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5 13:25: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上海限购令细则)

先决问题案例一

被告昂加出生在匈牙利,1945年她与约瑟夫·威克多托按犹太

人婚姻仪式在匈牙利结婚,当时,约瑟夫·威克多托也居住在匈牙

利。婚后不久,他们俩决定离开匈牙利去以列。在努力回以列

的过程中,他们曾在欧洲的几个难民集中营住过,也在意大利的难

民集中营住过。在意大利集中营时,双方按照“盖特”方式(音

译,犹太人一种司法外的离婚方式)离婚。其时,双方仍有住所

在匈牙利。几个星期后,即1948年12月,他们双方都到达以

列。

被告昂加与其父母在一起居住了7年半时间。有一次,她去纽

约和多伦多探望亲戚,在多伦多认识了原告斯齐咸伯尔,双方于

1957年4月结婚。

后来,原告斯齐咸伯尔在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

宣告他与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理由是:他与被告昂加结婚时,约

瑟夫’咸克多托仍然活着,被告的行为系重婚。

根据匈牙利和意大利法律,被告与其前夫在意大利集中营的离

婚是无效的,但以列法律却承认这种离婚肋效力。加拿大安大略

省初审法院以其原始住所地法即匈牙利法为依据,判决原告斯齐威

伯尔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约瑟夫·威克多托和被告在被告第二次结婚

前,都已在以列取得选择住所。根据安大略省冲突法,被告

的再婚能力应依其住所地法即以列法。而要决定被告是否有

再婚能力,就必须先决定被告与其前夫约瑟夫·威克多托的离婚

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先决问题。对这个先决问题,是依主要问

题的准据法所属国即以列的冲突法,还是依法院地即安大略

省冲突法。

法院表述了如下观点:如果根据她没有住所所在的安大略省法

而不是根据她住所所在的以列法,来决定被告的前一个婚姻是否

有效解除,将是违背国际私法原则的.并且容易加剧这样的趋势,

即某人在一国被认为有效离婚而在另一目则被认为仍末离婚。而且

如果在以列法院提起关于被告身份的诉讼,毫无疑问,她将被认

为是单身女子。如果被告在以包列结婚,那么,根据以列法为有

效的婚姻,在安大赂省也应被认为有效。

本案先决问题的解决是适用安大略省冲突规则.还是适用以

列冲突规则?为什么?

先决问题案例二

佩多莱齐婚姻案

[案情摘要]

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设在意大利,于1953

年与一名意大利女子结婚。1958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

决,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1964年,他与一名丹麦女子在英

国结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该丹麦女子的住所在丹麦。后

来,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在1964年与那名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

无效,提出的理由是,1953年他与那名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

然有效.虽然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依他当时的住所地法(即委内瑞

拉法律)是有效的,但依意大利法律不被承认有效,因

而他不具备再婚能力。

英国法院是否宣告男方当事人与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取

决于该法院是否认为男方当事人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关系在他与丹

麦女子结婚前已经有效解除。前一个问题是本案的主要问题,后一

个问题是其先决问题。对该先决问题的解决,依当时英国有关的冲

突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本案男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由于该当事人

的住所在其取得墨西哥法院离婚判决时是在委内瑞拉,而在他与丹

麦女子结婚时是在意大利,因而.英国法院需要确定适用何时的住

所地法。

[法律问题]

1.本案的先决问题是什么?

2.英国法院如何确定适用何时的原告住所地法?

案例三——识别问题

[案情摘要]

戈恩夫人和奥波哈莫夫人是母女,都是德国人且在德国有住

所,但居住在英国。母女俩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法西斯德国

对伦敦的一次空袭中丧生。如果女儿死于母亲之后,则有权继承其

母亲的财产,但根据事实不能确定谁先死。

英国法和德国法对于推定死亡的规定不相同。英国1925年

《财产法》第184条规定,如果数人一起死亡而无法判断谁先死,

在处理与财产有关的问题时,应推定年轻的后死。德国民法典对这

种情况则规定推定同时死亡。

[法律问题]

本案是应适用德国法还是应适用英国法,

案例四——识别问题

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品公司案

[案情摘要]

