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由一起雇主责任险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情回放】
刘某是某公司工段长,在分货时与员工陈某之间发生摩擦产生口
角。两天后某晚,刘某在公司加班时,陈某砍伤刘某,造成刘某
受伤住院。该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争议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拒赔。但拒赔理由不一。
拒赔理由一:雇主责任险承保的员工在从事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
尤其是工伤,此案刘某被打的伤害性后果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意外
事故;
拒赔理由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派出所证明,不能证明刘某是
因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而被打伤,即非因工受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与工友争执而受伤并不在雇主责任险的除外责
任里,因此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看法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归属与划分。具体可以根据雇主的有无过失或过失程度来决定赔偿金
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员工的斗殴,应该是先向侵害者索赔。如侵害
者无赔偿能力,雇主应承担责任。员工之间的斗殴,雇主有责任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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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不作为”,那么雇主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同
时侵害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看似一起简单的案例,处理起来却不是那么简单。实际上,在处
理雇主责任险案例时,一方面要看条款对保险责任的规定,既要考虑
是属于保险责任还是除外责任,同时也要考虑到相关法律对雇主赔偿
责任的规定。
雇主责任险条款对保险责任是这样规定的:“凡被保险人所雇佣
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
被保险人的义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
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
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因此,构成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的限制条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必须是被保险人的雇员;
2、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3、必须在从事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
4、必须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条件的分析,此案中,刘某属投保时记名的被保险人雇
员名单内,事故也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符合上述前两个条件。
那么,刘某在上班时被砍致伤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呢?虽然员工之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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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斗殴的伤害性是可以预见的,但对于刘某来说,被砍事件属于“突
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
因此,是否构成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点。雇
主和雇员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归责原则又是怎样的呢?
广义的雇佣关系,即我们在实际承保中的雇主责任险的范畴,应
该包括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三种情况。而雇
佣合同关系仅指狭义的雇佣关系。对于不同的合同关系采用的归责原
则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也不相同。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规
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明确了雇主责任为严格责任,即无过失责任。对
于雇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遭受伤害,不管雇主是否有过失,雇主都应
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仅适用于狭义的雇佣关系。因
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
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解释》的这一规定,意味着的凡
已参加或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即劳动
合同关系的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范围主要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即对工伤事故的保障。对于工伤的认定,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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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
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此案中,如果刘某和被保险人属于雇佣关系,由于司法解释对于
雇主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刘某和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
可认为为工伤的情形,刘某被砍属于私人恩怨,显然不是因为工作原
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被保险人
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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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赔偿和雇主责任赔偿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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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5:53: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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