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论文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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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l c)

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

律探讨论文4.16

农村离婚案件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探讨

内容提要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

文围绕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及离婚纠纷中财产分

割问题的规定,结合目前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遇到的情况,剖析了农

村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主要的问题、成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

自己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农村离婚财产分割

前言

本人系农村家庭出生,从小生活在农村,耳染目睹了许多农村

夫妻离婚问题,对农村离婚案件有较多感受,尤其是农村离婚纠

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农村离婚案件自身存在诸多的特点,有一

些与城市离婚案件相比明显的难题存在,是否能够认识到这些特

点、难点,以及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直接关系到农村

离婚案件能否取得满意的结果,甚至是当地的社会和谐问题。现

将本人一些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的看法以及有关重点问题解决的办

法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要想处理好农村离婚案件首先必须要了解农村离婚案件的特

点,只有这样才能针对性的解决有关问题。由于农村相比较城市

而言存在经济发展落后、乡里关系复杂、风俗习惯众多原因形成

了农村离婚案件自身独特的特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社会影响性较大

与城镇离婚案件相对而言,农村的结婚离婚都有较大的社会

影响,特别是在亲朋好友、周围村民中比较受关注。在有些人看

来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单单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

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所以如果在处理过程中

无法协调好各方面的矛盾,就容易产生对抗激化,引发治安事件,

甚至引起刑事案件。

(二)征地补偿款对离婚案件有较大影响

随着这几年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近几年

来一直征用农村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由此而引发的征地补偿款问

题对农村的离婚案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有的人为了增加获得

征地补偿款的人头数而仓促结婚,导致夫妻双方缺乏巩固的婚姻

基础,为日后的感情破裂埋下了隐患,也导致了法院受理农村离

婚案件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由于征地补偿款是以

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在实际分配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

问题,也造成了一部分家庭夫妻的经济矛盾。再次,由于征地补

偿款成为农村家庭的重要收入和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

为了这几年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财产的重要目标。

(三)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

相对城市而言,农村人口由于接受法律教育不够导致了法律

观念相对较低,加上一些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和谣传使农村人口对

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对离婚方面的规定把握存在较大的偏差,如

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仪式举行时间为准;分居两年

是否可以自动离婚以及对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划分的问题均存在不

同程度的认识错误。

(四)乡里、家族在离婚案件中有较大影响

在办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虽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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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案件只有原、被告双方两个当事人,但是来到法庭的却有双方

父母以及双方的亲朋好友等一大人,和城市离婚案件不同的是,

这些家族宗亲势力往往急于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结果,如果

对这些人不能加以有效的约束和疏导不但庭审无法进行甚至会造

成其他严重的后果。

(五)外出务工问题给农村家庭离婚问题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农村外出人员不断增加,在给当地经济发展提供巨大

帮助的同时也给农村的家庭离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首先表现在

家庭其中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为

家庭的不和谐埋下了巨大隐患甚至直接导致了家庭的破裂,另外

由于外出务工所带来的经济问题也对家庭的稳固造成了一定的冲

击。其次,由于外出务工的流动性给离婚案件的审理造成了较大

的困难。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开庭时需要双方共同出庭查明

有关问题,可是有些当事人由于长期外出务工难以联系,甚至有

些人长期外出以致没有音讯。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在这种情况下

不能轻易判决离婚,但这样做显然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有失公允,

甚至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和承办法官产生误解。

(六)家族势力干涉离婚自由的情况仍然存在

虽然解放几十年来离婚自由的观念已较为深入人心,但相比

城市而言,家庭包办离婚在一些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依然存在。

现在农村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仍然主要依靠媒人或者亲朋好友的介

绍,而父母的意见往往起到了较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就

造成了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以至于有的夫妻在婚后才发现双

方性格相差较大难以适应。这些封建陋习直接导致了农村离婚案

件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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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尊女卑的观念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在农村家庭中较为盛

由于农村人口文化修养和法律素质相对较低,男尊女卑的封建

陋习仍然在农村家庭中有较大市场,特别是由于改革开放以及外

出务工等原因,农村的男性往往由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收入同时

也在家庭问题的有关决策上有较大的发言权。伴随而来产生的问

题就是随着家庭暴力、男尊女卑观念的流行,导致了农村离婚案

件的增加。

(八)因女方无生育能力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加

近几年,在国家计划生育调控政策之下,农村家庭再也不会像

以前一样生七八个小孩,基本上也只有一至二个小孩,因此,当

双方结婚后,如若女方无生育能力,则很难在家庭中生存,会被

村里人说嫌话,遭男方父母的嫌弃,继而导致离婚。

二、农村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庭审过程的控制较为困难

由于农村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比较引起亲朋好友的重视,在开庭过

程中经常会看到当事人在法庭内开庭,而庭外却围满了一大堆亲朋

好友,特别是有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遵守法庭纪律,严重者甚至打

断法庭正常庭审或与法官对抗,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如果法官无力掌

控正常的庭审程序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尊严甚至无法进行正常的庭

审,可是如果法官态度过于强硬同时又没有做好旁听众的心理疏

导工作,则有可能造成对抗加剧,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二)审理需要与普法过程并重

