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7 08:39: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企业管理模式)

法理名词解释

第一编

1.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线而展开的,以法律

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

称。简言之,即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

论;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

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

和制度的学问。

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认为法理学是法

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内容包涵五个基本问题,法的本体论(法是

什么)、法的价值论(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历史、

法的运行以及法与社会。

第二编

3.法:“法”往往指普遍的、永恒的正义原则和道德

公理;而“法律”往往指国家机关制定公布的行为规

范。同时,在我国,法律的概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

4.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

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

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本质,即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

强制性。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

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

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

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

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

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

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

果。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

则提供基础性或本院的综合性原理。

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与

协定;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共

政策、法理、学说等。

法所具有的约束力,即法对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约束作

用。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不同,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实

际有效性,即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

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

的状态。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效力位阶,是

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

级差别。确立法的效力等级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

法优于旧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

称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法的对象效

力、法的对事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

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

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根

本法与普通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

联邦成员法。

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结

果。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

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基本包括,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主体的构成资格有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物、非物质财富)、非

财产利益、行为。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以

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将其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

为。

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

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

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

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

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

法、刑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诉讼法。

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

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构成包括,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或违约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免责条件,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或意定免责、

责任主体消亡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自助

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12.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

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

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社会生

活中的对等关系;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价值选择

中的主从关系。

法与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

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

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

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

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第三编

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法的发

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

展过程;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法律

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14.法的历史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密切相连,经历了

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

及社会主义的法。

依据法的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

同的法律运行方式与存在样式,对现行法律以及历史

上业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

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与

英美法系。

中华法系的特征,儒家伦理是基础,皇权至上,礼法

结合与“德主刑辅”,家族本位。

大陆法系的特征,受罗马法影响较大,通过法典形式

表现出来,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注重法典的体系排

列,公法与私法有严格的划分。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

判例法是重要的渊源,法官造法,没有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

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

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

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

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

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人类

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发

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反映商品-市场

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

则和规范,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

定。

法律移植

法制改革

模式,内发型、外发型、混合型。

中国传统法制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第四编

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总结经验

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

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

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

当程序原则。

司法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司法原则,法治原则、客观原则、独立原则、公正原

则、责任原则。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

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程序性

原则,系统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完善,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

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合理地分配

权力,以及合理分配监督权;法律监督应当完善司法

审查制度;法律监督在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

程序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和法制化。

22.法律职业技能,包括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思维

方式、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

法律思维

法律推理,法律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寻和构造

正当的法律理由,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法律事实的认

定和得出法律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方法和途径。

包括形式的法律推理(演绎的法律推理、归纳的法律

推理、类比的法律推理)和辩证的法律推理。

法律发现

法律解释,也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

节和内容,是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

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

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法律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

化的社会需求;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立法当时,不

可能绝对全面地表述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

律才能趋于完善。

法律论证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到了法治的两层含义:

法律必须被普遍的遵守;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该是

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民主制度

的保障;法治表达了一种人文精神与价值追求;法治

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法治还是代表了一种良好的社

会秩序。

法治形成的标志,市场经济的完善,健全公平与公正

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法律至上理念的

确立。

第五编

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

影响。

规范作用,包括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

制。

社会作用,阶级对立社会主要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

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

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定工艺及

产品、劳务的标准,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三种不同使用方式: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

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即为法的目的价值;法律

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即法本身

独立的价值,也被称为形式价值;法律所包含的价值

评价标准,即在不同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

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基本价值:正义、人权、自由、秩序、利益、效

率。

法与自由,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法与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

正义;法实现正义的价值,法促进、保障分配的正义

及诉讼的正义。

第六编

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是与特定的个体或体心

理相联系的对法的认知、情感、情绪与意志方面的总

和。一个国家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如何,与这个国家

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很大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培

养当注意: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严格考试选

拔制度、严格法律程序);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注

重法律的宣传。

道德是与善、恶、美、丑、品性等相联系的一个概念,

从学科上来看,它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属于伦理学

研究的范畴。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非常密切,在现代社会中除了交叉

与重叠的部分之外,都有各自的研究领域与适用范

围。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的范围不同,实施的方式不一样,调整的侧重点

不一样,形成的方式不同,表现的形式不一样,产生

的时间与条件不同。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11:20: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50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关系.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