麦康尼尔于1903年在巴拿马购置了一个香蕉种植园(当时巴

拿马还是哥伦比亚的一部分),成立了一家香蕉公司。1899年,在

美国新泽西州成立的联合果品公司企图独占哥伦比亚境内的全部香

蕉种植园,于是,联合果品公司向麦康尼尔提出一项建议,希望与

他的香蕉公司联合,或者麦康尼尔停止在通往他的香蕉种植国的道

路上实施铁路建筑工程(麦康尼尔取得了这项建筑权),但麦康尼

尔拒绝了联合果品公司的建议。

1903年,哥伦比亚发生,巴拿马成为独立的共和国。

1904年6月,麦康尼尔将其香蕉公司的权益转给了美国阿拉巴马

州一家公司。1904年7月,受联合果品公司唆使的哥斯达黎加军

队占领了原属于麦康尼尔种植园的一部分土地.并以威胁手段强迫

香蕉公司停止铁路建筑工程。于是,香蕉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

诉讼,声称被告不让他使用香蕉园,拆毁他新修的铁路,破坏种植

园中的设备,从而使他遭受重大损失。香蕉公司的诉讼依据是被告

的行为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法律问题]

法律行为的性质是应依行为地法进行识别,还是依法院地法

进行识别?

案例五——识别问题

理查德遗嘱处分的不动产受益权案

[案情摘要]

理查德具有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但其在英国伯明

翰拥有世袭地产和动产。1906年4月2日,理查德去世。其生前

立有一份遗嘱。根据该遗嘱,由理查德指定的在英国的遗产托管人

有权将他在英国的上述财产代为出售和折抵,并在认为有必要时,

有权推迟这种出售和折抵。理查德去世时留下妻子(1913年死亡)、儿子尼古拉

斯和女儿索科丽。1911年7月9日,尼古拉斯未

留遗嘱而死亡,其也为匈牙利国籍,并在匈牙利有住所。尼古拉斯

去世时留下妻子,即本案原告和儿子康托万。康托万为匈牙利国

籍,住所在匈牙利。1915年10月23日,康托万也死亡,他的母

亲即本案原告是他惟一的最近血亲。康托万的母亲与康托万的姑姑

索科丽,为谁有权继承尼古拉斯所享有的、依照理查德遗嘱处分的

英国伯明翰的不动产的受益权问题发生争议,康托万的母亲以索科

丽为被告,起诉至英国法院。

[法律问题]

1.本案中,应依照哪一国的法律对该项不动产受益权进行

识别?

2.按照所确定的难据法,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即不动产受益

权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

案例六——反致问题

查德维克继承案

[案情摘要]

查德维克是美国纽约州的公民,住所在法国.生前也一直住在

法国。其死前留有遗嘱处分他在美国的财产。查德维克死亡后,其

姑妈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对该项遗嘱继承发生争议,双

方诉讼至美国纽约县地方法院。因为.如果依照查德维克本国法,

即美国纽约州的法律,托尔梅奇夫人与查德维克的弟弟应共同分享

查德维克的遗产;而依查德维克住所地法,即法国法,托尔梅奇将

继承查德维克的全部遗产。但是,《纽约州死者遗产法》规定:死

者财产的分配适用死者住所地法,本案应适用法国法;而法国的冲

突法却规定此类问题应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即在承认反致原则

情况下,本案仍应适用美国法。因此,是否承认反致原则,成为处

理本案的关键。

[法律问题]

纽约州法院在本案中为什么不承认反致?

案例七——转致案例

特鲁福特遗产案

[案情摘要]

特鲁福持是瑞士公民.在法国设有住所.于1878年去世。特

鲁福特死前留有一份遗嘱,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

国境内的财产)都归其教子继承。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国与瑞士

条约的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

决。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10的应

继份。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的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

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极力设法在英国执

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按英国冲突法规

定,遗产继承应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

规范却把遗产继承指向死者本国法,即瑞士法。这样,英国法院接

受了法国冲突规范对瑞土法的转致.从而适用瑞士法解决了该遗产

继承案。

[法律问题]

什么是转致?

