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1: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上海交通违章查询网)

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

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

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

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

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

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

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

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

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

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

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

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

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

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

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

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

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

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

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

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

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

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

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

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

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

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

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

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

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

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

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

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

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

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

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

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

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

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

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

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

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

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

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

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

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

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

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

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

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

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

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

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

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4:1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526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制度 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