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与法规概论习题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08:27: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净资产怎么算)

第一章建设法规基础

1、何谓建设法规?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

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

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法律关系.总称。

其调整对象为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建设管理关系、建设协作关系、从事建

设活动过程中的其他民事关系。

2、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3、建设法规有什么特征?

答:行政隶属性

经济性

政策性

技术性

4、何谓建设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指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所确认和

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组织)、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人、非物质财富)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5、建设法有哪些表现形式?建设法由哪些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

答:表现形式:宪法、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

法规与规章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民事法律、建设技术法规构成

6、建设行政法律和建设民事法律各有什么特征?

答: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病友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其特征:

指令性:建设行政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下达命令,另一方

只能服从并予以服从

非对等性:主体一方面作为国家管理机构或间接管理机构只享有权利,而另一

方作为接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只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强制性:以禁

止、命令形式表现出来,没有选择和考虑的余地

灵活性:政策性强,表现形式多样。可根据形势变化随时制定、修盖和废止。

建设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

施的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

其特征:

平等性

有偿性

任意性

相对稳定性

7、我国建设技术法规是如何构成的?

答:建设技术法规以建筑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专

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综合评价、科学论证而制定的,由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

颁发,作为全国建设业共同遵守的准则。可分国家、专业(部)、地方、企业四级。

主要类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建设定额、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

检测标准

特征:科学性

标准性

系统性

稳定性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1、城乡规划法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直接目的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住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

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城乡规划法的终极价值目标

2、城乡规划包括哪些规划?何为规划区?

答: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

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由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村庄建

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

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

规划控制的区域。

3、什么是“城乡规划管理”?什么是规划条件?

答:城乡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镇、乡、村

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导和监督审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

地域适用范围是指规划区

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

4、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答: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决杜绝“先建设后规划”、“边建设边规划”

环保节能原则

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

体现地方特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

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该有哪些内容?

答: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除此,还有:

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

答:控制性规划主要是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的强制控制指标、

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

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

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形、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所站用地范

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红线、断面、交叉口形

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做标及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

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

答: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为依据,制定的用以指导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具体安排。它一般针对的是某一

具体地块,能够直接应用于指导工程施工。

8、什么是强制性内容?

答:强制性内容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规划图上有标准标

明,并在规划

文本上有明确、严格、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建设用地规

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

护、自然历史文化保护遗产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9、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遵守哪些原则?旧城区的改建应遵守哪些原则?

答:新区开发: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应当体现地方特

旧区改造: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

应当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改建

10、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应当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的原则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原则

11、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合法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在

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规

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时间,必须是在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被批准或核准之前进行。

12、何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

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

积、界限的证件。

程序:用地申请

初步确定位置和界限

征求意见

提供规划设计文件

提供规划设计总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何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

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开工的必备文件。(办理申请时

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要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程序:提出建设申请

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何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驶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力。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

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特征: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

止性、权属的稳固性、内容的可分离性。

2何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如何获得?

答: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占有、一定收益何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

利。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使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特征:

派生性、独立性。

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

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也可由

单位或个人承包,用以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集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承包本单位所有的土地,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

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经

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并报批乡政府批准。

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3、土地管理法中确立了哪些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制度?

答: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统计制度

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监察制度

4、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

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土

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包括国

家、省、地、县、乡5级)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占用耕地和开发复耕地相平衡

5、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地规定了哪些基本制度?

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的开发、整理、复耕

6、在哪些情形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答: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

地的,对土地使用人应当给于适当补偿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7、国家征收土地要做哪些赔偿,其标准如何确定?

答: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偿费。以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4-6

倍。但是每公顷被征耕地的安置补偿费,不得超过前三年的15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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