法的扩张。在这一

点上,ZG香港地区的做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ZG香港《放

债人条例》对于规定了两档法律责任,“实际利率超逾年

息48%”即可推定该宗交易属性;“实际利率超过年息60%”

即属犯罪。这样的规定实现了不同法律责任的衔接,具有较好的

实际效果,值得借鉴。

4.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衔接

民间借贷往往面临着资金来源的问题,大部分民间借贷猎取

1

资金行走在的边缘,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

正规金融机构被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金融扶持力

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一直无法落实。因此,可以考虑

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衔接,一方面为民间借贷资金来

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比较优势,解决上述对象融资

不足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参照菲律宾稻米联结贷款的经验。

菲律宾政府为解决稻米生产户资金不足推出了一项资金扶持计

划,由稻米供应商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然后向稻米生

产户提供贷款,农户在稻米成熟后将稻米出售给供应商,以偿还

贷款。这一计划很好地解决了农户资金需求和贸易商资金短缺的

问题,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88。ZG对此问题也应当给予一定

的关注。

四、ZG涉及民间借贷金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问题从本质上说是金融体制的问题。过度管制的金

融体制无法满足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不符合现代金融的进展趋

势。在这一认识的指导下,国务院近年来逐步展开了深化金融体

制改革的试验。

20XX年3月国务院设立温州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浙江

省温州市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对民间借贷的改革提出

了如下要求:“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治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

案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同时鼓舞民间资金

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

1

融组织。依照这一方案,温州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研

究制定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治理办法,设立民间

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深化村镇银行、小

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试点”等一系列细化办法。目前,

治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已经设立并

开始运营,民间融资监测正在逐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

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也在建立之中。但是目前的

改革也体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

有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

规章的权力。而温州市不属于国务院确认的49个“较大的市”,

因此没有地方立法权。这使得温州市在制定相关民间融资治理办

法时面临着无权制定的尴尬局面。

第二,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目前的运行情况也不理

想。从理论上说,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问题并降低民间借贷风险。然而研究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的存在影响了登记服务中心在实践中的效果:(1)登记服务中心

公益性质与股东利益之间存在冲突;(2)对于中心所引入的中介

机构的角定位、监管等问题并未解决;(3)未解决民间借贷通

过登记中心完成的积极性问题。

第三,对民间融资的监测不到位。温州市依靠的监测渠道主

要有两个: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温州市RM银行。由于民间

1

借贷登记的非强制性,因此登记中心的监测效果有限。目前RM

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民间融资利率的监测体系已初步形成,并

定期向社会公布温州民间借贷监测利率该监测体系由RM银行

温州市中心支行于20XX年在全国领先建立,是反映社会资金余

缺、分析金融市场秩序的晴雨表,在全国均具有影响力。参见:

《温州正式向社会公布民间借贷监测利率》(XX:

