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
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
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
民事关系。(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
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
3.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
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
格性
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
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
内容(建设权利与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
现象与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与事件。
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与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
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件
与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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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与需要制
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
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
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
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
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
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
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调整范围:城乡规划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与村庄规划。城市规
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与修建性详细规划。)2、住宅与房地产法(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
的居住权,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
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调整范围:为了
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房地产开发、买卖、管理活
动及其社会关系。)3、工程建设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
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调整范围: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企业的资质管理、
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与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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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
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以适应现代
化建设的需要。调整范围:调整城市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
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
第三节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1、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1、法制统一的原则2、协调配套的原则3、
实用有效的原则4、科学借鉴的原则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市
场经济的规律: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制经
济)。
2、建设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
权威性。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强制性,具有主动
性与单方面性。
3、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
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与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
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
令与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与书面检查;建设行政
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与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4、建设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
原则。
5、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1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
执法有依据2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做到行为有规范3完
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权力有制约4实行政务公开,推行“一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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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5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做到过错有追究。
6、建设司法: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
法律处理建设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
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
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
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
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
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与裁决。
第二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法
1、行政法: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与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
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
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
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1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丰富2没有统一的法典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3、行政主体: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
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
4、行政主体包括:1国务院(权利最大的行政主体)2国务院的行
政机构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5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6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7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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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
律效果的行为。
6、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2一定的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
4强制性。
7、行政行为的分类:1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与
具体行政行为2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
由裁量行政行为3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
行为。
第二节民法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包括:代理制度、物权
制度、债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
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3、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
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
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5、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没
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6、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与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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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8、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与地役权。
9、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0、债产生的根据: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
11、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
12、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
损害的行为。
1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
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4、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
其胜诉权的制度。
15、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内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
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
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6、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
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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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环境保护法
1、环境保护法:国家为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
制定的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标准(6):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
4环境方法标准5环境标准物质标准6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与扩建的基本建
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
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
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与评定,并
提出防治对策与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60天);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
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0天);3对环境影
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5天)。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
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与预测4环境
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
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7、建设项目施工中的环境保护:1妥善处理泥浆水2除设有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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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
产生有毒有害烟尘与恶臭气体的物质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
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6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
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四节劳动法
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由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签订
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2订立
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4
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
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时解除、预先通知解除、因经济性裁员而
发生的解除)
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劳动
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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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集体合同:是指授权参与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保险福利等
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8、集体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另一方
是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
件、劳动标准、全体劳动者的义务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4集体合
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9、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派遣合同,在得到派遣劳
工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
10、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
评价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的用工形式。
11、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
小时。
1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妇女就业方面的保护2禁忌劳动范
围3“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1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
岁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与其他禁忌从事劳动。
14、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地丧
失劳动能力或者在失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国家与社会
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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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社会保险(5类):1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强制建立与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基本医疗保险(为补
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3
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
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
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失业保险(国家通过
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
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5生育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在怀
孕与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与社会提供医疗服务、
生育津贴与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1、城乡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域的经济与
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规划区的性质、规模与发展
方向,土地合理利用,规划区的空间布局与规划区设施的科学配置的
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
2、城乡规划的作用:1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与城乡管理的基本依据
2保障城乡土地合理利用与开发的基础3城乡规划具有公共政策的属
性与作用4还具有综合调控的地位与作用5是政府引导与调控城乡
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3、城乡规划的分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
4、城镇体系规划: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了合理分布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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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与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
与发展规划。
5、城镇体系规划作用:1为政府引导区域城镇发展提供宏观调控的
依据与手段,谋求整体性、层次性、关联性、动态性与开发性的协调
发展。2确立区域城镇发展的战略与政策,合理分配区域资源3建立
合理的产业结构,防止不正当竞争。
6、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
7、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
与空间布局,引导城市、镇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主要任务是:1综
