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学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8: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员工聘用合同范本)

一.平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平安法或者平安法律,平安法学是关于平安法的学问或知识;平

安法是实在法,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各平安法律主体设定资格,分配权利义务,确定责

任;平安法学旨在研究平安法,并为其提供理论和知识指导。

二.法律实证方法强调法学理论法律标准的真理性、有效性要有客观材料、实际根据予以证

明,因此人们要把注意力和工作重点放在社会实际的生产、生活中。

三.平安法学意义上的平安包括生产平安、公众平安,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环境平安等。

四.生产平安分类:以公权干预力的领域为标准分为生产平安、公共平安、国家平安、私人

平安。

五.生产平安的定义:广义:指人们在社会化的大生产活动中保持自己的物质体、经身体处

于一种紧握或者关紧的状态,即平安的状态。狭义:是指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安,

比方工业生产平安、矿业开采平安和产品经销平安等。

六.1.平安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一方面规定国家以国家行政力干预企业的平安管理,

要求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这是公法性质规定;另一方面,平安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有紧急撤离、避险的权利,有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损

害赔偿的权利等,这都是私法性规定。2.平安法具有特别法的性质: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平

安法仅为调整平安关系的部门法之一。3.平安法具有专业法的性质:只要是平安根本问题和

平安特殊问题,都属于平安法的调整范围,这是因为平安法具有极为鲜明的行业、领域乃至

专业的特质。4.平安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性质,前者是调整一般平安关系,解决重大平

安问题。后者是解决具体行业、领域类的特殊平安问题。5.平安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

质,前者是规定具体事项,后者是规定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6.平安法具有国家

法和地方法的性质。

七.平安关系:指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

和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财产平安关系。、人身平安关系及其他相关关系。

八.平安法调整的主要平安关系:1.平安监督管理关系〔纵向行政管理关系〕2.各级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

系。(横向协同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平安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

间、生产经单位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平安关系。

九.平安法调整方式分类1.允许的方式2.设定积极义务的方式3.禁止的方式。〔后两种为

主要方式〕

十.法律体系框架1.从不同层级上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效力排名:法律、法规、规章、

法定平安标准、司法解释。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优先〕。3.从法

的内容分为综合性法〔?平安生产法?〕和单行法〔?矿山平安法?〕4.从平安法律部门体系内

部构成上分为平安法律部门体系〔如确定各种平安法律关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相

互关系等〕和专项平安法或分支法律体系(如?煤矿平安分支法律体系?)

十一.平安法律关系:指平安生产法律标准在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

理及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二.平安生产根本法律制度1.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平安生产许可制度3.平安生产保

障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责任制度。5.从业人员平安权利义务制度6.职业危

害防治制度7.平安中介效劳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平安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平安生产行政监管体制特征:1.它是一种行政管理体制.2.设置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的

主体3.划分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的职权4.标准平安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四.平安生产许可制度:1.是国家平安生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它涵盖了平安生产

许可的性质、效力、主体、客体、调整对象及其相关联系。2.核心是实施平安生产的市场准

入3.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即

权力与义务关系。4.平安生产许可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5.平安许可方式:平安

设施“三同时审查〞、平安许可审批、资质认定〔机构〕、资格审批〔人〕、工程平安审批。

十五.行政管辖权划分:1.一般管辖权: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平

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央企及所属企业由市级以上〔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管辖。

给予关闭行政处分:由县级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决定。给予拘留处分:由县级

以上建议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法决定。2.指定管辖权:两个以上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因管辖权

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权4.特殊管辖权5.委托管辖权.

.

十六.从业人员平安权利:从业人员平安权利是从业人员享有或应该享有不受工作场所危险

因素和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遭受侵害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从而使职业平安和健康获得保

障的权利。〔1.非职业劳动者如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者和个体经营者不享有该权利。2.义务主

体不限于生产经营单位,政府相关部门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3.从业人的平安权利是应有权

利,而不是法定权利。〕

十七.从业人员平安权利的实现:1.法律途径:将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2.社会途径:

社会自身的管理协调机制、社会开展〔如通过人道主义组织的谴责、催促促使企业自愿〕3.

劳资契约途径: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在利益博弈的根底上达成的协议。生产经营单位

通过履行合同来保护合同约定的从业人员在生产平安方面的所享有的权利。

十八.业务领域限制:1.取得甲级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

围内从事平安评价活动。乙级只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平安评价活动2.必须由甲级机

构评价的工程或企业有:国务院及其投资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建设工程。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工程。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

有关部门对平安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九.培训人员范围: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所需的紫荆,建

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5.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

度。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租赁单位鉴

定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7.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平安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8.对于一般事故隐

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9.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

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0.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

预防。11.经治理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

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二十一.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1.适用范围:〔1〕特别重大平安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省

〔区、市〕政府应急处理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的平安生产事故灾难〔3〕

需要国务院平安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平安生产事故灾难。2.国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

行本部门的平安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

预案。3.应急响应:〔1〕发生特别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

部门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2〕指挥和协调〔国务院〕〔3〕紧急处置〔发生事故的单

位和当地人民政府〕〔4〕医疗卫生救助〔卫生部协同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5〕应急人

员平安防护〔佩戴装备,遵守规定〕〔6〕众平安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疏散、转

移、防疫、治安维护工作〕〔7〕社会力量发动参与〔8〕现场检测与评估〔现场应急救援指

挥部〕〔9〕.信息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同有关部门〕〔10〕应急结束〔现场得以控制,