///ntive/finnce/20XX05/t20XX0516_)。。

应当说利率的公布对于民间借贷信息透明化、决策理性化具有一

定的作用,但是仅仅对利率进行监测并不能反映民间借贷市场的

风险与实际情况。在条件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对民间借贷的规模、

形式、违约率、风险形式等进行更为细化的监测。

第四,民间借贷新型金融组织的建设情况不理想。由于ZG

金融领域的管制,民间借贷新型金融组织的设立需要存在相应的

规定。目前仅存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

种形式。农村资金互助社因其互助性质而无法自由放贷,因而并

非民间资本选择的主要形式。而目前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

进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临设立条件、

资金来源和向村镇银行转化的问题。而村镇银行最主要的是发起

人资格限制及成为发起银行分支机构等问题。基于这些问题,全

国20XX年提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计划未能完成。

五、ZG民间借贷规制机制的基本构想

结合金融改革试点到目前为止在民间借贷方面所体现出来

1

的问题,与上文所涉及的ZG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国外的进展

经验,笔者对接下来一段时期ZG民间借贷规制机制的构建提出

以下基本构想。

(一)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民间融资体系,充分发挥民间

借贷的优势

在ZG目前严格管制的金融体制之下,民间借贷普遍的合法

性得不到承认,只能通过法规、政策等规定对个别形式予以认可。

这样就限制了民间借贷具有的创新特点,因为当局的认可总是落

后于其现实的存在。就像温州金融改革中所体现出来的一样,改

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鼓舞民间资金参与设立新型金融组织,但仅

对其三种形式作了列举,然而民间借贷形式除了村镇银行、小额

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三种形式之外还有很多,诸如合会、

合作社、私募基金、产品供应商、P2P平台、典当行等。这些形

式的民间借贷因无法律规范的确认因而降低了其适用性。在目前

情况下,首先要做的不是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个别形式的认

定,而是应当从整体上概括确认。支持现有民间借贷形式的进展

并鼓舞新型民间借贷的出现,以覆盖不同层次的民间融资需求并

给予民间资金自由选择的空间。从而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形式、

全覆盖的民间融资体系,在保持民间借贷信息和成本优势的基础

上,为正规金融不愿或者不能提供服务的行业、地区等提供资金

支持,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

(二)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规范进

1

从域外经验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很大程

度上影响着民间借贷的进展。而ZG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仍

存在着诸如法律缺失、体系庞杂、更新缓慢等问题,需要进行一

定的改进,以引导民间借贷规范进展。结合温州金融改革中出现

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在目前的金融改革试验中,要给予试点地方更多的立

法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几个试点城市如温州、丽水、义

乌等均不具有进行地方立法的资格。而在金融改革试验中,很多

改革措施只有通过立法进行确定才能较好地保证其权威和效果,

特别是在现有法律体系未作出改变的前提下,仅通过层级较低的

规范性文件无法保证其政策执行的稳定性,也无法给配套的司法、

行政等提供合法的依据。这对于金融改革的效果极为不利。因此,

在作出金融改革试点的决定时,应当给予其更多的立法权,使其

能够与经济特区类似,根据地方经济进展的实际需求,对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作出变通规定,这样才能保证金融改革试点的顺利进

行。

第二,条件成熟时,逐步构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首先应对

《贷款通则》等规范性文件中过时的条文进行统一清理,使其符

合民间借贷规范进展的趋势。而后制定一部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

从总体上对民间借贷作出规范。如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各方

权利义务、利率水平、担保、各种类型和形式、禁止事项、法律

1

责任等。同时针对未受到法律法规规范的民间借贷形式区分其规

模大小和规范的必要性,逐步建立相应的规范,与统一性的法律

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第三,在构建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各种民

间借贷配套制度的建设。各国经验表明,民间借贷配套制度的建

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上文中提到的四种制

度:社会信用体系、个人破产制度、制度以及民间金融与

正规金融的衔接等目前在ZG亟需建立并且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

因此在温州等试点城市可以先行尝试,条件成熟时再向全国推广。

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民间借贷的进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健康进

金融行业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别地位,需要政府对其日

常经营进行监管,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保证经济的正常进展。民间借贷也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也需

要建立相应的监管体制来规范其活动。结合ZG民间借贷监管存

在的问题,在构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制定全面的监管办法,明确民间借贷监管的主体、对

象、原则、内容。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

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10]。为了对民间借贷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的监管办法,对涉及民间借贷监管的各方面

进行规定。关于监管主体,可以由ZGRM银行和银监会进行统

1

一监管,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地方特可以设立地方监管主体,

具体贯彻实施人行和银监会的政策,保证监管效果。在监管对象

方面,要重点把握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如合会、、典

当、P2P平台、小额贷款等,对于其他民间借贷形式仅进行违法

性监管。在监管内容方面,目前仅仅对利率的监管远远不够,可

以充分利用登记备案制度进行规模、形式、用途、利率、违约情

况等方面的监督治理。总之充分考虑到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问题,

在监管办法中予以体现,以真正实现对民间借贷的全方位监管,

保证其健康进展。

第二,构建多层次、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国际社会上,通过

登记备案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是一种普遍做法[11]。温州地区

目前已经建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但其运行效果并不明显,

其存在的问题上文已经进行论述。民间借贷登记是一个值得专门

研究的课题,这里只简要阐述笔者看法。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登记

可以采纳自由登记主义,但对登记的法律效果进行鼓舞性的规定,

如登记税收豁免、放宽登记利率、登记效力优先等;同时采取大

额备案的登记制度,确定一定的标准以节约资源;最后依据各级

登记部门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实时监测,降

低风险。在备案制度以外,建立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审查、政府风

险预警、司法监督等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各项制度,采

纳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12],并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作用,将政府部门的监管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相结合,

1

构建多层次、完善的监管体系。

六、结语

民间借贷的问题归根结底与ZG金融体制存在紧密关系。ZG

目前严格管制下的正规金融体制是导致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内

在原因。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问题,除了上述民间借

贷规制机制的构建外,还需要从改革现有的金融体制入手。总理

在20XX年人大期间的表态和温州地区所做的金融改革尝试使

人们看到了希望。金融体制的改革加上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

政府监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ZG民间借贷问题能够得到妥善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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