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
提示:该章包含教材第三章、第七章、第三十八章
案例:民事法律关系
学者赵祥应邀为A公司员工作法律培训一天,获讲课费5000元。赵祥请5
位同学到B饭店吃饭,用去400元。到C商业中心花买了一款手机,用去2500
元,送给其侄女赵红。赵红丢失手机,被张研拾得。
本案中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哪些是行为?哪些是自
然事实?
1.赵祥与A公司: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合同(民事行为)
2.赵祥与任何人:所有权关系劳动(事实行为)
3.赵祥与B饭店:合同关系消费合同(民事行为)
4.赵祥与C商业中心: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民事行为)
5.赵祥与赵红: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民事行为)
6.赵红与张研:拾得遗失物之债关系拾得遗失物(事实行为)
赵祥与5位同学是其他的社会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规范所调整,民事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事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义务。
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划分的意义在于依据不同标准将民事法律关系总体划分
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因此,民事法律关
系的类型划分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的分类。
以财产权为内容的关系为财产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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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以人身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因此人身关系又有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之分。
人格权是人自出生即享有的权利,是对自己身体和精神人格要素进行支配
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等。人格法律关系体现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在特定关系中的地位或身份,其典型为自然人在婚姻家
庭关系中的地位或身份,如亲权、配偶权等。身份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人类伦理。
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些民事法律关系兼有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内容,如知识
产权法律关系,以著作权法律关系为例,作者既享有收取版税和稿酬的财产权,
又享有基于作者身份的发表权、修改权等身份权。社员权法律关系同样如此,
以股东权为例,股东既享有股息、红利的分配权,又享有决策权,前者属财产
权,后者属身份权。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进行的分类。
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以这样的权
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法律关系。因此绝对法律关系即无特定相对人的法
律关系,其效力具有对世性,不特定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或妨碍权利
行使的义务。
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以这样的权利
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为相对法律关系。因此相对法律关系即有特定相对人的法律
关系,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相对人,权利的实现须有特定义务人的配合。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内部构成的复杂程度进行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仅享受权利,另一方仅承担义务,这种法律
关系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所有权人为权利人,不特定的其他
人为义务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为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买方为权利人,卖方为义务
人;就价款的支付,卖方为权利人,买方为义务人。
(四)基础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的目的进行的分类。
救济法律关系是为恢复或补偿受损害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基础利益而发生的
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是以自身内容实现为目的的法律关系。因此,基础法
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救济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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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因卖方违约而产生的
违约责任关系即为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担保买
卖合同关系中债权实现的担保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在民法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体现在:
第一,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法规范这个世界,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也是运用民事法律关系
的方法。我们说整个民法讲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我们在民法当中规定很多种
情况,都是讲的这种法律关系怎么办,哪种法律关系怎么办。
第三,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我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
这种方法。离开这种方法你研究不了这个社会,也没有办法处理这个争议。只
有确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你才能够准确是适用法律。
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它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核心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基础。
民法学研究的问题很多,核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在: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法学研究的民事法律事
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法学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
灭。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
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
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因
此,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
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
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的,因
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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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
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些是民法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
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决
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失去依托,就将成为无法落实、毫无意义
的东西。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物、行
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此外还包括权利。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含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包括主
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实际上形成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因皮,民事法律关
系的变更也可以看做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包括绝对消
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也就是其不但在原当事人
之间不复存在,并且在其他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
如,所有物被消费,所有权关系因此被消灭。相对消灭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
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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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原所有权人和侵害人之间产
生债的关系。
相对消灭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现象。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
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
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
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
生而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
