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治实践进程中,司法改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作为司
法的实施载体的法院的制度改革必当仁不让的成为其中的核心命题,而如何
把握并厘清法院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则成为其前提条件,本文拟从
法院的基础性功能即法律责任与扩展性功能即社会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着手,在
传统与现代混杂的中国法治实践的宏观背景下探讨如何实现两者的动态均衡,进
而最大限度的实现“两个效果”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目标,为中国特
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创新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关于法院责任的命题提出
结构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被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公认为现代化的基本
指标。在专业化分工日益凸显的政治网络中,作为国家政治结构中重要一环的法
院呈现出如下的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工作目的的专一性特征,审判成为现代性法
院根本的甚至是唯一的任务,也就是法院是由制度设计者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
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定纷止争,以公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社会利益的争端是法院法
律责任的核心内涵。二是法院承担多元性社会责任的特征,即法院的社会责任,
它是指以直接责任的存在和运行为前提并以之为依托的衍生性责任,主要包括权
力制约、影响公共政策、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三个方面。
(一)、法院法律责任解析
法院的解决纠纷功能即其法律责任具有三个鲜明特点:其一是法院解纷方式
的普适性,即法院有权受理和处置广泛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争议,社会中
鲜有法院不能涉及的领域。其二是法院解纷的权威性,即对于纠纷的解决,法院的
裁判具有优势地位和终局性,也就是司法最终原则。一方面,法院一旦启动司法
程序处理纠纷,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介入,此时司法对纠纷的处理具
有排他性;另一方面,除少数例外情况外,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其他主体(如行政机
关、仲裁机关等)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只有法院对纠纷的裁决才具有终局性的效
力。其三是法院处理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即法院处理纠纷案件呈现高度技术化、
复杂化的态势,与现代国家监控活动高度扩展与强化的状况相适应,法院对社会的
干预和影响日益深入。
(二)、法院社会责任解析
1、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权力运行的内在要求,它必须达到某种与国情相
适应的相对均衡的制度设计才可能实现。在我国现代社会发展中,实现有中国特
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
设的基本经验,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基本规律。法院实现权力制约
功能主要通过行政审判这种方式得以实现,它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机关,同时也是民主制度
的维系者与裁判者,更是人民的法院,它必须表达人民的愿望,传达人民的声音,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同志在党的十七大
报告中明确指出的。这充分反映了我党在权力运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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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动摇的决心,权力必须得到制约,是从制度上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前提条件,
如何在现有的行政审判的方式之外创新司法对权力制约的具体的制度设计,是现
阶段中国政治制度改革创新的可予以考虑的途径之一。
2、影响公共政策。所谓公共政策,就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
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公共政策
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体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输入到政策制定系统中,
由政策主体依据自身利益的需求,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整合的过程。公共政策
的本质应该是政府对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分配,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但政
府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而存在,政府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
求,这一特性称为政府的自利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一旦产生就具有很强
的独立性,其内部的官僚集团也会有自身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理性经济
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必然导致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
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政府自利性的存在意味着私人的或组织的成本和利润很可
能支配了公共政策的计算,决定了公共官僚机构的运行以及官员的行为,最终可
能导致了公共政策的低效。所以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制
定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权力制约责任的具体拓展,它是指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案件
等方式影响和参与国家、社会宏观事务的决策,它既可表现为通过宣布一项法律
法令或某一行为无效的消极否定方式来干预公共政策,也可表现为通过对宪法或
制定法的解释及创设新判例等积极方式来肯定某项社会政策。
一些法律纠纷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牵涉到重大的公共利益,法院在处
理这类案件时,不单要考虑过去己经发生的事实并简单地适用既有的法律规范来
解决纠纷,还必须考虑判决的政策性目的和社会效应,司法过程处处充满着政策
性的考量,这改变了过去“法律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传统看法。法院的判决直
接涉及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此时,必须大胆地作出创新性判决来重新分配社会资
源,法院在该类案件中的司法行为实质上是在对社会的重大公共政策问题做出决
策,案件的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甚至影响了国家的决
策、相关产业的发展、数量庞大的现实或潜在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院的裁判意
味着从“矫正正义”向“分配正义”的飞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制定”了
新的公共政策。换句话说,法院是通过对蕴藏着政策内容的诉求的裁判才参与了
对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这本身是一个间接的过程。
3、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我国正处于从温饱向中等收入转型的时期,社会转
型时期利益格局加速调整,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
现实意义。司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法院在社会管理中发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维护秩序。从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分析,主要是通过司法实
现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依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活动甚至思维方式在法治框架
内运行,引导规范社会正常有序和谐发展。
(2)、司法服务职能。我国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又滞后于
社会建设,由此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比如恶性报复社会事件接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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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是一种规则之治,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使命是创制社会规则,规范社会
行为。法院应当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管理方式、管理机制的完善,实现
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法院在发挥好矛盾化解和
维护秩序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司法能动性,延伸审判职能,注重工作机
制的总结创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众的司法需求。
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把握好参与度,实现有所为有所
不为。比如,就矛盾化解而言,对于那些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需要其他社会
管理主体去处理的矛盾纠纷,绝不应大包大揽。这样,法院一方面可以集中精力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好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解纷积极性,
