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史

更新时间:2024-11-07 11:37: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间接伤害)

绪论

一、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特点。

答:(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3)无讼是求,调处息争;(4)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2、简述法和律的异同。

答:(1)相同点: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通的,都表示必须遵守的规范和秩序,但法律更多是指刑法。

(2)不同点:①从字义的起源看,法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观点,律则更注重制度规范;②法涵盖的内

容广泛,除律外,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如:令、格、式、例等;③律的专业性很强,

一般只用于对案件的讨论或书面用语中,在一般口语中,人们多使用法。

3、谈谈对法律的认识。

答:(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

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

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

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2)“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它决定着法律实践

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

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礼治”指源于远古时代的宗法家族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法治”则是

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春秋战国时,“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主要表现在:①宗法

贵族政体与集权官僚政体的对立;②“以德服人”和“以力服人”的统治方针的对立;③重“判例法”的“人

治”与重“成文法”的“法治”的对立。但是,这种整体上的对立并未排除局部上的统一。这种局部的统一

性主要表现在:①在阶级属性上,儒法都是封建阶级的代表,前者代表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

后者代表由平民上升的地主阶层;②法家并不是一般否定等级特权,法家不仅维护君主一家一姓的世袭特权,

而且还维护各级官吏的特权。这同礼的差异性精神毫无二致;③两者都维护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只不过方

法不同。儒家以道德说教,而法家运用赏罚;④在意识观念方面,儒家并非一般地否定法律和刑罚的作用,

而法家也并非一般地否定宗法道德观念,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

(3)“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在春秋战国时,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

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对立的。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

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

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

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选择。董仲舒的神

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

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

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刑

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

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

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

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4)“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法体指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

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关于法体的思想和观点,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之一。

(5)中国的“混合法”及其理论,是古代先民聪明才智的反映,也是法律实践活动内在规律性的表现。它不仅构

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还是中国法系的优秀成果之一。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文明起源和夏商的法律制度(了解)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

1、简述西周的法律思想。

答:从“天讨”、“天罚”到“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刑之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

法律思想。

2、简述礼和刑的关系。

答:(1)联系:二者关系密不可分,具体表现在:①礼是刑以及法的基础和渊源;②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

(2)区别:①礼与刑的作用不同。礼是人们要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

于事后的处罚;②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西周实行宗法等级制度,适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不适用,而是用来调整等级关系,不同的社会

关系用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等级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大夫以上贵族犯

罪不适用刑法,而是指制定刑法的目的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同时不同等

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贵族犯法,一般享有刑法特权,与庶人处置有别。

3、简述李悝《法经》的主要特征和历史地位。

答:(1)主要特征:①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的盗贼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②《法经》贯彻行

刑重轻原则的重刑主义原则,对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行为不惜动用残酷刑罚。

(2)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①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

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②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律性,使单纯

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③《法

经》以严惩盗贼罪为立法宗旨,根据罪名、类型、量刑原则等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成文法典的

篇章体例结构,对秦汉以后法典的编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简述秦朝的立法思想。

答:以法家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以法为本”、“一断于法”、“轻罪重罚”。

2、简述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答: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制、诏。

(1)律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及普遍适用性。

(2)令是君主就一时一事而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与律相比,令不具有长期、稳定的普遍适用性,但针对

某一具体事项,令比律具有更高的效力。

(3)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诏。

3、简述秦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答:(1)诉讼形式区分为公诉和自诉;(2)注重强调勘验,如:“爰书”、“封守”等;(3)审讯分为上、下、失三等。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原心定罪:从汉朝开始实行的一种定罪方法。执法者在断案时,不仅要弄清犯罪的事实,更要追索涉案人的动机,

只要有邪恶的犯罪动机,不必待其犯罪行为实际发生,就应当加以惩罚,对首犯必须从重论处,对虽有犯罪行为但

动机出于善良或情有可原的人,则应当从轻论处。这种定罪方法符合常人心态,有利于援救善人。但是大为削弱了

法的理性形式所要求的普遍性。

2、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其特点是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做出判决。

影响:(1)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

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2)它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

推究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3)它部分地矫正了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入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3、疑狱谳报:以疑难案件逐层上报,它保证了案件的相对公正性。

4、录囚制度:皇帝、刺史、郡守等审录在押犯人,检查下级机关的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昭雪。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相对公正性。

二、问答题:

2

1、简述汉朝的立法思想。

答:(1)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立法思想。主要表现在:①无为而治;②约法省禁,刑不厌轻;③重视名法修身。

(2)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确立。主要表现在:①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②德主刑辅,

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③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

2、比较秦朝和汉朝的法律。

答:(1)秦朝统治者简单地把法律视为治民的工具,以暴力胁迫百姓“奉法”、“顺令”;汉朝的法缘人情而制,“安民”

成为评价法律优劣的依据。

(2)秦朝的法律以“尊主”为核心,法律被推崇为一切规范社会行为、协调所有社会关系的唯一准则;汉朝的法

律与皇帝诏旨相互制衡。

(3)秦朝实行轻罪重罚的原则;汉朝实行执法宽平,议法从轻的原则。

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表现。

答:(1)“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2)“存留养亲”制度确立,即一个人只有一个儿子,如果儿子犯了罪,可以免罪

来扶养父母;(3)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即反逆、大逆、叛、恶逆、不道、不孝、不敬、不义、内乱、降。

