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
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
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
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
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
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
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
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
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
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
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2.“家本位3.“国本位”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
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
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2.“判例法”3.“成文法”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
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
的、“任意”的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殷商
的“任意法”是“神本位”法律观在立法、司法领域的产物。“任意法”之“意”,是“人
意”和“神意”的混合体。
某一项具体的立法、司法活动正是“人意”与“神意”的巧妙结合。这是夏、商
法律文化的整体性特征。
二、“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治”(西周、春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西周、春秋,便结束了“神本位·任意法”时代,而进
入“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西周是“既信鬼神,兼重人事”的时代。春秋是“不信鬼
神,注重人事”的时代。)“家本位”即家族主义或“礼治”。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
的“礼”,此时获得了空前的政治价值。礼是父系家长制时代的产物。它的社会价
值在于维护父系家长特权和宗法等级制度。“礼”字本义为祭祀祖先神的宗教仪
式,后引伸为具有神权彩的行为规范。在“迷信鬼神”的夏商二代,“礼”是神权
化了的行为准则。
“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1“礼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
是“亲贵合一”的宗法贵族政体。“礼治”成为当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叫作“政
以礼成”。“礼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化。“判例法”是当时宗法
贵族政体的必然产物。贵族政体对法律实践活动施以直接的巨大影响,从而决定
了立法、司法领域的诸如“单项立法”、遵循先例、故事等一系列特征,构成法律
实践活动的整体样式,我们称之为“判例法”。
“判例法”崇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允许法官在遵循先例的总原则下,凭借法
律意识和法律政策对案件进行裁判,判例既是司法的结果又是立法的产物,“寓
立法于司法之中”,使司法和立法活动巧妙地融合起来。当时的审判方式被概括
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判例法”是“礼治”的产物,与宗法贵族政体、土地贵族所有制、按血缘标准
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等等,一脉相承。
儒家思想主要内容: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
治论。
三、“国本位·成文法”时代的法律文化——“法治”(战国、秦)
在“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末期,“法治”思潮和“成文法”新因素逐渐成长起
来,不断发展壮大,终于开拓了一个新的时代——“国本位·成文法”时代。
“国本位”是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来指导国家的法律活动,确定个
人与国家(即专制君主)间的关系。依人们“后天”的行为和业绩实行权利再分配。
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法治”,其实质是建立和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
体。
“成文法”是当时集权政体的产物。“成文法”是由国家组织专门机构依一定程
序制定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或法典,让各级法官根据法律的详细规定并依法定
程序审判案件,既不得参考以往的判例,也不允许任意出入、各抒己见。
“成文法”是“法治”的产物,与郡县官僚制的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地主阶级的
土地私有制、按人们“后天”行为和功绩实行权利再分配等等,携手同来。
法家思想的特征: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重视实力,倡导耕战强国;
主张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与历史进化论作为“法治”的基
础;使用法、术、势、赏、罚、刑等基本概念。
四、“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法合治”(西汉至清末)
从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发展时期——“国、
1出自《礼记·大传》
家本位·混合法”时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在自然经济土壤上宗法家族
制度与集权专制政体的密切结合。(家国本位)
此间,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最突出的特点:“法礼合治”,即维护中央集权
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和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礼”两者合而为一。(礼法合流:
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儒家“礼治”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的法家“法治”相结合,形成
“国家”与“家族”的统一,并进而实现“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
化”。)
在法律实践的方式上,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形成“混合法”的法律
样式。荀子“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2的蓝图成为范本。西汉以后,历代
王朝都重视制定以刑为主,民事、行政、实体与程序法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封
建王朝除随时颁布大量法令之外,还创制和适用判例。同时,法律设施和法律艺
术也得到充分的发展。该时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心。可以说,
它的一系列特征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系列特征的集中体现。
“议事以制”、“重人”是“判例法”时代的产物;“重法”是“成文法”时代的产物。
它们在“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时代仍然顽强地存在,但已改变了
原本面目。
经过长期法律实践,封建法律家认识到如下的事实:
成文法是有缺欠的,它不可能包罗各种复杂情况,又不能随机应变。
“议事以制”的基本精神是永存的,无此则不能弥补成文法的缺欠。
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与“法”是两个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两者相辅
相成,互为补充。唐代以后,法制完备,统治阶级已积累了近千年的实践经验,
在法律思想上逐渐形成了“人法并重”的观点,其表现形式是兼重“法”的威严性与
“人”的灵活性。
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结合的“混合法”时代,“法”与“人”的作用被置于
同等重要、不可或缺的地位,只不过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分别有所侧重而已。“人
法并行”正是“人治”“法治”之辩的归宿。
【参考文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PPT课件
2出自《荀子·君道》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22:12: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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