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重点学习
民诉法最新解释学习总结
2015年2月4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事务中心结
合邦成集团业务办理需要,针对修改条款进行重点解读,以此展示法务中心对
新法规的学习能力,同时增强工作中的风险防控能力。
一、管辖制度
1、合同履行地问题【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
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
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网购问题【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
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
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
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
地。
4、动产纠纷问题【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
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
不动产所在地。该条款属于新增条款。
1、电子送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
真、、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受送达人同意
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公告送达【第一百三十八条】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增加了媒体公告的方式。
3、调解协议不公开原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
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
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5、担保物权的保全种类【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
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
受偿权。增加了质押物的保全。
四、一审程序规定
1、立案登记制度【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
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合并审理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
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
五条】为了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
点,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
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4、一事不再理的认定【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包括:(一)后诉与前诉
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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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
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
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
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再审过程中,规定了四种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
五、简易程序规定
1、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问题【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由原来的不得延长
转变为不得超过六个月。
2、送达以及举证期限问题【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送达可
以简便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等
简便方式传唤;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
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3、小额诉讼问题【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小额诉讼实行
一审终审。解释列举了适用该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类型。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
七日,答辩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
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六、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
1、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问题【第二百八十四条】(1)有明确的被告;(2)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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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诉讼的管辖问题【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
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
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公益诉讼中的告知程序【第二百八十六条】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
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证据问题【第二百九十二条】若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
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
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便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之诉。
5、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问题【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受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准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
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
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
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6、执行异议之诉的实效以及效力问题【第三百零四条】案外人、当事人对
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
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
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第三百零五条】(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
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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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六条】(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这两条分别规定了案外人、申请执
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8、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结果【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
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
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
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第
三百一十三条】(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
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七、二审程序规定
1、违反专属管辖问题【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
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
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二审撤诉问题【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
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
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二审不开庭审理问题【第三百三十三条】(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
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
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需要发回重审的。
八、特别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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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人的范围【第三百六十一条】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
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
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问题【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票据、仓单、提
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
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3、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问题【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
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审判监督程序规定
1、调解书申请再审问题【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再审程序的新证据【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
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
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
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
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3、再审申请的撤回【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
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十、执行程序
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第四百六十四条】(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
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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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
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2、执行担保【第四百七十条】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
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
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第四百八十条】(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
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
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
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
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
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
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4、拘传【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
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
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
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5、查封期限【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6、拍卖评估程序的强制措施【第四百八十九条】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
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
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7、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
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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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8、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八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
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9、参与分配执行问题【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
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
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
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为法务中心对民事诉讼法最新解释的重点解读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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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2:4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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