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7 13:47: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义务兵待遇)

政治法律的关系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

政治与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法律的实在化、世俗化是法律

政治化的进程。政治不仅以立法过程产生法律,而且是法律的权力基

础,并在法律适用中发挥影响。政治的法治化是政治领域建立秩序并

有效约束权力的关键,但是政治中也保留不受法律规制的领地。政治

的法治化形成政治法这一部门法。交叉研究是西方法学与政治学的研

究传统,批判法学是法学、政治学研究结合的典型代表。政治与法

律关系扑朔迷离,是社会科学中亘古永存的议题。布里格姆指出,联

结政治、法律的介词是极其复杂的。如果以“和”为连接词,即“政

治和法律”或“法律和政治”,政治、法律则被视为两种不同的事物,

甚至是相互竞争及颠覆的对立面,但是两者之间还存有相互关联性,

这种关联又可进一步阐释为:以“的”为连接词,即“法律的政治”

或“政治的法律”,及以强调彼此渗透的“中的”为连接词,即“法

律中的政治”或“政治中的法律”。[1]笔者拟从“法律中的政治”、

“政治的法律和政治法”的角度剖析政治与法律关系.并归纳西方法

学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成果,最后对法政治学研究范式予以探讨。

一、法律中的政治“法律的政治”一般认为具有批评的寓意,即

法律受到政治中腐败作用的颠覆以及渗透,这种被不愿提及并具有悲

哀的听天由命的提法,其实以“法律升华,政治是一种坏影响”为前

设的。[1]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将政治作为法律的负效应予以看待,

但是为避免歧义、减少误解,因此采用“法律中的政治”这一较为中

性的词语,以说明政治是法律特征的一部分。

(一)法律的实在化与世俗化在古代社会,法的权威性来自于久

远的传统或神的创造,法不是人决定的对象,而是认知的客体,因此

法无论就它的内涵还是它的效力而言,都不受政治所左右,法凌驾于

政治统治集团之上,政治不是塑造法律,而是维护法律,为在发生违

法情事时重建原有的合法状态,政治被赋予权力,并具有要求人民服

从的正当性。这种永恒有效的法系统是以一个自身不变的社会为先决

条件的,或者至少预设社会变化缓慢,没有适应变迁的压力产生。即

使是在前现代社会,法律改革也受制于旧法,不是修改,更不是废止,

仅仅是旧法的具体化和补充,因此法基于与传统的法或超验的法的内

在一致性而取得规范效力,而不是以政治决定为基础。16世纪西方

社会的宗教分裂冲击人民对法秩序的神性起源及以此为基础的法秩

序不变性的确信,同时政治系统渐趋健全、独立,主权概念描述国家

内部至高无上的权力,本身不仅不受法律的约束,而且制定法律。法

与政治的关系发生彻底的改变,法由人制定,并成为追求政治目的的

工具,政治超越法之上,赋予法的内涵和效力。[2]所以,法律的实

在化、世俗化本质上是法律的政治化。

(二)法律的政治基础从法制史角度,法的政治化仅是历史演进

的某一阶段,然而在近现代社会中,法的政治化是客观实在。法律中

的政治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立法过程的政治性。不同的人有相异的政治

主张,甚至因此形成不同的政治集团,社会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形下

必须达成某些政治共识并予以强制推行,立法就是汇集、凝聚政治主

张的主要途径和渠道,各种政治意志在立法过程中得以表达、相互碰

撞并最终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意志。政治是妥协的艺术,不

同政治意志彼此妥协构成立法程序运行的内在机制。德国政治家俾斯

麦据说有句名言,“世上有两物,爱好者不当去观察其制作过程。两

物者,一为香肠,一为法律”,便是对法律制作过程中妥协因素的批

判。然而,笔者认为,欲明晰法律上冠冕堂皇词语的真意,恰恰需要

不避厨庖,探求立法中的利益博弈。立法是典型的政治运作,是法律

的产出环节,因此法律是政治的创造物和附属物。

法律中的政治更深层次意涵体现为政治为法律提供权力基础。“正

义之神,一手持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持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

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二者相依相辅,

运用宝剑的威力与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完全见诸实

行”,[3]2权力就是正义之神的宝剑。权力为法律提供心理和暴力的

双重保障,一方面人们慑于权力的神圣性,而衍生对法律产生敬畏,

另一方面人们更慑于权力的现实威胁,不得不遵行法律。[4]31因此,

“‘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

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

(三)法律适用中的政治法律的政治基础揭示立法环节中法律与

政治存在纠缠不清的关系,法治原则要求以法律限制权力的绝对、专

断,在法律适用中产生法律与政治的分离,即法律在政治上以立法方

式通过并生效后,虽然政治可以继续决定法律的存续或者启动修改、

废止,但是法律的运作从政治渊源独立出来而获得自主的生命。这种

建立于权力分立之上法律与政治的制度性分离是以立法者的完全理

性为预设,即政治性立法能够提供没有漏洞和矛盾、语言精确无歧义、

规范一切实践并与经济社会变迁同步的法律规范,行政、司法仅是被

动的适用法律而没有任何的裁量自由。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便是法

律与政治区分的演绎,古德诺指出,“在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

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

行功能,在所有的国家中也都存在着分立的机关,每个分立的机关都

用它们的大部分时间行使着两种功能中的一种。这两种功能分别就

是:政治与行政”。但是,由于立法机关存在结构性缺陷、专业知识

的缺乏、心理上劣势、缺席及缺乏轮换等问题,不可避免地趋向衰弱,

加之现代国家干预领域不断扩展,例如经济活动调控、风险社会治理

等,行政过程中逐步增加政策参与及决策,行政的政治化已经突破政

治与行政二分的界限。

运用所谓智能软件审理诉讼案件已经成为异想天开的梦呓或者荒

诞不经的闹剧,认知和意志在司法过程中不可分离的相互结合,不存

在纯技术性、中立化的法学方法,从彼此竞争的诸多法学方法中进行

选择本身就具有政治内涵,因此,“法官的前理解、出身和社会化、

以及法官的政治偏好和世界观取向所造成的影响在此是难以避免

的”。[2]“一旦我们遇到用司法机构和法律来代替自发的同意的时候,

我们会发现在大多数法院中存在争议解决、社会控制和立法职能的混

合,经常会在审判中将行政或一般政治权力的行使结合在一起,从而

法院和法官从事的部分工作在本质上是具有政治性的……法院承担

的职能在不同的情况下在支持政权的合法性到分配稀缺的政治资源

或确定主要的社会政策之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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