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二)民事法律事实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如内心意思没有通
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仅有意思,没有意思表示,不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
动,不是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
的客观情况不是法律事实。如日升日落、寒暄问候、谈情说爱等,不能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变动,不是法律事实。
3.客观现象能否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由民法规定,因此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
定的客观现象。民法没有规定的客观现象,不是法律事实。
4.法律事实不限于纯然事实,权利也可以是一种事实,如让与人的所有权是
所有权移转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
类。
1.自然事实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都属于事件,它们一旦发生就能够
引起婚姻关系、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
(1)事件
事件又称事变,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法律规定的效果的事由。如
出生导致人身关系的发生,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和继承关系开始,不可抗力
导致债务人责任的免除,混同导致债权关系的消灭,果实自落于邻地导致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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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等。
(2)状态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即一定的客观情况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
导致法律规定的效果的事由。如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
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时效的届满导致权利的取得或消灭,主观的善意结合其
他法律事实导致善意取得,相邻的状态导致相邻关系的发生等。
2.行为
(1)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无意识的
身体动作不纳入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的范畴。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
行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的行为等。
(2)分类
A.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法律的否
定反应,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为人和受害人或其他人之间
形成民事责任关系。
B.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行为又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民事关系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又称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
关系的意图,但依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
一定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设立、变更或
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因法律规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无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行
为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发生民事法律
后果,事实行为当事人的目的并非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
要考虑意思表示的内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要素,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依民法直接规定。
准民事行为是以意思通知、事实通知或感情表示为要素的表示行为为准法
律行为。此类行为没有包含行为人对于民事主体间利益关系安排的设想,不以
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目标。其只是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
事实因素。包括意思通知、事实通知、感情表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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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通知即催告,是关于特定意思或态度的告知,如催告无民事行为人的
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相对人催告本人对无权代理
人行为的追认(《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等。
事实通知,是关于某种事实或者认识的通知。如债权转让通知;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公司法》第130条第1款);承诺迟到通知(《合同法》第28条);
买卖标的物瑕疵通知(《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
感情表示又称宽恕,即行为人表达其感情,而法律直接对之赋予一定法律
效果的表示。如《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而且被继承人、被遗弃
人生前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有时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从意思上
法律事实
人的行为
从合法性上
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
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非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适法行为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
债务不履行行
事件
自然事实
状态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civilrights
(一)民事权利概念
是指民法规范赋于民事主体以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是民法规范保障民
事主体享有或实现其利益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请求他认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可以依法行使或不行使。
与权利比较相似的是权限、权能。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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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接近于法律资格。如代理权限、代表权限。权限一般与行为人自身的利益无
关。权能是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权利的实现方式。如所有权的四权能,债权的
请求、给付保有、执行权能。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规定了种类繁多的民事权利,为了掌握不同类型的民
事权利,就有必要对民事权利从学理上进行分类研究。
1.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依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
(1)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财产权包括以所有
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13]等,但是现代社会人们
享有利益的范围和种类日益丰富,简单地把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归入财产权体系,
明显属于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和对继承权界定不清。知识产权应另立一类,继
承权则归入身份权体系中。因此财产权只包含物权、准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的特点: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予以经济评价;权利
可以依法转让。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有包括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债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债权划分为合同
债权、侵权行为之债权、不当得利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缔约过失之债权
五类。
准物权:貌似物权又不是物权。我们认为准物权至少应该包括矿业权、水
权、渔业权、狩猎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
定民事权利。
特点是: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转让;无直接的财产内容,
一般不可予以经济评价,但受侵害切不能回复原状时,可借助财产手段加以救
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
体人格权包括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信用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等。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
权利。
与上述权利相比:(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是精神的(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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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物。(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
