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责任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

更新时间:2024-11-15 16:38: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烈士褒扬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吴永新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

1.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作用

法官在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原则上需要处理两件事情:断定事实真相

和应用法律于此被断定的事实。法律应用涉及对实体法的解释,也就是说,

法官考虑就其所断定的事实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断定事实是通过民事诉

讼法中所允许的证据手段来进行的。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断定事实占有

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是对法律应用,而是

对具体事实过程存在争议。

当双方当事人对具体事实过程存在争议的时候,理论上法官有两种处

理方法:一种是依职权查明事实真相,另一种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诉和

所提供的证据断定事实。德国民事诉遵循所谓的处分原则()和争辩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来确

定和支配争议对象。具体来说,处分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⑴由当

事人双方来确定,是否启动司法程序。⑵当事人双方通过他们向法庭提出

的请求来确定法庭审理和判决的范围。按照德国民法典第308条第1款的

规定,法庭无权判给当事人其没有请求的权力。⑶当事人双方在诉讼程

序中同样有权支配争议对象,比如:可以通过撤诉来结束司法程序。争辩

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庭判决基础的事实原则上是必须由当事

人双方提供的。具体来说也有三方面的内容:⑴由当事人确定,那些事

实材料呈递给法庭。法庭判决的基础仅仅是那些由当事人提供的事实。⑵

法庭对无争议事实无需进行审查,可以作为判决依据。按照德国民法典第

138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明确争辩的事实被视为承认。⑶由当事人来决

定,是否提供证据,法庭仅仅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取证。从这两项原则

也可以看出,法庭不是依职权,而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诉和所提供的证据断

定事实,因为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来确定诉讼程序的范围和对

象。因此,当事人的陈诉和提供的证据就成为法庭的判决依据。在这一点

上,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的不同。刑事诉讼程序是由官

方,即检察院启动的(),法院依职权对事实真相进行调查(),因为刑事案

件往往涉及公众利益。与此相反,民事案件往往只涉及个体利益,因此也

应由个体对其诉讼负责。这两项原则是实体法上“个体独立原则”在程序

法中的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陈诉和提供的证

据,法庭无法断定事实真相。比如:张三在法院控告李四,要求其偿还所

借的300元人民币。张三宣称,在2006年2月11日借给李四300元,两

个月后偿还。李四说,他于当日在酒吧碰见张三,获悉其刚刚中奖。张三

在高兴之余,送给他300元。双方同时称,当时王五也在场。法庭通过王

五的证词无法断定,此300元的交付是基于借款合同还是基于赠与合同发

生的,因为王五虽然看见张三给李四300元,但是并没有听清他们的谈话。

如果此金钱交付是基于借款合同,那么李四就有义务还钱;如果是基于赠与

合同,那么李四就不必还钱。在此种无法断定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以

待查事实不明为由,拒绝对该案作出裁判。如果不能对此作出判决,就永

远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实现审判的目的。在此就产生了这样

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该案进行裁判。

德国司法实践是通过分配举证责任()来解决这种“无法证明”的情

况。举证责任确定,在无法断定对判决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的情况下,谁

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如前面的例子,如果由张三来承担举证责任,那么

他必须提供存在借款合同的证明,如果张三提不出可使法院信服的证明,

那么他就承担败诉的后果。与此相反,如果由李四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他

就必须提供存在赠与合同的证明。

举证责任可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是指,

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提出证明,那么他就要承

担败诉的后果。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有使

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主观举证

责任是关于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举证义务的问题,而客观举证责任是关于所

提供的证据是否令法庭信服的问题。举证责任是和前文提到的处分原则和

争辩原则相一致的。按照此两项原则,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人,他们确

定诉讼程序的范围和对象。与此权力相适应,他们也必须承担对其所确定

的诉讼程序的对象和范围提供证明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此义务,

就应该承担后果。因此,举证责任是处分原则和争辩原则的必然结果。

2.举证责任的分配

由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作用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

要的角。特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具有特别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指,在具体的情况下,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就对其有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就支持其主张的所有法律构成要件提