合研究与确定城镇性质、规模与空间发展形态2统筹安排城镇各项建
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
设的关系,知道城市、镇合理发展。
8、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
间环境与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9、乡规划、村庄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乡、村庄的经济
与社会发展目标,而对乡、村庄的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土地的合
理利用;乡、村庄的合理布局所进行的总体设计与具体安排。
10、城乡规划的原则:1城乡统筹原则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
持可持续发展原则3关注民生原则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与规划实施
的依法行政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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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体系规划(一般20年):(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设市城市、
重要的县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与其他重要的建制镇、
独立工矿区))
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1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2制定区域城镇
发展战略3预测区域人口增长与城镇化水平4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
展方向与规模5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6统筹安排区
域基础设施与社会设施7引导与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8
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
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依据。
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与确定城市、
镇性质规模与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
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
导城市、镇合理发展。
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
期限一般为5年。
6、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
用、人口分布与公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
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的衔接。
7、城镇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
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与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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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作出具体的安排与规划设计。
8、城镇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9、乡总体规划、村庄总体规划主要内容: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
镇布点,村庄与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村庄与集镇的
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与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10、乡建设规划主要内容: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
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11、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
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与供水、供电、道理、绿化、
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
1、城乡规划公示:城乡规划编制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
乡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城乡规划编制
前后都要公示、涉及选址与建设用地规划要公示)
2、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的目的:便于公民了解城乡规划,便
于公民参与城乡规划,便于公民监督城乡规划。
3、城乡建设应当遵循的规划要求:1城镇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
施2乡村建设应当因地制宜3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条件4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传统风貌。
4、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是实现国家或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基础设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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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与支撑条件2是生产力要素的一种表达,反
映了一个现代化社会的物质生活丰富程度3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
途径。
5、城市新区开发的内容:1普通的新区开发建设2经济技术开发区
的建设3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4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与布
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的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需要)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规
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
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
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
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
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与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确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与
具体规划要求。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个人与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
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
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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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的条件: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
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
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建筑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1、《建筑法》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首要目的)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重要立法目的)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关键目的)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核心目的)
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狭义建筑活动中的行
政管理关系、市场交易关系、经济与技术协作关系与其他相关民事关
系。
3、《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与国主权所及
的全部地域范围)、适用主体范围(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与各级
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与特殊适用
范围
4、《建筑法》基本原则:1基本技术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发展导向性原则(国家支持建筑科
学技术研究、支持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在建筑活动中节约能
源)3基本行为规范性原则(合法性、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
得妨碍与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5、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五种基本法律制度:1建设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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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3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
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
方式,交付给具有从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建设
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
3、建筑工程承包: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
通过投标或其他承揽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建设工程合同约
定去的报酬的行为。
4、建筑工程联合共同承包(联营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
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
包模式。
5、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根据发包单位的同意或
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
业性较强的工程内容另行发包给其他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承包
单位承包的行为。
6、建筑工程转包: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
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未获得发包单位的同意,以
赢利为目的,将与其承包范围、内容相一致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其
他承包单位,并不对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承担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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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节建筑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由依法取得法定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单
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的施
工质量、建设工期与建设资金使用的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
理的技术性、专业性服务行为。
2、建筑工程监理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现监理的其他工程。
3、建筑工程监理地位: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负
责。
4、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对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5、建筑工程监理的实施依据: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与建筑工程
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等设计文件3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6、工程监理单位的基本执业准则: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
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3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4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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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监理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
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
的民事赔偿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则应与承包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从
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及有关单位为保证建筑生产安全,对建筑工程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与监督等
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包括: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活动过程
中安全生产的全行业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
筑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管理3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为
保证其从事相关专业建筑活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自我管理。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必须
做到:1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与全体员工,一定要树
立安全第一的意识2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计划
性,在建筑活动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统筹规划与各方面的通力协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与防治制度。4对有关管理人员
及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员工发放保障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的劳动保护用品6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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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防
治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2建筑施工企业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3具体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防治制度:全体员工众共同参与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治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7、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相关制度:1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
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2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建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建筑安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8、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五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的,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
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3、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
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与要求的,通过颁发组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形式,
证明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对象是组织,通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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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目的是为了使企业向用户提供可靠的质量信誉与质量担保。
4、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
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时,由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
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
乎设计要求与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1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2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3有经过签署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4
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6、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
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
7、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1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2屋
面防水工程3其他土建工程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5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6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
第六节民用建筑节能
1、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与室内热环境质量
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居住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2、新建建筑节能:1城市规划中的节能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