前文说过,由于农村的普法程度较低,特别是离婚案件方面还

对法律规定存在着诸多误解。如现在比较盛行的“男、女双方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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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举行仪式的时间才是结婚的时

间,何时办理结婚证并不重要”、“举行结婚仪式之后的购买的东

西就是婚后财产”、“女方离婚之后户口自动迁出”等等,这些错

误观念的以讹传讹使大家对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误

解,而且给法官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使有些当事人认为法官违

法办案,为了消除当事人的误解,法官还要进一步作普法工作,无

形中增加了办案的工作量。

(三)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相对城镇居民而言,农村人口普法知识有限,对一些法律常识

和法律制度缺乏认识,这就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

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法官不但要做好双方

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纠正当事人错误观念。

此外,造成农村离婚案件调解难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

先,家族成员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较大

影响,使其举棋不定难以作出判断。其次,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往往不请代理人,因此给双方的沟通造成了一定障碍。再次,当事

人的意见经常出现反复,妨碍了正常的调解程序。最后,当事人对

调解程序不了解,由于误解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反对调解,同

时又缺乏调解技巧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农村离婚案件中的后遗症需要注意

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即时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往往

在结案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注意,比如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处

理,孩子抚养费的给付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已经不是办案法官职责

内的工作,但是当事人面对这些问题还是会法官进行协调、咨询,

这就需要法官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去解决这些问题,以防止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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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化。

(五)妇女同志的权益往往不能受到有效保护

女方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农村这种情况

尤为明显,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女方为原告的离婚案件,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男方的感情背叛,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关于婚

姻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农村妇女对新法规缺乏了解,导致在

其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及该请求,从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其次,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得不到很好地维护。在农村,土

地承包权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许多农村离婚案件在处理家庭财

产时,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这不仅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

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由于

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

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村妇

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婆家的土地又未解决。一旦离婚,

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依法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种粮收益低、付出大,一些妇女只

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放弃了对

土地的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

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较原则,一些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

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六)农村家庭对婚生子女的性别歧视情况较为严重

对于有婚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置往往

是离婚案件双方争执的重要焦点。但是这种争执不但但是表现为双

方争取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有时还会表现为双方均推脱婚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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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而这种争执往往和婚生子女的性别有着重要联系,具体表现

为离婚双方对男性婚生子的抚养权争夺比较热衷,特别是一些农村

被称之为几代单传的家庭更为明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的长辈对男

孩的争夺显得比当事人更加积极,而一些女方家庭特别是一些招上

门女婿的家庭对孩子的争夺就更为强烈,笔者就曾经处理过一起离

婚案件,男方就是一名上门女婿虽然最后将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

是女方为了争夺孩子不惜使用暴力手段与男方争抢。与此相反的

是,一些离婚案件中的女孩却乏人问津,往往是男方既不想要女孩,

而孩子的母亲为了日后出嫁考虑往往也对抚养权问题进行再三推

诿,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

(七)农村离婚案件中缺乏代理人

农村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或是认为无关紧要,在离婚案件中往

往不会聘请职业代理人,但是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

上文提到的过错方赔偿金问题,另外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有一定困难,由于当事人没有专业法律知识,

法官和其沟通还要进行一系列解释工作,增加了工作量。

其次,由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往往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

举证需要举证期,一些特殊请求需要向法院申请等等,当事人因为

不知道这些规定而导致自己权利的被迫放弃。再次,离婚案件的当

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不愿见面。没有委托人使当事人之间少了一

种沟通桥梁。

三、农村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论述了农村离婚纠纷中的特点,其次要解决的是有关农村离婚

纠纷中存在的最明显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财产分割问题。

(一)我国目前农村离婚纠纷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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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1年《婚姻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

上升,到现在约占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据统计,在离婚方式上,

诉讼离婚要远远大于协议离婚的数量,这一方面是由于夫妻双方很难

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面,通过诉讼手段可以全面地解决财产、子女

抚养等涉及婚姻关系的各种的问题,且可以作为一方不履行约定时的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对于离婚案件最难处理

的便是财产的分割问题,这需要法官确认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又是个人财产。尤其是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有两类问题比较特殊