供证明。被告承担抗辩的举证责任。原告承担“抗辩的抗辩”的举证责任。

例如:张三要求李四交付货款。那么他就要对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买卖合

同提供证明。如果李四宣称,他在缔结合同的时候还是未成年人——因为

按照德国民法典的第10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他

事实上是提出抗辩,就此他应该提供证明。现在,张三又宣称,虽然李四

当时是未成年人,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事后同意了此合同的缔结——

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以通

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后的认同有效。在此,张三事实上是提出了“抗辩的抗

辩”,那么,他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任何基本原则总是和例外相伴随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当然也

不例外。德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上诉基本原则就一些特殊的情况作出了特

殊的规定。概括起来分为两大类:举证责任的减轻()和举证责任的倒置

()。

⑴举证责任的减轻

举证责任的减轻,一方面源于法定推测(),一方面源于事实推测()。

所谓事实推测是指,一个事实的存在可以根据另一个没有争议或已经证明

了的事实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和通常事物的发展被推测出来。例如:张三

要求李四赔偿损失,因为他在李四房屋前的冰雪路面上摔断了左臂。李四

没有在此冰雪路面上撒沙子。李四的邻居说,李四从没有履行过他的撒沙

义务。按照德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居民在雪停后有义务在其门前的路面上

撒沙,即所说的撒沙义务。谁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就必须根据德国民法典

的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张三为了实现其主张,

就必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对如下法律构成要件提供证明:李四没

有履行撒沙义务;其摔倒正是因为路滑造成的;李四对没有履行撒沙义务负

有责任。概括来说,张三对义务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责任。然

而,张三的举证责任根据事实推测在此被减轻了:他只须就义务损害提供

具体的证明,而因果关系和过错在此被推测断定了。因为李四没有履行撒

沙的义务,那么,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和通常事物的发展可以推测张三正

是由于路滑而摔倒的。同时也可以推测李四对没有履行撒沙义务负有责任。

当然事实推测也仅仅是一种推测。李四可以对此抗辩。然而,他的抗

辩不能停留在纯粹的否定和怀疑上。如果李四仅仅宣称,张三不是由于路

滑而摔倒的,这还不能推翻此事实推测。李四必须陈诉有悖于通常生活经

验的另一种异常事物的发展并提出证明,例如:张三当天喝醉了,走路摇

摇晃晃,在到达李四房屋门前已经多次在撒过沙的路面上摔倒。因此张三

仅仅是由于喝醉了,而不是由于路滑而摔倒。再比如,李四就其过错陈诉

如下:他在结冰前,由于心脏病突发而被送进了医院,因此他不能履行撒

沙义务。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事实推测仅仅导致举证责任的减轻,它不是

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李四无须证明,张三正是由于喝醉了才摔倒的。对

损失和义务损害的因果关系张三仍然负有举证责任。李四仅仅需要指出并

证明另一种异常事物发展的可能性即可动摇先前的推测。至于张三到底是

由于喝醉还是由于路滑才摔倒的,是张三需要澄清和证明的问题。

事实推测在侵权法中,特别是在涉及到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时候,具有

重要的意义。德国联邦法院在大量侵权案件中,正是通过事实推测来判决

的。在此试举一例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1983,1308):原告要求被告赔

偿损失。原告在骑摩托车时和被告的汽车相撞,在此过程中摔伤了头部。

原告没有按照规定戴头盔。德国联邦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原

告的头部受伤正是由于没有戴头盔造成的。

举证责任的减轻还可以依据法律而产生,即所说的法定推测。法定推

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一个特定的事实,那么,另外的一个事

实的存在被推测断定了。例如: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的规定,

动产的占有者被推定为此动产的所有者。假如张三和李四就一辆汽车的所

有权发生争议,如果张三是该辆汽车的占有者,那么,就依法律推断他拥

有该辆汽车的所有权。李四可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2条的规定,

推翻此法定推测。他必须陈诉和证明,张三在获得该辆汽车的占有时,并

没有同时获得所有权。如果通过李四的陈诉和证明,该法定推测被推翻的

话,那么,张三就必须陈诉和证明,他是如何获得该辆汽车的所有权的。

由此可以看出,法定推测也是举证责任的减轻,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

为张三仍然对是否存在所有权负有举证责任,只是此举证责任依法律而减

轻了。

⑵举证责任的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改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

