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主要部分)
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
神,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
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
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
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
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当然,强
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
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
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装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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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
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
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
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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