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8 00:07: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

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

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

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

哲学观点,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

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

系。具体来说是指如果某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

另一个现象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

果联系,引起某个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

另一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所以说因果关系

是客观的。由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它们

之间的联系像一条长链,一个现象对于某个现象

来说是结果,对于另一个现象来说又是原因,所

以因果关系又是相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为

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

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

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

为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

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

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

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

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

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

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的统一。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当危害结果

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

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

具有因果关系法。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因果关系作为客

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

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事物是普遍联系

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

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

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法。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2-

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因果联系法。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法。原因必定在

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法。

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

行为中去查原因法。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法。在刑事案

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

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法。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

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

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法。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

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法。刑法中的因果关

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

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法。指一个危害行为

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法。司法实践

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法。

(2)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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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结果的情形法。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

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

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法。

(3)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

行为造成的法。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

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法。

(4)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

起多个危害结果法。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

犯罪中法。

6﹑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因其不同于作为形式的犯罪的特

点,而使他的因果关系问题更是争论中的争论。

不作为犯,历来是刑法行为理论的一个复杂的问

题,我们首先要简要的谈谈刑法上的行为理论。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行为理论是

一个渐次发展的过程。19世纪自然科学发展迅

速,产生了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意思所惹起

的外界的自然因果过程。而后的目的行为论,认

为刑法的行为指人为达成其特定的目的而支配

其身体所为的活动。到晚近的社会行为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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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世纪三十年代,该论认为为了正确的理解

行为,不能只从自然的物理的方面理解行为,而

必须从社会的意义上来把握。

认为行为的“社会性”是行为概念的本质要

素。此外有日本学者团藤重光主张的人格行为

论,人格行为论以行为是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

身体动静为刑法上的行为。在因果行为论上,

对不作为,因其不具有外界的身体动静,缺乏事

实的因果关系,故而被排除在行为之中。在目的

行为论者看来,对不作为的理解,也存在问题,

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事实的因果联系,

故不能是有目的的行为,也被排除在行为之外。

主社会行为论者,论不作为也具有社会性,因此

而可包括在行为之中。而主张人格行为论者,因

人格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虽然可以把不作为

包括在行为之内,但因其它的问题未能很好解决

而没有太多的人主张。我国以危害行为来概括刑

法上的行为,强调其危害性,认为刑法上的危害

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

会的身体动静。可见,不作为在刑法理论上,是

行为概念的下位概念,与作为一起作为行为的两

种表现形式。不作为并非仅仅有无所作为,而是

-5-

不为能为之所应为,即不实施作为义务要求的一

定的行为。因此,不作为犯,是因不作为而构成

犯罪的情形,即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在其能履

行义务的时候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犯罪。在论及不

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时,要先清楚不作为是否包括

在行为之下,而且,往往因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缺乏事实因果关系而被排除在刑法行为之

外。

不作为犯的构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作为义务的存在,这是一个基本的前

提,没有作为义务,则无从论不作为犯。作为义

务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职务上的要

求,或因先行为而形成的,也可基于一定的社会

伦理道德而负有。

2、行为人能够履行此作为义务,刑法不能

强求行为人为不能为的行为。

3、因其不作为而危害社会,构成犯罪。行

为不具有危害性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当然便无所

谓不作犯。从不作为犯的构成上看,作为犯罪与

不作为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作为义务的有无,因

为不作为不是没有行为,而是没有为所要求的行

为。

-6-

不作为犯的特殊性,让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问题争论颇多。有的学者主张否定说,认为不作

为犯不具有因果关系,或有的主张肯定说,认不

作为犯有因果关系。但在肯定说中又有不同的主

张,有的认为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在于“他行为”,

“先行行为”或“其他准原因”,准因果关系说则认

为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在物理上没有原因力,但在

法律上应认为存在原因力。此说颇不同于肯定说

和否定说。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否定说,认为无中

不能生有,因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事实

的因果关系而否认其刑法因果关系,是不正确

的。因为不论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可以造

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刑法应该对此种具有法律

意义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反应,要肯定其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以

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也不是凭空的捏造。而

肯定说中的各种观点,把不作为犯刑法上的原因

说成是其它行为、先行行为等,也是没有区分刑

法因果关系一事实因果关系,仍以事实上的因果

关系来说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样也是不正确

的。准原因说虽然知道在事实的联系之外寻刑

法上的原因,但也没有完全弄清楚刑法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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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不作为既然可以构

成犯罪,则不作为本身与危害结果之间应有刑法

因果关系。有的国家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不作为

的犯罪,如德国刑法第13条规定:依法有义务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防止其发生,且其不作为

与因作为而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相当的,依本法处

罚。日本刑法改正草案在第十二条也规定,负有

义务防止犯罪事实发生的人,虽然能够防止其发

生而特意不防止该事实发生的,与因作为而导致

的犯罪事实相同。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不作为犯本身有其

独特的构成,其不作为与作为义务以及危害结果

之间具有事实的联系,相互结合。不作为本身,

在事实中不是危害结果的原因,而只胡在刑法上

才具有原因力。也有的学者认为,在不作为犯罪

之中,当行为人实施不作为之前或同时,已经存

在着或潜伏着某种对社会有害的因果发展过程,

它是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内因。行为人的特定作

为义务,在止危害社会的结果出现之前,互相排

斥,互相吸引,基本处于均势……如果负有特定

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即不作为,

就会使阻止危害社会结果出现的外因遭到破坏,

-8-

阻碍,意志活动在这里存在于身体运动的任

意的不实施之中。它要求一个非强制的、由思想

支配的行为人的行为,也即意志的客观化。相对

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往往要求更多的意

志力。”正是由于不作为本身基于其自身的主观

意志,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而致一定危害

结果的发生,因而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

为被认定为危害结果的原因。但不作为犯的原因

行为,必须具有作为义务的存在,在这一点上,

是不同于作为犯罪的。总之,出于刑法的保护社

会生活利益的目的,出于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刑

法会认不作为亦可以是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人

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

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

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法。除此以外,它的

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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