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名词解释
第一编
1.法学:是围绕权利义务及其界线而展开的,以法律
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
称。简言之,即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
论;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
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
和制度的学问。
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认为法理学是法
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内容包涵五个基本问题,法的本体论(法是
什么)、法的价值论(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历史、
法的运行以及法与社会。
第二编
3.法:“法”往往指普遍的、永恒的正义原则和道德
公理;而“法律”往往指国家机关制定公布的行为规
范。同时,在我国,法律的概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
4.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
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
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
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本质,即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
强制性。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
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
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
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
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
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
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
果。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
则提供基础性或本院的综合性原理。
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与
协定;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共
政策、法理、学说等。
法所具有的约束力,即法对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约束作
用。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不同,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实
际有效性,即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
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
的状态。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法的效力位阶,是
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
级差别。确立法的效力等级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
法优于旧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则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
称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具体包括法的对象效
力、法的对事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
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
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根
本法与普通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
联邦成员法。
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结
果。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
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基本包括,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国家。主体的构成资格有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
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物、非物质财富)、非
财产利益、行为。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以
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将其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
为。
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
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
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
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划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
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
法、刑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
保护法、诉讼法。
因违法、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
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构成包括,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或违约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免责条件,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或意定免责、
责任主体消亡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自助
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12.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
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
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社会生
活中的对等关系;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价值选择
中的主从关系。
法与权利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
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
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
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
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第三编
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法的发
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
展过程;法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法律
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14.法的历史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密切相连,经历了
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
及社会主义的法。
依据法的历史渊源与文化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不
同的法律运行方式与存在样式,对现行法律以及历史
上业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
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与
英美法系。
中华法系的特征,儒家伦理是基础,皇权至上,礼法
结合与“德主刑辅”,家族本位。
大陆法系的特征,受罗马法影响较大,通过法典形式
表现出来,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注重法典的体系排
列,公法与私法有严格的划分。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
判例法是重要的渊源,法官造法,没有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
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
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
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
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
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
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作为人类
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发
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法律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反映商品-市场
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
则和规范,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
定。
法律移植
法制改革
模式,内发型、外发型、混合型。
中国传统法制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
第四编
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
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总结经验
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
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
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
当程序原则。
司法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司法原则,法治原则、客观原则、独立原则、公正原
则、责任原则。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
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程序性
原则,系统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完善,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
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合理地分配
权力,以及合理分配监督权;法律监督应当完善司法
审查制度;法律监督在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
程序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和法制化。
22.法律职业技能,包括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思维
方式、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
法律思维
法律推理,法律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寻和构造
正当的法律理由,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法律事实的认
定和得出法律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方法和途径。
包括形式的法律推理(演绎的法律推理、归纳的法律
推理、类比的法律推理)和辩证的法律推理。
法律发现
法律解释,也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
节和内容,是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
明。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
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法律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
化的社会需求;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立法当时,不
可能绝对全面地表述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
律才能趋于完善。
法律论证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到了法治的两层含义:
法律必须被普遍的遵守;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该是
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民主制度
的保障;法治表达了一种人文精神与价值追求;法治
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法治还是代表了一种良好的社
会秩序。
法治形成的标志,市场经济的完善,健全公平与公正
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法律至上理念的
确立。
第五编
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
影响。
规范作用,包括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
制。
社会作用,阶级对立社会主要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
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
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定工艺及
产品、劳务的标准,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三种不同使用方式: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
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即为法的目的价值;法律
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即法本身
独立的价值,也被称为形式价值;法律所包含的价值
评价标准,即在不同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
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法的基本价值:正义、人权、自由、秩序、利益、效
率。
法与自由,法律以自由为目的,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法与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
正义;法实现正义的价值,法促进、保障分配的正义
及诉讼的正义。
第六编
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是与特定的个体或体心
理相联系的对法的认知、情感、情绪与意志方面的总
和。一个国家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如何,与这个国家
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很大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培
养当注意: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严格考试选
拔制度、严格法律程序);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注
重法律的宣传。
道德是与善、恶、美、丑、品性等相联系的一个概念,
从学科上来看,它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属于伦理学
研究的范畴。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非常密切,在现代社会中除了交叉
与重叠的部分之外,都有各自的研究领域与适用范
围。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的范围不同,实施的方式不一样,调整的侧重点
不一样,形成的方式不同,表现的形式不一样,产生
的时间与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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