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新论——兼评张恒山教授《义务先定论》中的义务观

更新时间:2025-01-14 00:57: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潮州市社保局)

作者:胡平仁[1]

作者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411105

出版物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页码:130-136页

主题词:法律义务;张恒山;《义务先定论》;社会分工;社会合作;义务形态;表现形态

摘要:本文在评析了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概念和几种似是而非的法律义务观之后,提出:法律

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

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作或不能作的某种行为。它有四大表现形态:即

权利对权利的义务,权利对权力的义务,权力对权利的义务和权力的义务;其中每一形态又包

含若干亚类。人们之所以覆行义务,有多种原因,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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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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