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风险点O.1:
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只有订单,不注重框架合同的签订及规范,易产生纠纷。
风险防控:要重视框架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框架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
系,锁定客户方的基本信息,发生纠纷可以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定纷止争的标尺。
风险点O.2:
合同谈判中,为揽生意,对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不作修改争取,易被限制权利。
风险防控: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均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不合理的要据理力
争。必要时不要怕麻烦,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风险点O.3:
合同只在最后一页签字盖章,不加盖骑缝章,存在被替换的争执可能。
风险防控:合同每页都要签字盖章或加盖骑缝章,杜绝替换可能。
风险点O.4:
合同附件不签字盖章,效力容易产生争执。
风险防控:合同附件也要像主合同一样签字盖章,并注明是哪一份主合同的附件。
风险点O.5:
合同中未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可能带来侵权风险。
风险防控: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约定加工制造、销售产品所
涉及到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均由提供方负责保证权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需
要提供相应证明档加以证明,否则由提供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风险点O.6:
来往函件通过发送接收,函件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风险防控:在纸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约定双方合同
执行中往来的函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址发送接受,最好要求约定的电
子邮箱是。另外,重要文件,比如合同、授权书等一定要用纸质文件手签
并盖章。
风险点O.7:
通过收发的邮件数据未有效妥善长期保管导致灭失的法律风险。
风险防控: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尽量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
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也要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
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有需要的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风险点O.8:
双方业务经办人直接签署来往函件,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容易产生争执。
风险防控:索取对方业务经办人的授权书或在主合同中注明业务经办人的姓名和权
限。
风险点O.9:
送货单的签署难以规范,送货难以取得有效交付凭证。
风险防控: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收货章,另外,及时开具交付发票,完善保留物流送
货凭证。
风险点O.10:
客户定牌加工时,未审查客户的商标权利凭证,容易导致侵权。
风险防控:定牌加工业务中,应要求对方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或许可使用证明档,必
要时还要进行商标检索查询。
风险点O.11: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及其股权份额未经外资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无效。
风险防控:隐名股东或入暗股等其身份资格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欲成为外商投资
企业股东或变更股权份额必须尽快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风险点O.12:
外贸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失却纠纷解决机制。
风险防控:外贸合同一般要明确写清仲裁条款,如果与我国有双边条约的,可以考
虑注明诉讼管辖条款。
风险点O.13:
仲裁条款写得不清楚,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风险防控:必须要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以避免一个城市有两个仲裁机构时,导致
仲裁条款无效。
风险点O.14:
仲裁条款中既约定争议时可以提请仲裁,又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可能导致仲裁条
款无效。
风险防控: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唯一的、排他的,不能载明可以向法院
起诉。
风险点O.15:
与香港公司签署的外贸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权条款的,发生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
保护。
风险防控: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
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与香港公司的商
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在内地法院诉讼的判决书能得
到香港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风险点O.16:
与外商签署合同时,对外商的主体身份审查不明,容易导致风险。
风险防控:要求外商提供公司注册登记有效证明文件,必要时通过中介机构或我国
驻外使领馆查询证实。
风险点O.17:
与离岸公司签署外贸合同,其最终履约能力难以得到保证。
风险防控:凡与离岸公司签署外贸合同,如果有境内实际控制人的,一定要求境内
实际控制人担保或作为共同的合同主体;如果没有境内实际控制人的,一定要慎重
选择付款条件,少做后T/T,或者通过增加批次控制单批数量,以控制风险。
风险点O.18:
合同、订单、单证数据管理不齐,会因外汇滚动核销的原因导致应收债权被质疑。
风险防控:合同、订单、单证数据要单单相符,存盘备查,不因已收汇而忽视对数
据的管理。
风险点O.19:
外贸合同只有外文本,在合同的理解、执行及纠纷解决中带来多重不便,并增加自
己的费用。
风险防控:外贸合同一律采用中英文对照本,可以先做一个模板合同,以后只需个
别地方修改后即可反复使用。
风险点O.20:
向货代提供空白报关委托书,可能会带来费用被重复追索的风险。
风险防控:尽量避免提供空白报关委托书,难以避免时要将空白报关委托书编号登
记,向贷代交接时要有签收记录。
风险点O.21:
外贸合同中运费由外方承担的约定条款并不能当然免除运费的承担。
风险防控:谨慎对待,如果货代是由自己委托的,在货运合同等货代相关业务合同
关系中则会成为运费等相关货代费用的承担主体,由此带来费用的追索风险。
风险点O.22:
货代公司代垫货代费用,没有发票及明确银行付款单等支付凭证的,可能会造成不
能向委托人追索代垫费用的风险。
风险防控:货代公司如果代垫费用的,应当注意索取发票,如果没有对应数额的银
行付款单,还应当向收款方索取收款额对应明细单。
风险点O.23:
出口企业因为滚动核销会给债务人赖帐提供的口实。
风险防控:相关协议、单证应完善保管。出口企业举证证明用于出口垫汇核销的货
款并非涉案货款,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用于核销涉案贸易合同货款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出口企业主张用案外的出
口贸易合同项下的货款核销涉案合同的货款,应当证明该案外出口贸易合同是真实
存在的。
2、案外出口贸易合同的国外买方支付货款的凭证。该证据证明案外出口贸易合
同已实际履行,出口企业确有相应的外汇收回,以此左证案外出口贸易合同项下的
货款充抵涉案货款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的事实。
3、尚未核销的案外出口贸易合同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提供该合同
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表明该笔出口贸易在出口前已通过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方式在外汇管理局处备案。该出口收汇核销单未经核销,表明案外出口贸易合同项
下的货款已收回但未核销的事实。
出口企业还可能提供其它的一些证据材料,如出口企业未对涉案货款办理过退
