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及其法律思考
李少娜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
(学号2002031196)
指导老师白云讲师
【内容提要】由于家庭暴力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我国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家
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司法机关也很难主动对其进行干预和必要的
预防,家庭暴力越来越呈现出其普遍性和危害性。要求完善相关立法,保护家庭成员合法的
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等问题尤显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
析,提出解决家庭暴力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司法救济;不诉不理;司法观念
【教师点评】李少娜同学选择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热点问题——家庭暴力作为论文的论题,
并且论述中从家庭暴力的社会特点和法律特点入手,介绍了国外有关家暴的立法与我国的现
有规定,并且提出了预防家暴和完善家暴立法的若干思路,这是本论文的可贵之处。
总体上讲,经过作者若干次修改和补充材料,论文的思路比较清晰,语言严谨,能有自
己的一些粗浅想法,达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相信作者从中也收获良多。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不宁则国不稳,其地位举足轻重。
而家庭暴力则是“家不宁”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现代中国,家庭暴力越来越呈现出其普
遍性和广泛的危害性。我们在《婚姻法》里可以到“禁止家庭暴力”这六个字,法律禁止
即是不得为之,一旦为之,就可以确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就必然会产生法律制裁。这为我们
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上的探讨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但是到目前为止,家庭暴力无论是在定
义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非常模糊。我们认为,对“家庭暴力”作一个准确、科学的法
律界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更好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等这些问题具有非常
急迫的现实性,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分析
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据此,家庭暴力有以下两个含义:
(一)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只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这是家庭暴力主体上的一个特点。因为家庭暴力的这一特点,使得其发生具有隐蔽性。
在中国,长期以来受到“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
对发生在家庭成员里面的这些不幸行为(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认为是“家丑”,
尽量的不让外人知道,甚至就算有外人过问也会极力的掩盖,这样的后果只能是助长了家庭
暴力行为的发展;
(二)家庭暴力之所以能成为家庭暴力的一个客观要件就是家庭成员中一方通过各种暴力
行为对另外一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1、家庭暴力的手段。通过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家庭暴力行为的
手段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方法。根据国际公约,家庭暴力行
为包括:殴打家庭成员、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割除和
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以及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强迫绝
育和强迫堕胎、胁迫、强迫使用具、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等等。其范畴涵盖已实
施的和威胁要实施的、已经造成后果的和可能造成后果的。
《现代汉语词典》对“暴力”解释是“一种强制的力量”。我们认为,只要是用强制的
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后果,并且这一伤害后果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都可以认为是家庭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对受害人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后果。
(1)在家庭成员之间采取了上述的手段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上的伤害,是最显而易见
的,比如用殴打使得受害者的肉体受到伤害。对于这点,我们可以按照《民法》以及《刑法》
上的有关对于人身伤害的规定加以确认。
(2)由于“精神暴力”的无形性,使得人们对这种后果的性质认定出现了误差,在一定
程度上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轻微殴伤而导致的精神伤害并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
家庭暴力“须具各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延续性、动机
2
的报复性”。但是,身体上轻微的伤害导致的精神伤害,难道不属于家庭暴力,这显然是不
对的。因为轻微的殴打伤害了家庭成员的人格和尊严。人作为自由人,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
利。轻微的殴打及其行为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是对这一权利的侵犯。并且,轻微的殴打由于在
大多数情况下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只是给受暴人带来身体上及精神上的痛苦。而轻微的伤
害到严重的后果有一个很大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之内的都不属于家庭暴力,从而在客观上为
施暴者规定了一个无形的“施暴的权利”,助长了家庭暴力在这一程度领域的肆虐。在法律
中,同样的伤害在“陌生人”之间是违法的,而这种对同一行为的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是
不符和法律精神的。1
二、世界主要国家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
门的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个国家与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加拿
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
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
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
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当中比较典型的有美国。
美国所有的州都颁布和实施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超过半数的州对某些轻型的家
庭暴力犯罪要求强制逮捕。每个州都规定:任何遭受家庭暴力或受之威胁的人都可以向法庭
提出“民事保护令”请求,也称“临时限制令”。法律通常规定非常简单的填式的申请表。
限制令或保护令命令施暴者不得实施虐待行为,通常命令其离开住所,远离申请人常去的地
方,甚至支付子女的抚养费。2保护令制度是以司法机关的强有力的介入,对家庭暴力的受
害者实施有效救济,可以将施暴者与受害者暂时隔离,有利于制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如
果我国借鉴保护令制度,相信对我国反家庭暴力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
暴力而解体。妇联系统的来信来访中有1/3涉及家庭暴力。近几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
势。下面就家庭暴力的特点以及法律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困难来说明社会这种日趋严重的家
庭暴力行为何会如此普通存在。3
(一)家庭暴力的社会与法律特点
我们认为,家庭暴力的特点应该包括其社会性特点和其法律上的特点,只有综合了这两
方面的特点,我们才能看清楚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界定,当然家
3
庭暴力这两方面的特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1、家庭暴力的社会性特点。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关注,归根到底是由于其行为
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性,基于家庭暴力的这一本质特征,家庭暴力有如下社会性特点4:
(1)普遍性和严重性。据广东省妇联最近的一份入户调查显示,广东有3成的家庭存在
家庭暴力现象,在这些家庭暴力中,约有8成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另外,家庭暴力正呈从低
层次家庭向高层次家庭发展的趋势。在包括珠海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家庭暴力的制造
者并不全是文盲和半文盲,学历在高中和大专以上的竟占50%以上。一份来自劳教所的调
查显示,在女劳教人员中,因遭受家庭暴力铤而走险的比例高达58%!这样的数据表明,
家庭暴力已是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2)反复性发作,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家庭暴力一般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
日积月累的,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其中的一些恶性案件也是由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
正因为这样,预防家庭暴力,使家庭暴力消灭在萌发阶段,更是我们要深刻认识的问题;
(3)形式多样性,如肉体损伤、性攻击、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
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4)暴力发生隐蔽,难以防备。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
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防备状态。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就不易为人所知,“家丑
不外扬”的思想也是家庭暴力不为人知的一个因素;
(5)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家庭暴力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在有关调查中,导致受害人死
亡或者重伤的占近1/2;这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导致了受害人一般处于无助状态,施暴
人的行为因不受控制而容易走向极端,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2、家庭暴力的法律特点。从法律上讲,任何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法”,其最本质的
因素也是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其次才是其违法性,对于公民来说,法律不禁止即可为之。因
此从法律上澄清家庭暴力的特点,具有重大意义。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点:
(1)发生主体与范围的特定性。根据新《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家
庭暴力的发生具有主体与范围的特定性,即家庭暴力的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
是共居一家、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如父母子女或夫妻,发生的范围只能在各个家
庭当中。
(2)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家庭成员之
间是独立的人身个体,他们的人身权利都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存在这种特殊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们)之间的发生的伤害行为,甚至是严重的伤害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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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
间的虐待和遗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
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