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即使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也要承担全面修复责任
作者:孔令昌律师
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来抗辩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没有问题,
而且主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只有工程保修的义务,没有修复的义务。
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即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
该条例也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人就只有保修的义务,没有修复的义务。
其次,相反,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
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
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而只要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的,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都应当承担返工、修理的责任,而且还要赔偿造
成的损失。施工单位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只有保修义务,是建立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
之上的,如果工程本身质量不合格,即使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也不能证明其质量真正的合格,
只能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出现了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施工质量不合格修复的责任。
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要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
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没有验收合格的,不能进行下一步工程的施工;其次在工程竣工验收
中,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遵循工程验收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细致、严格地
验收,避免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合格,给工程造成潜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
对于施工单位来讲,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拿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就万事大吉了。其
实不是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尤其是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要承担终生质量
保修的责任,无论何时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因为工程质量问题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6:0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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