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853

更新时间:2025-03-10 12:29: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北京多人被狗咬)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853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刘军、陈平于1999年4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合同中双方约定:

如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并需居住该楼时,该项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

止。2000年3月6日,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陈平称其子需居住该

房,宣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刘军查证,陈平之子的单位已为其分配楼房一处,

陈平之所以安排其子人住该楼房,是因为有人愿以更高的价格租住该房。下列陈

述错误的是:

A.陈平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

B.该租赁合同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

C.本案中陈平之子居住该楼房不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D.刘、陈之间的租赁合同在2000年3月6日效力终止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

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所谓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

效力的条件。故选项A、B正确。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恶意促成条件成

就的视为条件没有成就。依此,题中陈平假称其儿子需居住该房是恶意促成条件

成就,应视为条件没有成就,故该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依此,只有D项中的陈述

是错误的,故D为正确答案。

第2题:

李某穿越马路时被违章车辆撞倒,感觉并无大碍,但夜间觉得疼痛难忍,于次日

(1997年8月9日)去医院检查,但并未出现什么问题,李某于8月11口赴省人

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于18日作出,表明因撞击致内脏受伤,则李某如果打算

提起侵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何时开始计算?

A.1997年8月8日

B.1997年8月9日

C.1997年8月11日

D.1997年8月18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诉讼时效根据《民通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

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第3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股东甲持有公司1900万股,在其提议下,

董事会召开了股东大会,按照事先拟定好的议程,公司决定在章程中增加“股东

私自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丧失优先认股权”内容;决定增加资本2000万元。

经投票表决,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章程中增加的内容,代表3/4表决权的

股东同意增加资本。而后,董事会增加章程内容并增资后办理了变更登记。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章程增加内容和增加资本的决议均符合法定票数,且已办理变更登

1

记,任何股东对股东大会的上述两项决议的异议均不能得到支持

B.增加公司章程内容的决议违法自始无效,增加资本的内容合法有效

C.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不超过60日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决议,并请求

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

D.此案中股东的诉讼是一种代表诉讼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

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

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

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

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甲持有公司1900万股,未

达到公司股份的10%,无权单独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属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

法律规定,可撤销。《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

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对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不包括股东与公

司的交易行为,因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较强,大大小小的股东很多,此项内容可

能会限制公平竞争而违反公共政策。《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

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

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得以公

司章程的形式加以剥夺。所以本议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

无效。《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

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

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

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

更登记。”C项应选。D项错误,本题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自己的

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直接诉讼。

第4题:

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2001年,王

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

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

2

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

业的资金挥霍无度,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

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

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遗嘱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

名,注明年、月、日。”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进行了限制,即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

作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见证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继

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

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敏本题B项正确。

第5题:

下列关于婚姻无效的表述,正确的有()。

A.双方蹄结婚姻后,虽符合无效婚姻的要件,但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另一

方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B.请求婚姻的诉求无效只能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提起

C.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

先判定婚姻是否有效

D.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的,应在同一判

决书中列明审理结果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条、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

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分别制作判决文书。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

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故本题答案为C。

第6题:

王某有一子,在蓝天幼儿园就读。在校期间因与同学李某发生口角,追打李某,

因值班老师制止不力,致使李某摔伤,共花费医疗费3000元。这一费用应由谁

承担?

A.王某

B.学校

C.王某与学校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主要由学校承担,王某适当赔偿

3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

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

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7题:

韩某骑摩托车撞伤佟某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法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

佟某经济损失1500元。人民法院多次通知韩某来法庭领取判决书,韩某一直未

到庭,于是人民法院派两名法警到被告的住所地将判决书直接送达被告韩某,但

韩某及其家人都拒绝接收。那么,上述两名法警可以采取以下哪一项措

施?()

A.邮寄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依据民诉法第79条规定,被告韩某及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判决书,两名法警即

送达人应采用留置送达。邀请韩某住所地的街道居委会负责人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两名法警、街道居委会负贵人签名或盖章,

把判决书留在韩某的住所。

第8题:

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

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

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

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1t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

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

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

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

成立

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的有效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

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

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

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

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月17月止。上海公司于8月

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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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

双方的合同未成立。本题应选D。

第9题:

甲在个体工商户乙开办的餐馆吃饭,因乙提供的饭菜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住

院花去医疗费650元。现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

审查了乙提供的营业执照后发现,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乙的哥哥丙。此时;

正确的作法是:()。

A.将本案的被告变更为丙

B.仍以乙为本案的被告

C.通知丙参加诉讼,将乙与丙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D.由原告甲选择以乙为被告还是以丙为被告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10题:

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确立了当事人自认制度。下

列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只要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当事人就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经审

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作表示的,视为对该事实的否认

C.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但

当事人在场且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D.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回自认而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当事人自认制度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

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

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故A项表述错误。第2款规定,对一方当事

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

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B项表述错

误。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

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故C项表

述正确。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

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D项表述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

为C。

第11题: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标志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取得优

先权保护?()

A.商品商标

B.服务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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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厂商名称

D.产地标记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优先权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

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

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第12题:

吕某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杨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吕某

的债权人王某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B.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C.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王某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D.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

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份额转让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

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43条规定:“合伙

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据此,如果份额转让协议经合伙人同意,那么转让有效,杨某已成为该财产份额

的合法所有权人,王某已经无权请求强制执行该财产;而如果未经同意,转让无

效,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强制执行该份额。

第13题:

河北省A地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李永与王强的合同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于2005年

3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王强提出新的

证据,案情发生变化,2005年6月18日此案仍旧没有审结。6月20日,人民法

院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请问人民法院应当从何日起

计算本案的审理期限?()

A.从2005年3月17日起开始计算

B.从2005年3月18日起开始计算

C.从2005年6月20日起开始计算

D.从2005年6月21日起开始计算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计算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将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问题。《民事诉讼

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

内审结。《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

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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