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
财产性质的,也有非财产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
权既与人身权不同,也与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
自成一类。
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现在,由于科
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
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商业秘
密、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等等,而且还在增加。
(4)社员权
是指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对社团享有的权利。
社员权有着显著的自身特点,有必要将其单列为一种与人身权,财产权,
知识产权并列的权利。首先,社员权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
格相终始。其次、社员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这点与知识产权类似),其中有
的包含财产性,有的不包含财产性。再次,社员权的权利大部分都由该组织的
组织章程加以规定和确定,而且在部分情况下,社团成员间不是完全平等,每
一个社员均应受社员之全体意思的拘束。
社员权的类型有很多,包括村民权,居民权,股权,会员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案例:依权利作用的分类
甲参加歌星演唱会获演唱费10万。其中1万元购买服装首饰,8万元捐给
乙希望小学,1万元借给朋友丙,借期3个月。丙以5000元向15岁的丁购买一
部索尼二手手提电脑,丁的父亲戊知道后,要求返还5000元给丙,丙返还手提
电脑。两年六个月后,甲要求丙还钱,丙依法拒绝还钱。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特点:对权利客体支配的直接性,排他性;利益实现的直接性,无需他人
的协助介入,仅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对应义务的消极性,与支配权
相对的义务人仅负有容忍、尊重、不干涉的义务。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权利的实现须义务人的协助,表现为为特定行为。权利不具有排他
性,而是具有平等性。
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而产生,又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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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上的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等。其中债权的请
求权是债权的作用力,其他权利上的请求权是其他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为恢
复受侵害前的状态而缠上的救济权利。
(3)形成权
是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4)抗辩权
是对抗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特征:其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阻止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消灭请求
权本身。
抗辩权有永久抗辩权与一时抗辩权之分。永久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
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上述因合同不成立而导致权利不存在的抗辩、债
权因清偿、抵销、免除、提存等原因而消灭的抗辩、因债权请求权超过诉讼时
效期间因而法律不再保护债权的抗辩等。一时抗辩权又称延期抗辩权,是指权
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
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
权等,均属于一时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案例:甲向乙借款5000元,甲将其两头牛抵押给乙,乙将5000元给付甲。
甲将牛1卖给丙,双方已签订合同,丙已经付款,现履行期未到。问:
本案例中哪些是绝对权?相对权?主权利?从权利?既得权?期待权?非
专属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
人的权利。
特征是: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只需消极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不侵
扰,无需积极的作为。由于义务人不特定,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
权利。
特征:主体是特定的;相对权的实现须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需要义务人
的配合,或作为,或不作为。由于义务人特定,又称为对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一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二者关系:从权利命运随主权利;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单独转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专属权是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专属权一般不得转让和继承,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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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例外,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非专属权:不属于特定主体专有的权利。财产权一般是非专属权,但矿藏、
水流的所有权专属于国家。
6、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权利的派生关系为标准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又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发生的援助原权利的权
利。其目的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
责任。
7、既得权和期待权:以民事权利的全部要件是否全部具备为标准
既得权是已经具备全部要件,为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具备部分要件尚待其他要件具备才是实际发生的权利。主要有: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继承权、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权利内容而从事的行为。其结果就是
权利内容的实现。
民事权利行使方式:事实行为的方法和民事行为的方法。
权利有一定的边界,没有权利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限制可能来源于法律,
也可能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限制可能是由于权利内容的不同产生的特别限制,
也可能是适用于所有权利的共同限制。
以所有权的行使为例,当事人可以订立禁止所有权受让人处分所有权或其
处分须经监督的特约,只要不违反公益,协议就有效,当然这样的协议不能对
抗善意第三人。除当事人的约定外,所有权的行使还受到法律的限制,不仅受
到私法的限制,而且受到公法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包括:
1.以私法规范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包括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行使权利的目
的仅在于加害他人,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行使权利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行
使权利不得违背善良风俗;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等,均构成对所有权行
使的限制。
2.通过相邻关系限制相邻一方行使所有权的绝对自由。
3.第三人物权的限制:如,地上权对所有人收益权能的限制。
不允许利用所有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土地上建筑要遵守诸如土地管理、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属公法上的限制。
上述限制有一些属共同限制,适用于所有的权利,如禁止权利滥用、诚实
信用、善良风俗、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有些是由于所有权内容而
产生的特别限制,如地上权对所有人收益权能的限制。换作其他权利,其特别
限制又有不同,如债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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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
权利受到侵害,或是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途经有二:
1.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主要有民
事诉讼、强制执行。
2.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1)自卫行为
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又受到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民法通则128、129条作了规
定。
案例: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
中一男陈某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
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
后逃跑。
问题:对陈某,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黄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
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
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
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
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