案例八——公共秩序保留

霍普离婚案

[案憾摘要]

原、被告为夫妻,他们在法国缔结了一项合同,这项合同约定

他们在英国进行离婚诉讼时.双方如何分担责任,如规定丈夫不负

责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等。审理本案的英国法官认为:“当一个国家

的法院被请求执行在另一个国家缔结的合同时.问题不仅仅在于该

合同按照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是否有效,而且还在于该合同与履

行地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一致;如果该合同与履行地国的法律和政

策相抵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现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包含两

顶规定,……它们与我国的法律和政策相抵触。该合同第1条规

定,霍普先生将继续在其母亲的监护之下;第3条规定,霍普夫人

应在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为取得离婚判决提供方便。第1条

规定是直接与英国成文法和政策相矛盾的。……而第3条规定……

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一规定更违反我们的法律精神。……据此,这项

合同的规定完全非法,与我国法律的政策相冲突。”

[法律问题]

1.什么叫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国际私法的这一制度的?

案例九——公共秩序保留

斯特劳斯保险公司诉加拿大大平洋铁路公司案

[案情摘要]

1930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根据在

上海签发的运输提单,被告自上海承运一批生丝经温哥华至纽约。

在由上海运往温哥华的途中,生丝为被告所雇用的人员偷窃,发生

货差。原告在美国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按提

单条款规定,因承运人的雇用人员的过失和因偷窃所发生的损失.

承运人不负责任。被告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提单还规定,提

单适用英国法律。根据1924年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

该法承认上面所说的承运人不负责任的提单条款。纽约州法院在审

理时,根据美国的判例,在提单关系上应该适用当事人之间所选择

的法律,该提单中已经明确规定适用英国法,因此.案件应依英国

法处理。然而纽约州法院在引用英国法中的上述具体规定时,认为

英国法中的该项规定违反了纽约州的公共秩序,不应予以承认和适

用,因而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因其雇用人员偷窃

生丝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作用的?

案例十——规避法律

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

[案情摘要]

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

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

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

《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所在州法院

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

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

诉讼。

[法律问题]

被告所在州法院为何不承认本案当事人为表兄妹的婚姻效力?

案例十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案

[案搞摘要]

美国阿肯州居民威尔顿在沙特阿拉伯国逗留期间,在驾驶汽

车途中被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

伤。回到美国后遂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特阿拉伯美国石

油公司赔偿其损失。但是,威尔顿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和证明可以支

持他的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

规定。

经初审法院查明,被告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成立于美国待

拉华州.在美国纽约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在沙持阿拉伯国从事商务

活动。该被告在诉讼中也没有提出和证明沙持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

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初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和

证明沙特阿拉伯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审理案

件的法院没有义务证明沙持阿拉伯国的法律,故原告威尔顿的诉讼主张证据不

足,不能支持,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1)根据纽约州的冲突规则,侵权行为必须适

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交通肇事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沙特阿拉伯

国,即应当适用该国法律。(2)根据美国联邦的一般规则,案件应

予以适用的”外国法”是一种待证明的事实。而根据法院地法即纽

约州的法律证据规则,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外国法的证明是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的,则法院必须接受这种证明,并适用该外国法。但

在第二巡回审判区法院的判例中,西格尔曼诉戈那德·怀持·斯达一

案却遭到了严厉的批评,因为在该案中,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和证明

案件所指向的外国法,而法院却主动地考虑并适用了该外国法。因

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和证明应予以适用的外国法,而受案法院

却仍对该外国法加以考虑并适用,根据制定法的规则.应当认为受

案法院的这种行为是滥用裁判权。(3)在本案中,原告方面曾主

张,本案涉及到侵权行为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

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虽然本方未

能提供和证明侵权行为地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但应推定这些原则

是为沙特阿拉伯国法律所承认的。对此.本法院不能同意原告的这

种关于推定适用基本原则的观点。因为,在普通法并不占优势的国

家,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我们国家这种关于过失和关于雇主对其雇员

的责任的学说和规定,即使有,也可能与我们国家所确定的概念根

本不同。当然,要求原告举证似乎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在沙特阿

拉伯国只是短暂的停留.并且在此以后也没有再到该国去。而被告

在沙持阿拉伯国从事广泛的商务活动.它能更好地了解这个国家的

法律规定。但它没有举证责任,故当原告不能举证时,被告就不应

负赔偿责任。而且我们必须遵循我国的判例,我国判例已确定原告

有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证的话,法院就只能判决被告胜诉。

(4)原告律师在诉讼中也曾主张,沙持阿拉伯国没有法律,也没有

法院可供原告提起诉讼,只能由君主按照他自己的意志决定原告的主张能否获

得赔偿。据此可知,沙特阿拉伯国实际上是一个非文明

国家。根据斯来特诉墨西哥国家铁路公司一案所表述的原则,文明

国家的法律选择原则不能适用于发生在非文明国家的侵权行为。本

案就是这种情况。所以,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的原则不应适用,而应适用与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行为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美国法。对此,我们认为,原告并没