状与朝向)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的节能要求3建设单位的节能要
求4施工中的建筑节能要求5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
3、既有建筑节能: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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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设备与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五章建筑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
度
1、建设行政许可: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行业行政主管
机关根据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公
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建筑活动的行为。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国家建设主管机关,
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
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准予该项建
筑工程开工建设的法律制度。
3、无须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范围:1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与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建筑工程范围:1抢险救灾工程
2临时性建筑工程
5、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施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
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与安
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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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1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的时效性约束力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效性约束力的中止
与恢复
7、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与劳务分包
8、建筑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建筑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建筑工
程勘察专业资质(甲乙丙)、建筑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
9、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建
筑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乙丙)、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乙丙丁)、
建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乙)
10、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甲)、专业资质(甲乙
丙)与事务所(不分)
11、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的申请制度、许可或审查审批制度、监
督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
12、我国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许可种类:注册
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物业管理师。
1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1
资格考核制度(特许与考核制度、统一考试制度、资格互认制度)2
注册制度3执业范围与执业制度4继续教育制度5监督管理制度6
法律责任制度7信用档案管理
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是政府建设主管机关准予建筑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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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生产)活动的行政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表现是依法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3年)。
1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申请与颁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制度、
处罚规则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制度: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2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
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
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与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撤销、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制度。
17、以下情况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1、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
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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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
的一种交易方式。
2、招标投标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
用原则
3、招标投标是民事行为,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是一种要约。
4、强制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
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赊需要使用农民
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
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
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建设工程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投标。
2、公开招标的优点:1提供均等的机会2竞争的结果有利于最经济
地利用公共基金3公开竞争招标的方法可以防止浪费、贪污与偏袒的
保证作用
3、公开招标的缺点:1单纯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村庄的缺点2
招标成本高3招标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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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投标。必须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5、被邀请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资信
良好
6、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1技术比较复杂或者专业性很强的货
物、工程、服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比较了解
2期限紧张或者是采购价值低3需要保密4时间要求紧张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种类: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2建设工
程勘察招标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5建设工程监
理招标6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
8、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
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
9、招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
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
标的邀请。
10、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
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
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11、资格预审的程序:1资格预审公告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3对潜
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与评定(审查的内容:1施工经历2为承担本项
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
方案等情况4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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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资格预审的方法:一般有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两种
13、招标文件内容:第一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协议书格
式等,第二部分是技术规范;第三部分是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第
四部分是图纸。
第三节建设工程投标
1、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预备会是由招标人召集主持的、为投标作准备的会议。会议
的目的是为了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与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
了解情况。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担。
3、投标文件一般要求: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
文件2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
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作出响应4投标人要对计算数量如工程
量、总价、单价等进行认真核对。
4、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
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
组织方式。
5、联合体投标人应具有的法律特征:1必须签订联合协议2不具备
独立的法律人格3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投标应当是潜
在投标人的自愿行为。
6、联合体各方具备的条件:1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
相应能力2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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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四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与中标
1、开标程序: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开封、宣读投标文件
2、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由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
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3、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7条规定条件
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2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
类3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与条件4
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与人员。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两
种方式。
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
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5、评标的保密性表现在: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
前应当保密2评标的过程应当保密。
6、初步评审的内容: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商务符合性与技术
符合性鉴定)2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3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
7、详细评审: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3其他
第七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1、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
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与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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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
2、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
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
计文件的活动。
3、建设工程勘察的阶段划分:1可行性研究勘察2初步勘察3详细
勘察
4、建设工程设计的阶段划分:1方案设计2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实施与审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
选址、设计、岩土治理与施工的需要。
3、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与控制概算的需
要。
4、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
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与注册执业人员以及
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与签字4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5、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1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
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
为10个工作日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
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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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图审查的处理:1审查合格(出具审查合格书)2审查不合
格
7、施工图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
任
第三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1、勘察设计业知识产权: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专利权
3专有技术权4商业秘密权5商标专用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6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
权。
2、勘察设计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1执行勘察设计企业的任务或
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
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与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
企业所有2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
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
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企业所有3勘察设
计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
计等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4执行勘察设计企业
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
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
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5勘察设计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
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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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工程建
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与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1前瞻性2科学性3民主性4权威性
3、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1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工程建
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企业
标准(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工程建设国际标准)2按标准的性质分类(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
准)3按照标准的专业进行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第二节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与年度计划
2、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1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
与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表达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2适应工程建设
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3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与认真总结经验的基
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
成与协调配套4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与可能,
分清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3、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与计划项目组成。其内容:1计划编制
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与实施计
划的主要措施等2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或修订、适用