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
标志。
12
紧急避险
甲为躲避山洪,冲进了乙家的院落中。甲打开院门时,乙所饲养之狼狗冲
出院门,将丙咬伤。
问:丙能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起因条件。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
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
权益。
限度条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
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
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
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2)自助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
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未予规定。例如扣留不付饭费的用
餐人或扣押其摩托车,扣住无票乘车的人以防溜走等。
条件: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表现为如不实施自主行为,将导致权利无从实现或实现显有困难;须手段适当;
事后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二、民事义务civilobligations
案例:
甲用1200元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某一天,甲将该自行车借给乙使用3天。
1.甲与任何人:任何人包括乙都有不得侵害甲对自行车的所有权,即容忍、
尊重的义务。法定义务、消极义务。
2.甲与乙:乙对自行车使用完毕,应将自行车返还给甲,即返还义务。约
13
定义务、积极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
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
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
(二)民事义务的特征
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民事权利以利益为要素,民事义务则表现为
“不利益”,义务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履行民事义务,从而保障民事权利的
实现,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如债务人的给付在于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若以
满足自己的利益作为或不作为,就不是履行义务,而是行使权利。当然多数情
况下,民事义务的履行也间接满足了义务人的利益,因为通常义务人负有义务
的同时也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是其主张权利的前提。
2.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义务有边界,民事义务的产生和内容以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
如契约中的义务与权利人的请求权相对应,体现为权利人意思的拘束,债权人
不能超越债权的权益和权能范围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物权关系、人格权关系
中的义务与支配权相对应,直接体现为法律的拘束。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拘束力
义务是以“不利益”为内容的法律拘束,无论拘束来源于法律还是来源于
当事人的约定——“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义务都必须履行,不能随意
变更或自行免除。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义务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义
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义务不履行的
法律后果。应注意的是,民事义务与公法上的义务不同,虽然是一种“不利益”
的法律拘束,但它不是对负担者人格的拘束,义务的负担者与权利的享有者地
位平等,其人格并不因义务的拘束而受影响。公法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义务的负担者要服从于权力的享有者。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法定义务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付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义务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积极义务是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
消极义务是义务人必须不作为或容忍他人,尊重他人的义务,又称不作为
义务。
14
(三)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又称为履行义务,是债务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实现合
同债权人债权利益为目的必须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给付义务是债务人所
负的首要义务。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划分根据是在同一债的同关系中的多个给付之
间的关系。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得关系所固有必备,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
的义务。主给付义务在债的关系和债的履行中起着关键作用。
特征:A、主给付义务决定着债的类型。B、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将使债目
的无法实现,因此构成重大违约行为或根本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法定的解
除权。C、在双务合同之债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没有
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以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履行,以最大程度满足债权人利益的义
务。从给付义务的产生有三种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
296条规定,承运人为旅客运送携带行李义务。第401条、404条规定,受托人
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将处理委托事务中取得的
财产转交给委托人。二是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如约定买摄像机提供短期摄像技
术培训。三是诚实信用原则或行业惯例。例如,名狗的出卖人应交付其血统证
明书。二手电脑的出卖人应有交付电脑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如使用说明书、
购、保修卡等。从给付义务是辅助补充主给付义务的,因此,从给付义
务的不履行不会导致债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只是不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
程度的实现。所以也并不必然使对方当事人产生解除权,但当三人另有约定或
交易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3.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依债得关系的发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旨在圆满实现
债权或保护债权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债务人必须履行的除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
例如,卖方交付精密机床的同时,负有告知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技术开发失败后开发人的告知义务;医生不得将纱布、手术刀留在病人腹内的
义务等。出卖人在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按照通用方式包
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特点:A、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附随义务并非债的当事人约定,而是基于
15
诚实信用原则,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在合同关
系发展过程中当然发生的强制性义务。当事人无须对此加以约定,也不能以约
定排除其适用。B、义务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
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此
类义务在任何债的关系中均可发生。也就是说,何种合同关系可以发生附随义
务是不确定的。此外,即便在合同的履行中会发生附随义务,但所发生的附随
义务究竟为“通知、保护、照顾、协助、保密”等义务中的什么义务也是不确
定的,须依合同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定。C、附随义务是不可独立诉请履行的。如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可根据不完全给付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辅助主给付义务。最大程度地实
现债权的给付利益。如玻璃花瓶的出卖人负有妥善包装花瓶,使买受人能安全
携带的义务。农作物种子的出卖人负有告知该种子的种植方法义务。二是保护
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受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的
义务。
(四)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案例:范某盖了新房,买了新家具,并为此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春节期间,
邻居家的孩子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范某的新房。这时范某正在朋
友家喝酒,有人告诉他说,你家着火了,快回家救火去吧。范某喝得醉醺醺地对人们说,
我和你们不一样,我家保了险啦,随便烧!反正保险公司得赔我!由于范某对救火不积极,
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于是范某去保险
公司领保险金。可保险公司通知范某说,由于他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
灾防损特别是积极抢救的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
绝赔偿。范某急了,跟保险公司的人大吵大闹说,买保险单时你们宣传说,家庭财产保险
后着了火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火又不是我自己放的,为什么房子和家具烧了你们不赔?