税的证明,或者国外买方提供经公证认证的表明未支付过涉案货款的申明书。关于
未退税证明,其与涉案货款未收到的待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因为是否实
际退税与是否收到货款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将国外买方的申明书视为证人证言,
其证明力要低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证明力。该两份证据可以作为前述证据的补充。
风险点O.24:
免税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异地安置、买卖,对于设备进口方、买卖双方均会带
来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
风险防控:免税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如需异地安置,一定要事先办理好转关手
续,如需买卖,一定要事先办理好退关复进口手续。
风险点O.25:
加工贸易企业将海关监管料件进行串换挪移,会带来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
风险防控:海关监管料件一定要按监管要求进出,如需改便用途,一定要事先申请
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风险点O.26:
如何应对涉外商事纠纷对方当事人出境逃废债务。
风险防控: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可以在起
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2)被限
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有逃
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
行的。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技巧〗
(1)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表格中列明劳动者与签订劳
动合同有关的各个项目,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
资料留作证据。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
证明。同时,还应该要求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
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
为证据。如要求应聘人员提供合法证件和其他证件,这样一旦事后出现问题,还可
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职工名册包括:劳动
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
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对那些不辞而别的职工,职工名册就是用人单位向
他追索赔偿的重要证据。
〖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举证技巧〗1、制度制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代会讨论、协商的
书面证据。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的书面证据。3、
对于已经存在的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
#民事诉讼#〖十招教你成功追债〗
一、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
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
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该债权有抵
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
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
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
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
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
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
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
解协议。
三、仲裁
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
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
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
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
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理期限为6个
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
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
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
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
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
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
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
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
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
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
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
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
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管辖权(即
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
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
议、担保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2
八、优先受偿权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
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
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
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
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
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
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
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P(_+C"S'e*M)w1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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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代位追偿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
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
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
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
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v2q7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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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审查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效力风险