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源于法律

规定,一方面源于风险领域归属。

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处于事件的风险领域之外,对需要证明的事

实无法获知,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处于该风险领域之内,并可获知该事实。

也就是说,事物的发展仅仅在一方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领域内展开

的。

请看下面的案例:被告人于2000年在萨尔布吕肯从原告那里租了一套

住房,起租日9月1日。被告人从9月1日起首先对此住房进行了多种装

修,自己并没有立即进住。9月2日夜里,此住房发生了水灾,原因是此

住房的水龙头没有被关上。此水灾不仅给此住房造成了损失,还殃及了楼

下的住房。然而事后却不能确定,是谁没有关闭此水龙头,因为不仅被告

人和原告有此住房的钥匙,前住户也有。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在租房合同中应该房东负有举证义务,如果他向房客索赔的话。也就是说,

房东必须证明,房客伤害了合同义务。但是在租房合同中有其特殊性,因

为一般来讲,是房客对住房拥有单独的使用权,不经房客允许,房东很难

获悉房客在房内干什么。毕竟是房客住在房内,发生了什么事应该房客比

房东更清楚。因此在租房合同中适用相反的原则,即:房客有举证义务。

可是这一相反的举证责任原则却不适用本案,因为除了房客即被告人

以外,房东和前房客都有此住房的钥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基础,即房

客对住房有单独的支配权,在此并不存在。因此在本案中适用一般性的举

证责任原则:房东即原告负有举证义务。

源于风险领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公正和利益合理分配的必然结

果。特别是在侵权法领域更有其重要意义。由于以产品责任、公害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等为内容的现代技术型侵权纠纷具有技术性、隐蔽性等特点,

作为案件事实重要证据的技术资料、生产工艺等往往为加害人所垄断,如

果仍按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处理,就会造成受害人因客观上的举证困难

而影响诉讼公正和效率。因此,对于按一般原则应由受害人负责举证的一

些事实,尤其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及是否存在过

错的事实,直接由加害人承担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及相应的首先举证的

责任。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各种事故损害赔偿、公害责任急剧发

展,新型危险事项日益增多,因此在证据法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用

逐渐扩张,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泛。而举证责任倒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诉讼

中权利实现的问题,更关系到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论在证据法上还是实体

法中均有重要的意义。德国联邦法院在大量的判例中,应用了源于风险领

域归属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特别是在由于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医疗事

故所引起的争议中。下面试举两例:

案例1(瓶子爆炸案):一个3岁的孩子由于汽水玻璃瓶子爆炸而严重

受伤。汽水玻璃瓶爆炸的原因,是因为在玻璃瓶子上有裂纹。该孩子的法

定代理人要求汽水厂赔偿损失。但是,在此不能确定,是否该裂纹是汽水

厂造成的。造成瓶子的裂纹有多种原因:可能是瓶子生产商提供了有裂纹

的瓶子;可能是汽水厂在填充汽水时,造成了瓶子的裂纹;也可能是在运输

途中产生的。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原告应该证明,瓶子的裂纹

是由汽水厂造成的并且其有过错。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在该案件中,汽水

厂对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原告很难获悉被告的生产流程和

质量监控体系,而被告却应熟知其生产过程。被告必须保证,质量合格的

产品进入市场。因此,被告必须证明,裂纹仅仅是在产品出厂之后产生的。

案例2(化铁炉案):被告经营一座化铁炉,其污染气体排放值没有超

标。尽管如此,原告在附近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油漆和玻璃严重受损。原告

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原告应该就被告

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负有举证义务。和上面所述一致,德国联邦

法院认为,在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适用,因为原告不可能证明,是否污

染气体排放值超标。相反,被告必须通过定期的监控,证明其气体排放值

没有超标。

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德国民法典第

345、362条。

3.结束语

从德国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⑴鉴于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主要问题,举证责任原则就不仅仅只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它还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整个司法诉

讼程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总是要考虑,应向谁索要证据以及怎样取证。

⑵德国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从法律构成要件为出发点的。这有其合理

性。因为谁依据法律主张权力,就必须为法律所规定的前提条件提供证据。

同时,法律还必须维护它的公正性。当按照法律要件说要求一方当事人提

供证据,明显有悖公正的尺度,就必须允许例外出现。源于风险领域归属

的举证责任原则和事实推测,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想。

⑶举证责任问题不是德国法所特有的问题。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

任何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避不开举证责任问题。鉴于德国法关于举证责任

的原则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它应该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借鉴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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