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投标文件行为有哪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9 03:20: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赶集卡盟)

常见的投标文件行为有哪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

任?

现在行业竞争越来越强,为了中标,投标人不惜在投标文件中,

但是一旦被发现投标文件,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常见的投

标文件行为有哪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常见的投标文件行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

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

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

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

他人名义投标。

2、业绩不实

常见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投标人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

投标人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

明。

3、财务报表作假

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

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

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

报表作为依据。

但是由于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技术类评委为主,一般没有配备经济

类评委,如果招标人及评审人员对这块不够重视,就会有投标人为了

让公司财务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假,以此来提升中标率。

4、信用

近几年国内各行各业,特别是招投标行业,正在大力推广信用评分机

制,出现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处罚,但

是投标又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单

的企业,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以上三种行为均属于上文中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里“弄

虚作假”的行为,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较为详

细的规定: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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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有四个方面的处罚:取消中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

追求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金额按照

招标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此外,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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