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永徽律疏》:永徽元年(650年),长孙无忌等人奉诏撰定律令。次年,下诏颁行新律,史称《永徽律》,仍为12

篇500条。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对律文进行注释疏议,经高宗批准,于四年颁行,称为《永徽律疏》。它是中国

古代的代表性法典,元朝以后定名为《唐律疏议》。由于后世都以它为修律的蓝本,历代不断翻印,保留至今1300

多年,成为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二、问答题:

1、简述隋初和唐朝的立法思想。

答:(1)隋初:“以德为主,德刑并用”,“法令清简”,“务在宽平”。

(2)唐朝: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②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③执法要求审慎。

2、简述《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答:(1)确立了法律的典章制度和篇章体例,程序更加明确;(2)正式确立了五刑制度,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和死刑;(3)确立了“十恶”制度;(4)贵族官僚法律特权扩大化。

3、简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答:(1)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也可以说是刑法典,狭义上的“唐律”即专指它。在所有的法律形式中,律是最主

要的法律形式,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2)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律。

(3)格:是本朝或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制敕。

(4)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均以国家机关的名称分类定名。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和玄宗在位

时,都制定有式。

4、简述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答:(1)刑事法律内容:①确立了五刑制度,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②在刑罚适用原则方面,区分公罪

与私罪、首犯与从犯,规定官僚贵族享有法律特权,对于老小废疾者减免刑罚。如果自首可以减免刑罚,同

居相隐不为罪,对于更犯加重处罚。此外,唐朝政府还规定了对人案件的处理规定。

(2)民事法律内容:①只有是权利主体并且有行为能力,才可以打官司;②在所有权方面,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

其他所有权;③大宗的买卖必须订立契约,契约关系越来越多。如果出现债务纠纷,不能自行和解者,应当

去告官;④在婚姻关系方面,确立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以婚书和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实行“同姓不

婚”原则;⑤在继承制度方面,实行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5、简述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答:(1)特点:①礼法高度融合;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简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2)历史影响:①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3

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

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②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

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就取法于

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多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

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七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制定,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主要特点是:(1)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刻板印行的封建法典;(2)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

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差遣制度:宋朝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阶俸禄品级,并不执掌实权;职是加官虚衔,属名誉称号;只

有差遣才握有实权,负有实际责任。差遣制原是一种临时任官方式,宋朝上升为正式任官制度。这种官职名实相分

离的制度,是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臃肿,致使官僚制度闲杂混乱。

3、编赦:赦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编赦是对于散赦的汇编,是使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

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赦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4、编例:北宋中期,出现了编例。编例是指条例和判案成例,它们由专门的机构加以统编和整理,使其上升为具有普

遍效力的法律形式。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也影响到了后世的立法活动。

5、鞫谳分司制度: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宋朝中央和地方都

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6、典卖制度:宋朝的买卖形式有绝卖和活卖之分。绝卖是随买卖关系的成立,所有权也彻底转移。活卖又称典卖,即

以物品或人身质贷为钱财,其所有权并不因典卖关系的成立而转移。在约定的期限内,业主可以从典主手中回赎原

物,如逾期不回赎原物,典主即可自行处置。

二、问答题:

1、简述宋朝的立法思想。

答:(1)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加强君主集权;

(2)崇文抑武,强调慎法;

(3)义利并举,重视经济。

2、简述宋朝经济法律的主要内容。

答:(1)确认保护所有权,法律承认新开垦的荒田和弃田。

(2)确定买卖、典卖契约的有效条件,《宋刑统·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具体规定如下:①以

契约为凭;②典权归家长;③确定典卖顺序;④严禁一物两典;⑤规定典物时效。

(3)在继承方面,实行一般的财产继承制。对于户绝财产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为室女、近亲和官府。

第八章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简述元朝的立法思想。

答:(1)“附会汉法”,即沿袭唐宋的法律制度,同时反映了元朝的一些习惯法;(2)“因俗而治”,即把蒙古的一些习

俗与汉法相结合;(3)蒙汉异法。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枷号:是强制罪犯在监狱外或官衙前戴大枷示众,以对其进行羞辱折磨的一种刑罚。它起始于唐末,宋元时广泛使

用。明朝枷号的刑期为一、二、三、六个月及永远五种,大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

二、问答题:

1、简述明朝的立法思想。

答:(1)重典治国;(2)务合中正,如:制定《大明律》比唐宋法律重,比明初法律要轻;(3)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

宣传;(4)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4

2、简述《大明律》的特点。

答:(1)一是简明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30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

(2)二是变更体例。《大明律》按吏、户、礼、工、刑、兵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改变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

原则和传统,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

3、简述明朝的刑事法律规范。

答:(1)加重处罚反逆大罪;(2)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3)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4)增设新的刑罚,如:

枷号和廷杖。

第十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问答题:

1、简述清朝法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1)特点:①在立法思想上,从顺治朝起便把“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立法路线推行到全国。并随着统一多民

族国家的稳定,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

了空前统一的法制秩序;②在立法内容上,全面确认和加强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③在司法制度上,

清朝的司法机关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完整体系,尽管适应满洲贵族统治的历史特点,出现了审理满人

诉讼的特定司法机关,但总的来说,审级清晰,管辖分明,并深入到边陲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

(2)历史地位:1840年以后,中国处在社会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在封建经济基础已经动摇的条件下逐渐解体,

外国法系通过不同的渠道开始输入中国。这个过程集中表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变法修律上。因

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的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

法制历史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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