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篇一: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
问:我想请问一下,我觉得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不
太合理合法,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但是在我和单位签定的劳
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这样
的话我还能主张吗?答:我们首先要肯定地回答,你当然可以要求
裁决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
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
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的,但又能够
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
的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是有效的。
那怎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呢,我们如何判断规章制度是不是有效
呢?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规定,专家们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精神以及基本法理,归纳出用人单
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
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
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
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
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
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
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
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
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
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
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
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
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骨干水利
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
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
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
提高管理水平。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
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
政主管部门、水管单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
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
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
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
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
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
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
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
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
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
它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
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
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
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
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
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
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
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
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
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
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
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
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
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
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
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
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
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
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
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
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
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
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
位。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
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
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
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
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
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标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
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
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
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
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
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
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
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除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外,地方水价制定和调整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市县
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要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
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
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
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
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
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
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
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
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
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
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
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
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
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
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
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定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
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
护岁修资金。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建设基
金的30%(调整后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
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
中央财政给予安排。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
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
中央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中央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级水
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
贫困地区、县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
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
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
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
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
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
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
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
置结合起来。
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
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
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
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制为中央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对转制科研
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
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
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
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
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
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
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
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
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
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
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
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
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
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
保卫工作。利用水
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
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
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
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
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
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要尽快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
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实
施细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行
政执法的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各地改革
工作的指导,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
究,提出解决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
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
运行。
【篇三: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可以申请无效吗?】
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可以申请无效吗?
问:我觉得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不太合理合法,我
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但是在我和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
是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这样的话我还能主张
吗?
答:你当然可以要求裁决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
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
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
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的,但又能够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
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
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是有效的。那怎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呢,
我们如何判断规章制度是不是有效呢?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
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规定,专家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其体现的法
律精神以及基本法理,归纳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
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
序。《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
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
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
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
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
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
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
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
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四、向劳动者公示公
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
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
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条件,员工就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
权利,否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还担心他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工
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不是阻碍他的权利
行使。其实按照法学理论来说,无效即是指自始无效,通俗地说就是
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效力。没有发生过效力的“规章制度”就不是规章制
度了。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这条规定一点也不妨碍,尽可放心。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4:17: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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