防止把矛盾点全部集中到法院,造成法院工作被动,甚至引发负面影响。特别是
对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矛盾突出,审理结果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及生产秩序的案
件,比如企业破产、土地征用等案件,法院应当严把立案关,因为这类案件法院
受理以后无论如何处理都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只会将法院置于一
种无所作为的尴尬境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责无旁贷,但法院既不是社会管理的
惟一主体,也不是社会管理的主导主体,只能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从这
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在一些事情上有所不为不仅是为了集中力量参与社会管理
创新,而且还会减少社会管理中的掣肘,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实现法院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动态平衡的条件
如何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问题的实质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充
分考虑现阶段中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在保证社会大局稳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的前提下,如何更好的实现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的问题。它需要一系列相关的制
度设计、现实条件作为支撑。
(一)、独立的司法体制
法院应有和必需的政治功能要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条件就在于司法在国家
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中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存在并运作。如果司法不能独立,那
么不仅处理日常案件上它会受到多方牵制,更奢谈发挥制约其他国家权力的政治
功能了。这种相对于国家权力和社会压力的中立性和自主性异常重要。如果司法
不独立,法官必然容易被政治权力所左右,甚至为政治权力所吞噬。法院要么是
根本无权过问政治问题,要么是在处理涉及政治问题时,不可能真正以法律的方
式公平地裁判,其制约行政权力、监护社会主义民主等政治功能也就根本不可能
实现。司法独立并不是与政治的隔绝。独立的司法体制,是与社会的相对独立,
司法无需听命于外在的行政掣肘、道德说教、社会压力。但我们也绝不能将司法
独立作片面的绝对化理解。殊不知司法独立的真义并不是法院与社会相隔绝,而
是在独立的环境下、在法院与社会适度隔离基础上使法官能得以冷静地判断社会
价值和社会需求,根据宪法、法律并自行择取社会政策或道德信念进行裁判,不
致于在喧嚣的气氛中作出非理性的判决。
(二)、专业的法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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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
要把个别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是件棘手的事情。要执行
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行运用,那么法院也就是多余的了。”有学者
指出:“法律职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是一支重要的政权和
社会力量,而且,它还是一个特殊的政治权力领域,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的重
要力量,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职业根本上是围绕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与社会力
量。所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不仅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道德品质和政治觉
悟,而且,他们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这对法
官的决疑技术与平衡技巧提出了非常高的甚至是近乎苛刻的要求。故在法院内部
不断促进形成并保持优质且同质的法律共同体至关重要。这样的体在解释法
律、弥补法律漏洞、影响公共政策方面可以尽可能地保持同一,减少个人任意的
成分,并实现维护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平衡。
(三)、畅通的政治渠道
众所周知,参与原则是适用于各种制度的,所有的公民都应有了解政治事务
的渠道,他们应该能够评价那些影响他们福利的提案和推进公共善观念的政策。
其中保证民众通过司法诉讼渠道参与政治就是必不可少的。畅通的政治渠道使法
律诉讼成为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的替代方式。对法院政治功能实现而言,这种诉
讼式的政治参与渠道还促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尽到保护那些在多数统治的政治中
容易被忽视的少数人的价值和利益。此外,它还有助于缓解法院实现制约权力等
政治功能的压力,增强这类裁判的正当性,避免过多遭致“法院越权”的诘难,
舒缓与其他政治机构的紧张关系。
(四)、全面推进诉讼与非诉相衔接机制
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是实现法院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动态平衡的方法之一。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妥善解决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
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
发展变化,充分发挥好主体带动、调解指导和司法后盾作用,以促进主体多元、
手段多样、方法灵活、制度健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应当着重加强司法调
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衔接配合。例如创新调解制度,整合资源,
完善梯级救济网络,按照农村、社区、企业等纠纷多发区域的不同特点,分别帮
助建立和规范相应的非诉讼调解组织;可以建立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明确庭前
调解、速裁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加强与各调解组织的联系,及时给予业
务指导,帮助其提高调解水平,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管理,形成有利于人民众依
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五)、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制度
前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和广大干警要把结合执法办案提出司
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善于从执法办案中发现
社会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应当把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权的延
伸,依法增强其应用领域和范围。通过建立司法建议回复制度,将落实情况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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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对于违反上述义务的,可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罚。
(六)、积极推进社会诚信机制建设
全国法院利用网络平台已经建立了公众可以自由查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
系统,并与金融信贷、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了执行联
动机制。法院可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以执行联动机制为平台,积极
推动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的征信系统、公安户籍管理系统等系统的
连接与信息共享,从而构建起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在加强诉讼诚信平台建
设的同时,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使失信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充分发挥法律对信用
关系的保障作用。应当加强诉讼诚信体系与社会征信体系的对接,从而实现诚信
信息交换的内外、上下良性循环,最终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结语
人民法院实现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动态平衡,既是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也
是司法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应当防止“无所作为”和“全包全揽”。必须
恪守一个底线,即法律底线,既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
能作用,又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
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每一环节,绝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更不能为了创新而刻意创新,搞“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法院应当立足当地实际,选择适当时机,采取得当措施,充分发
挥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自身优势,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经济社会科
学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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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5:3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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