而且集中,颇具争议性:

1、财产分割问题: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难以区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

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

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

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

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

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

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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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农村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却更加难以区分,如

2010年,法院审理一起郑某诉王某离婚案件,郑某外出4年打工,

家中全靠王某苦苦支撑,郑某外出期间,从未向家庭尽过丝毫义务。

而王某在家抚育子女,辛勤劳作,盖起了砖房,添置了大量农机具。

郑某起诉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这

些财产,同时称自己在外无任何财产。在现实的大多数农村离婚诉

讼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都没有约定。就郑某的离婚诉

讼中,首先就确定了砖房及农机具因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

夫妻共同财产,郑某有权分割。但这样一来,对于独自在家抚养子女

的王某就显失公平,它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这一社会首要价值。同时,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法院不承担对婚姻

关系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离家在

外的一方收入不详,很难出对方隐藏财产的证据。现在农村离婚案

件中,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长期离家在外,下落不明,若干年后,

回家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家庭财产的;或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

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打工,期间虽与家中有所联系,但往往三

五年内并未返家,这部分人与家中留守一方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而

另一方认为这些财产均系自己一人辛勤劳动所得,对方长期抛家不

归,不尽家庭义务,是没有权利索要家庭财产的。

2、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难以取证及损害赔偿不当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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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强暴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

年4月28日实施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暴力”,并将实施家

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一般的家务

私事,而是属于违法行为。在农村,家庭暴力问题尤为严重,但因其

涉及家庭生活这一绝对隐私的领域,而且受农村落后的封建思想的影

响,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隐蔽性,取证不易。

但是在农村离婚诉讼中,受损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和肉体上受

到了伤害外,在物质上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

一方得不到救济。这些问题一是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

举证难。家庭暴力因其涉及到家庭生活这一最隐私的部分,当事人很

难获取相关的证据。即使获得了证据,因其来源和举证方式,也很难

为法院所认定。二是损害赔偿的数额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当事

人请求赔偿的标的相差很大,法官的理解又很不一致,在实践中操作

起来相当不易。以致有些学者认为,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并未起到预期

的作用。三是与《婚姻法》中“照顾女方”的原则有冲突。如果是女

方实施了暴力行为,那么这二者之间又该如何平衡。

四、有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培养众依法办事的习惯

加大新《婚姻法》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简办

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众的自觉行为。通过法律宣传,让众自觉

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村婚姻活动中的陈规陋习。

(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减少婚姻纠纷

针对近几年,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弱化,在调处婚姻纠纷中发

挥作用欠佳的现状,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完善其制度,

明确其职责,强化其职能,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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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

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三)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

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

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

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认真审查、仔细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

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

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

(四)要充分做好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如何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做好调解工作呢?这不仅需要法官

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熟悉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还需要法官足

够的爱心、耐心、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够在交谈或庭审过程中,

迅速地把握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所在,比如是否是因为第三

者的问题,并且过错方是否有悔改的意向,无过错方是否愿意调解?

比如是否因为经济问题?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因为与家庭其他成

员比如婆媳之间的矛盾等等,还有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从而直

接切中原因,并针对原因寻做劝解说服工作的最佳方式方法,以取

得最好的效果。

(五)正确适用新婚姻法,发挥审判职能,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严

肃追究“过错方”

新婚姻法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对

“过错方”责任追究。农村外出务工青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

诸如“第三者”、“二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稳定,人民

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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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官端正思想认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区分不同

情况正确处理。

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

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基

层法院应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

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

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于农村离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原因多样化,

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草率马虎,法官不能拘泥于传统审理此类案件定

式,一味“冷处理”,一味调解,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五、结语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广大农民

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最终

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

是一个社会问题。在此,法官发挥好自己的作用,正确、稳妥处理离

婚案件,达到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目的,也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做出了自己积极的贡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农村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方

面的案例势必不断增多,这也迫切要求有关立法部门不断摸索总结经

验成果,不断巩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相关法律更加规范,更加成

熟,也使法律真正成为惩治恶者,维护善者,主持正义与公平的最后

一道社会屏障!

参考文献:

[1]陈宝珍王丹峰:《离婚案件妇女财产权的保护》,《人民检察》2004

年第8期

[2]高险峰:《我院三年来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程序方面情况的分析》,

载《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增刊,2006年12月

[3]李海燕杜蕴青刘春梅:《新〈婚姻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及对策》,载《黑龙江审判》,2002年调研增刊

[4]杨立新刘忠:《损害赔偿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

267页

[5]刘伯红主编:《女性权利—聚集〈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年版第273页

[6]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1-2页

[7]洪碧华:《试论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载法律论文资料

库,200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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