有举证证明沙特阿拉伯国属于非文明之国,在原告缺乏证据的情况

下,我们不可能接受原告律师的这种主张。

[法律问题]

1.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2.我国是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的?

案例十二——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利亚雷诉格里德希尔案

[案情摘要]

原、被告都是美国人,双方在法国订立一项借款合同,约定适

用法国法。后来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利亚雷诉至新泽西州法院。初

审时,被告主张:原告既未能提供也未能证明有关的法国法,所

以,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初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上诉到上

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于是,原告上诉到新择西州最高

法院。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法官范德比尔特承认,根据普通法原则,法

院不能适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国内妹州的法律,除非它被作为事

实由当事人在法院提出并加以证明。

然而,范德比尔特法官认为,由于不能证明外国法,法院就像

对待由于不能证明诉因或抗辩的必要事实一样而驳回诉讼,这样做

是不公正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可以应用下面几种假设,从

而使法院地法作为惟一的法律加以适用:(1)普通法在外国司法权

领域内是有效的,外国司法权领域内法与法院地法一样,都是普通法和制定法;

(2)法律的基本原则存在于所有的国家;(3)既然不能证明外国法,则当事人默许

适用法院地的普通法或制定法。应用上述几种假设,法院实际上将普通法中的外

国法不能予以适用,除非它被作为事实加以证明这一规则,视为任意性规则。因

此,证明

外国法一般不被认为是重要的,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比较,处于无

足轻重的地位。

[法律问题]

当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院将如何处理有关案件的准据法?

案例十三——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泰得沃特石油公司诉沃拉案

[案信摘要]

被上诉人沃拉是俄克拉何马活动房屋生产商的雇员,后来被其

雇主从俄克拉何马派往土耳其修理活动房屋。在土耳其期间,被上

诉人以俄克拉何马公司雇员的名义修理属于泰得沃特石油公司的活

动房屋。这些房屋建在油井钻探位置上.沃拉乘坐泰得袄特石油公

司的飞机去上班,飞机准备在钻井附近着陆时撞在地面上,沃拉因

此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沃拉根据俄克拉何马州工人赔偿法,从其雇主处

获得了工人赔偿费以及医疗费,但他要求工人赔偿委员会停止这项

赔偿的实施,转而根据过失责任在俄克拉何马州法院对秦得沃持石

油公司提起诉讼。沃拉主张,他受伤是由于泰得沃特石油公司的飞

机将要着陆的机场缺乏安全设施以及飞行员的疏忽驾驶所致。他特

别指明侵权行为的索赔权利应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即土耳其法来决

定。根据土耳其法,泰得沃持石油公司的飞行员在飞行中对沃拉负

有尽到一般谨慎的义务,公司也有责任配备合理的安全设施让飞机

着陆。沃拉还指出,土耳其法承认“事实本身就是证明”这一严格

责任原则,在本案中,也应适用这一原则。

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则主张自己没有过失,土:耳其法也没有承认

“事实本身就是证明”原则。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另一个主要抗辩理

由是:由于沃拉与俄克拉何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任何权利主张都

只能以土耳其工人赔偿法或俄克拉何马州工人赔偿法为根据,而不

论根据哪一部法,泰得沃持石油公司都没有责任。

在初审中,沃拉未能提出适用于本案的土耳其法律。法院根据

案情假定土耳其侵权法也像俄克拉何马州法律一样,对由于加害人石油公司不

服,提起上诉。

泰得沃持石油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因为不能证明土耳其法,所

以,应适用俄克拉何马州法包括它的工人赔偿法。

[法律问题]

在本案原告不能证明外国法内容时.法院足以什么理由来适用

法院地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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