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与起始年限等。
4、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与计划项目组成。列入年度计划
的项目应具备:1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2有生产与建设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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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3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与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4不
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5参编单位已落实。
5、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
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复审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
7、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8、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安全适用。
9、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与专项检查
10、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
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
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5工程中采用
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
1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与设备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1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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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
1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
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已经落实投
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2合同标的
特殊3合同履行期限长4计划与程序严格5合同形式要求特殊。
3、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1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与数量划分:建设
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2从完成承包的内
容划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节合同法基本知识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1合同的基本分类(15类)2其他分类:计划与非
计划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
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32页
3、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也可分为法定形式与约定形式。
4、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2标的3数量
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与方式7违约责任8解
决争议的方法。
5、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有的条件:1内
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6、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他是当事人订
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7、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1承
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8、格式条款(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
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
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10、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城市
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11、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必须具
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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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2、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讲:1
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2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
盖章时生效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
13、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
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
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一般具备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
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
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
同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
表行为有效。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
无效的。有两种情况合同有效: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
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
同有效。
14、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
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1一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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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
同条款。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6、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
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17、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
归国有。
1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
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
同。以下形式可撤销或变更: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时
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
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第三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
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1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
料的期限2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
限3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4勘察、设计费用5双方的其他协作
第35页
条件
3、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义务(1向承包
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世界、
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
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
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
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
设计费5维护承包人的勘察成果与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
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2承包人的义务(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
准、规范、规程与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
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2按合同规定的
进度与质量提交设计文件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
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4设计单位参与试车考
核及竣工验收。)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
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2、《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业条款”三部分,
并三个附表: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3、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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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合同无
效,竣工验收不合格(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
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5、施工合同可以撤销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
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5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的6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7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6、施工合同撤销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
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
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施工合同质量纠纷处理:1发包人承担过程责任的(1提供的设
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
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为由主张权利的,
不予支持3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与
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8、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一垫资纠纷处理(当事人对垫资与垫资
第37页
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的部分除外,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二工程价款
的结算(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不一致的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
或标准)三工程价款利息的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1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
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
诉之日)四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五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
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监理合同特征: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
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
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委
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3、《监理合同》是由“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1委托人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2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4对
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2监理人权利(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
得酬金的权利2终止合同的权利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与工程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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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权4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与费用的监督控制权5工程建设
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6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与人
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
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7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5、监理合同双方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工程建设
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3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
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4为监理人顺利
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认真勤奋
的工作,公正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
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3在合同期内与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
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材料)
第十章房地产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
1、房地产法是指调整在房地产开发、交易、服务、管理过程中所形
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范围内的房地产关系,即房地产活
动的参与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过程
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分为房地产民事关系、房地产经济关系、
房地产行政关系。
3、房地产立法的基本原则:1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原则2国家实行
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3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的原
则4国家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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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原则。
4、房地产立法现状:《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
1、土地制度: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
下,因土地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2、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内容: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2
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属于
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3土地的社会主
义劳动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
式。4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5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6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3、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1征收土地使用费2开展土地使
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3制定地方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法规4
修改《宪法》与《土地管理法》5制定全国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
让条例。
4、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只能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的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由期限的4土地使用
权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拍卖出让、招标出让、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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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
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
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与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
设施用地与公用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
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用地。
9、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
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
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0、土地使用权的收回: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