一般所谓的义务都是真正义务,即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拘束,不履行真正义
务损害的是他人的利益。而不真正义务是义务人自己照顾自己的义务,如合同
法规定的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减损义务,减损义务不履行直接损
害的是义务人自己的利益,因为非违约方对自己减损义务的不履行导致的扩大
损失不能要求赔偿。例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
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
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也有类似的规
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受害人怠于采取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就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减少了相对
方所负的责任。
16
三、民事责任civilliability
案例:
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04年9月9日还钱。
1.2004年9月9日甲还钱,则为义务的履行,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2.2004年9月9日甲不还钱,则会产生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
3.2004年12月9日乙要求甲还钱并支付逾期利息,甲支付,则不会产生
民事制裁。
4.2004年12月9日乙要求甲还钱并支付逾期利息,甲不支付,乙2004
年12月15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甲还钱并支
付逾期违约利息。这就是民事制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是权利人实现其民事
权利的辅助条件。
民事责任的含义: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与民事责任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民事义务、民事制裁,我们要注意区
分。
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在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之间,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
任。但二者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
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民事责任的本
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的辅助条件。
二是对应关系不同。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通常,有民事权利即有
民事义务,有民事义务即有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相对应,但不完全
对应。说其对应,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义务才会有民事责任,没有民事
义务就不会有民事责任。说其不完全对应,是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民事主体能
自动履行民事义务,因而不发生民事责任问题。少数情况下义务人不履行义务
而产生民事责任。
三是法律拘束力不同。民事义务产生以后,有法律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
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
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司法机关也
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义
17
务人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质是强制义务人
承担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
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由司法机关对其实施的强制或
惩罚措施。
民事责任是民事制裁的前提,无民事责任则无民事制裁,有民事责任则不
必然有民事制裁。
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具有明显的区别。
区别之一发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是因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而产生,
民事制裁是因不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而产生。主动承担民事责任者不受法律制裁。
区别之二是是后果不同。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
表现为各种民事责任形式。民事制裁是使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这种措施使民事责任的承担得以
落实。
区别之三是实现的主体不同。民事责任实现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即责任人,
民事制裁实现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4.民事责任的特征
(1)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民事
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
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当民
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
民事义务。
(2)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
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但是,
对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害,仅通过财产性的赔偿,难以完全消除侵害所造成的
后果。以侵害名誉权为例,仅有财产赔偿,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难以回复到受
侵害之前的状态。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如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补偿性
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
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民事责任,旨在
18
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补偿性与惩罚性相对立,民事责任
实行惩罚性赔偿属于特例。例如,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依法协商
6.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通常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另两种法
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
约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则只能有刑法或行政法规定。
(2)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通常由国家有关权力机构追究,
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民事责任更多体现
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自己可
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其二,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
内容、承担方式进行协商、调解和和解。
(3)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体现了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否定性
评价,以惩罚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为目标,属于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以弥补
受害人所受损失为目标,属于补偿性责任。
(4)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如死刑、无期徒刑、有
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警告、记过、
行政拘留、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者有如下五种:
案例:甲乘坐乙的出租车回家看望父母,为父亲买了两瓶茅台酒,为母亲
买了两瓶长城牌红葡萄酒。由于乙的驾驶不慎追尾丙的车,甲的头部被撞青,
4瓶酒全碎。丙的车右后灯被撞坏。问:
乙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哪些是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
任?单独责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它
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
产生的民事责任、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后合
19
同责任等。须注意的是合同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仅是合同责任的一种。
侵权责任是侵犯他人法定的财产、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是指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
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产生的民事责任等。
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责任发生的根据、构成要件都不
同
2.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如A借B人民币1000元,A
逾期不能还款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如A、C个人合伙
向B借人民币1000元用于合伙组织的经营,逾期不能还款的民事责任。根据各
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共同责任人按照特定的份额各自承担责
任。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
不分先后次序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以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是按份责任。
区分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的意义在于: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
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各自应
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于连带共同责任而言,受害人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
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
责任人追偿。
3.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
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
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区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意义在于: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
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
神损害。
4.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案例:甲、乙、丙、丁各出资50万元设立彩虹服装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于
经营管理不善,3年累计负债300万元,公司现有资产120万元。问甲、乙、丙、
丁对3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20
设甲、乙、丙、丁各出资50万元设立彩虹服装合伙企业,遇到同样情况,
问甲、乙、丙、丁对3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
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
所承担的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
证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区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意义在于: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
人的出资或者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分类。
过错责任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
的责任。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损失对受害人由显失公平是,由法院根据实际
情况,以公平原则判定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因堆放的物品
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当事人均无过错,应以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如果危险
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损害或者合
同得到履行的状态,加害人所应当为或者不为的一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十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21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
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和拘留等强制措施。违约责
任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外,还有继续履行、减少价款或报酬、定金责任。
司法考试真题链接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单项选择题)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单项选择题)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3.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
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单项选择题)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4.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司法考试真题多项选择题)
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
单位之间的关系
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
5.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
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单项选择题)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6.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单项选择题)
22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7.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多项选择题)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
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
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多项
选择题)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9.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003年司法考试真题
多项选择题)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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