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二十二.生产平安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死30↑、重伤100↑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

接经济损失一亿元↑〕2.重大事故〔死10→30、重伤50→100、直接经济损失5000W→1亿〕

3.较大事故〔死3→10、重伤10→50、直接经济损失1000W→5000W〕4.一般事故〔死3↓、

重伤3→10、直接经济损失300W→1000W〕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十三.生产平安事故分类:1.火灾事故2.交通事故3.矿山事故〔矿山透水、火灾、爆炸、

有害气体冒出、冒顶、片邦、滑坡、溃坝等〕4.化学危险品事故〔化学品的泄漏、爆炸、燃

烧、腐蚀和污染等〕5.烟花爆竹事故6.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民用的、、、

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7.建筑施工事故8.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9.其他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二十四.生产平安事故报告:1.现场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声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部门报告〔逐级往上,每级不超过两小时。特大、重大

至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监部门、一般至市级政府安监部门〕3.

.

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简要

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救助

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十五.事故调查权的分级1.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

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

负责调查2.特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由事

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十六.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介于私法和公法之外

之外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法的范畴。民事赔偿是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属于私法范畴。2.

构成要件不同:民事侵权赔偿构成要件的主要特征是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

工伤保险不强调违法行为的存在,只要雇主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或者罹患职业病的都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3.功能不同:民事侵权赔偿从本质上是一种债,

受害人只能从加害人一方获得赔偿。工伤保险赔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当。4.赔偿原那么

不同:工伤保险赔偿采用无过错原那么。民事侵权赔偿采用有过错原那么。5.解决争议的方

式不同:针对工伤保险中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采取“先裁后审〞的方法,即

当事人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

工伤保险中的行政争议〔工伤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者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

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最终判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因民

事侵权赔偿引起的纠纷,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1.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雇主

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是责任险的一种。2.工伤保险属于政府行为,而雇主责任险纯属

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3.实施手段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具有强

制性,而雇主责任险的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具强制性4.承保的职工损害事故类型性质

不同。工伤保险实行雇主无过错原那么,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一般不成认有与雇主的成心

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职工损害事故。5.保障水平和工程性质不同。工伤保险主要是向受

害职工提供根本和必要保障,而雇主责任险那么能提供较高水平和较多工程的保障。

二十八.工伤认定1.认定工伤:a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事故b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

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c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伤害d患职业病e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f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2.视同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

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b在抢险救灾、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c职工

原在军队服役,因公、战受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3.不得认

定和视同工伤:a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b酗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自杀的。

二十九.工伤认定程序1.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受理3.调查4.

认定5.送达6.复议〔如不服认定〕7.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

三十.劳动能力鉴定程序1.申请〔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审查3.组织鉴定,得出结

论〔工伤分10级,一级最重〕

三十一.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2.辅助器具配置待遇3.伤残待遇4.死亡待遇

三十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协调模式:1.选择模式2.兼得模式3.取代模式4.补充

救济模式

三十三.我国平安法的选择:?工伤保险条例?未给出明确答复,即可以理解为取代模式的主

张也可以理解为立法空白,留待其他法律解决

三十四.平安事故损害索赔途径:1.协商2.调解〔用工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

仲裁4.诉讼5.行政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三十五.职业卫生:指以职工的健康〔包括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

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相应措

施的总称,也称职业健康或劳动卫生。

三十六.石油天然气生产平安法律制度:1.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平安法律制度〔企业平安生

产主体责任制度、政府的平安监管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的原那么,由国家、省、市三级平

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平安监管〕2.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平安监管制度〔海洋石油

作业平安办公室〕3.石油天然气管道平安法律制度〔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管部门负

.

责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对地管道设施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沿线地方各

级政府负责宣传教育、解决临时用地、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区内的破坏设施的行

为;沿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破坏设施的案件〕

三十七.平安法律责任的概念:指平安法律关系主体在平安工作中,由于违反平安法律规定

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什么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谁应负法律责任和应负什么责任的

问题。

三十八.平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平安法律责任主体2.行为人有过错3.违法行为4.损害

后果〔违反法律尚未造成也应受到处分〕

三十九.平安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从事禁止〕和不作为〔未履行义务〕两种。主要有1.平

安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平安违法行为2.中介机构的平安违法行为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的平安违法行为

四十.平安行政责任〔针对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中介机构等〕:1.合并处分:合并处分是

对同一违法责任主体实施多个违法行为、适用多个法条时,合并作出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

行为。2.一事不二罚3.从重和从轻处分4.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一.平安民事责任〔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或社会组织〕:1连带赔偿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

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伤害,受害者可以向一方或者多方追

索民事赔偿。2.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导致生产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

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当的赔偿责任。

四十二.平安刑事责任:至平安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平安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

关强制犯罪者承受刑罚的责任。主要罪状:1.重大责任事故罪2.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3.瞒

报、谎报罪4.危险物品肇事罪5.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

四十三.平安法律纠纷解决概述:1.平安民事纠纷解决:仲裁、调解、民事诉讼2.平安商事

纠纷解决: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平安行政纠纷解决:调解、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等。〔一般的行政纠纷不能仲裁,只能通过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解决〕4.平安刑事纠纷解决:刑事诉讼5.国家赔偿纠纷解决:其包括行政赔

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其中行政赔偿可以由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司法赔偿是法院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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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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