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合同
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
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征收:指国家依据国家权力改变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国家行为。
2、拆迁是一种消灭原房屋物权的事实行为。拆是指拆除,迁是指搬
迁。搬迁的前提是征收的决定与补偿。
3、房屋征收的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
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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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
府做好众工作的重要保障。
5、征收必须满足的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与
程序3给予补偿
6、房屋征收的程序:1征收房屋的规划管理2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布
3征收的听证程序4征收的风险评估与决定5征收决定的公布6被
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7、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
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8、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是指国家对被征收的房屋及
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
购买房屋的一种补偿方式)2产权调换(国家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
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
9、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
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
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
额。
10、征收房屋纠纷的解决程序:1达成补偿协议后的纠纷处理(民事
纠纷)2达不成补偿协议后的纠纷处理(1补偿决定的公告:采取行
政途径解决2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1、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1房屋搬迁的期限2房屋搬迁的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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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3房屋搬迁的禁止行为
第四节房地产开发经营制度
1、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
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
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基本原则:1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2坚持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3实行全面规划、合理
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原则: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
建设用地计划与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2应当坚持旧
区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3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
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
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提交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
型的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
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节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
1、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或财产的流转状况。具体指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
2、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
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行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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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等管理职能
3、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是买卖,这是一种有偿转让的方
式,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的方式。
4、有偿转让的其他合法方式: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设
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
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房地产权属发生
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
房地产抵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房地产转让的法律特征:1房地产转让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与土
地使用权的转让2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6、商品房现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
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7、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期房)
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8、商品房销售代理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业务委
托给专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为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
9、商品房销售中的禁止行为:1开发商企业不得在未接触商品房买
卖合同签,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2开发商企业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3不得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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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4商品住宅
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10、商品房计价方式:按套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建筑面
积计价。
11、商品房面积误差是指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
时实际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有误差。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
人有权退房。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1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
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3、房地产抵押的特征:1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房地产
抵押是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形式3
房地产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抵押4房地产抵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同时也
是一种融资手段。
14、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按揭):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
款后,由贷款银行代为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购房人将所购商品房抵
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15、房地产抵押的原则:1遵循自愿、互利、公平与城市信用的原则
2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必须同时抵押。3房地产抵押实行抵押登记制度。
16、房地产作抵押物的条件:1以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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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以出让方式取得还是通过
划拨取得,都可以与房屋一起设定抵押权2是以单纯土地使用权抵押
的,其取得的途径必须是以出让方式。
17、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8、房屋租赁的类型:1公房租赁(直管公房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
单位自管公房租赁)与非住宅租赁2住房租赁与非住宅租赁(商业用
房租赁、办公用房(写字楼)、工业厂房租赁)
19、禁止出租的房屋:1违法建筑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0、房屋租赁权的特别保护:1、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2房屋租赁权
的继承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1、房屋的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六节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1、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将有
关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权属档案)的法律
行为。
2、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原则:1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
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2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属地管理原
则
3、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1统一登记原则2房地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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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3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4房地产
权属登记实行及时登记制度5颁发权利证书
4、土地登记: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
用权与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
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农用
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6、土地登记类型:1土地总登记2初始土地登记3变更土地登记(1
因土地使用权转移而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2因土地使用
权抵押与地役权发生的变更登记3土地权利人名称等形式变化需进
行的变更登记)
7、房屋登记: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与其他应当记载的事
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8、房屋登记的类型:1国有土地范围内(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4他物权登记5预告登
记6注销登记7其他登记)2集体土地范围内(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
记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9、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
证书
10、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
书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证2集体土地所有证3集体土地使用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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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11、房屋权属登记按受理登记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
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七节物业管理制度
1、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
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与相关秩序的活
动。
2、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1业主大会制度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与使用上
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与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
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与
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3管理规约制度4前期
物业管理制度5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6物业承接验收制度7物业
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8住房专
项维修资金制度
3、物业管理服务:1物业服务合同2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3物
业服务收费(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
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与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4、物业收费的原则: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保障型、改善型、舒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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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业的使用与维护:1公共建筑与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2道路、
场地不得擅自占用3相关单位维护管线、设施设备的责任4业主装
修房屋应尽的义务5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用途
第十一章住房保障制度第一节概述
1、住房保障,在社会发展中,政府对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
有房子住。
2、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内容:1住房公积金制度2针对低收入体的
半市场化方式的保障制度3针对困难体的非市场化保障方式4针
对特困体的救济方式
3、三个层次住房供应模式:1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2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3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
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第二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廉租住房制度的原则:1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最低卫
生标准、世界公认的适当标准;住房舒适标准)2坚持统筹规划,分
步实施解决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4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2、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1货币补贴2实物配租
3、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
则(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与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
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5社会捐赠及其他
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49页
4、廉租住房的来源:1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2腾退的公有住房3
社会捐赠的住房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5、廉租住房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
第三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与
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征:1保障对象层次不同(将来有可能购买住
房的中低收入体)2租住时间的过渡性或周转性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2因地制
宜,分别决策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保本微利原则,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
力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按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
的租金。
5、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年限一般3-5年
6、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1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
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2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与
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
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
租。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
准与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7、监督管理:1地方政府责任制2租赁程序的监督机制3公共租赁
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50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1:33: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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