首先,合同的效力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重要的内容,不审查或者疏忽合同的
效力审查,最终如果出现经过律师审查的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合同
的结果,这是律师的重大失误。
通常,一些年轻的律师或者经验欠缺的律师审查合同的时候,仅仅是在合同的
文本上进行一些文字性的审查,却会忽略合同效力的审查。其实,律师在合同审查
和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提醒自己以及提醒客户,合同的效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
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待审合同的效力会成为争议的问题,这恰恰是律师必须进行审查
和思考的问题。
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时候,必须考虑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特别要十
分谨慎地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终防止无效合同甚至合同事件的出现,
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
其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又一重要环节。
审查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果仅仅从合同文本本身进行审查是无法得到解
决的。律师必须借助于尽职调查等手段,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
的资料,对当事人提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看是否经过年检、营
业执照的期限是否已经过期,如果是分公司,签约还需要当事人提交总公司的法人
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和授权是否清晰等等。
对于重大资产的出售、担保合同等需要出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土
地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等还需要出示资产所有权者的凭证或者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权
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必须借助于权证的审查,否则律师
容易出现因考虑不周或者疏忽大意的失误,一旦签署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合同,律师同样会因为最终合同无效而被追究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目的误解风险
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缺乏对双方当事人背景意图的了解或者
错误理解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产生的法律风险。
所谓交易的目的,是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指向的交易中,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真
正动机或希望实现的经济目标。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当事
人的交易背景,该项合同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当事人愿意成就合同的底线和
条件是什么?合同双方就该合同谈判中的主要争议条款是什么等等。在了解这些合
同背景的前提下,律师才能有效、准确地把握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基本精神、语气和
条款的取舍,才可以了解当事人希望成交的合同与该合同存在的风险之间的比重,
才能真正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履约能力风险
对当事人履行能力的错误判断,以及在合同中缺乏对合同不能履行时风险可控
制的条款设计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合同履行能力总是较高的估计,总是认为自己会
顺利地履行合同,有时会签订一些超过自己实际履行能力的合同。一旦履行条件发
生变化,必然会由于当事人履行能力的限制带来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结果,最终
造成一方甚至双方均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并且导致合同当事人产生重大损失。然
而争端一旦发生,合同双方必然会讨论和深究出现这种结果时,合同中是否已经对
这种结果有预期的救济条款的安排。这时往往是考量律师对合同发生争议情况下的
条款设计的质量和律师的预测能力和水平,如果由于律师的经验不足和疏忽,在合
同中没有对可以救济的条款进行预期安排,例如违约责任、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或
者赔偿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争议的管辖等条款的设计,一旦
出现风险,将会出现律师对当事人难以交代的尴尬局面,而律师作为与当事人的服
务合同关系,这种服务质量的纠纷必然难以避免。
四、条款缺失风险
由于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缺乏对主要条款的完整性审查,最终导致合同实际履
行中出现严重的障碍。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完整性审查是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的主要内容,律师在审查
修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时,必须知晓该份合同属于《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中的哪
种类型合同,或者是属于无名合同中何种法律关系的合同。作为一个从事合同审查
和修改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应当明白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有哪些,当从事具体
的合同审查和修改工作时,不应当对该类合同基本的审查内容发生遗漏。
五、履约先后风险
合同的履行期限往往是合同当事人争夺的控制条款之一,而通常在合同履行期
限的条款设计中,有经验的律师不会满足于自己的委托人的义务条款在履行期限的
设计中与简单的年、月、日挂钩;相反,很多情况下,律师往往会将委托人的义务
履行设计置于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之后实施,而委托人的权利又往往会置于对方当事
人的权利之前享有,即将合同条款设计成《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后履行义务享有抗
辩权的条款。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股权并购合同中
常常会出现这样的设计,这样的合同设计在合同履行中,会大大降低委托人的法律
风险,从而也必然降低律师的法律风险。
六、利益失衡风险
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和当事人利益反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份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其中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应当是平衡的,不应当出现当
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失衡的情况或者利益反常的情况。如果律师在审查和
修改合同中,发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现失衡,合同中基本上是某一方的权利,另
一方基本上只有义务,或者一方的义务明显要重于另一方,这样的合同相信是很难
以达成一致的。即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这样的合
同约定是否会发生效力很值得商榷。因为当争议发生的时候,裁判机关必然会考虑
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依照职权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律师最终无法向当事人解释清
楚其中的缘由。
七、操作障碍风险
合同条款中约定一些看似有利但却无法操作的条款误导委托人,一旦遇到操作
障碍,容易引起委托人与律师的责任争议。
我们常常发现,一些当事人在提供的合同修改稿甚至是律师帮助起草的合同文
本中,会有一些看似有利但是实际却无法操作的合同条款。当我们对这些条款进行
审查和修改时,必须考虑合同条款尤其是反映权利义务的条款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否则一旦遇到操作障碍,当事人必然会迁怒于律师,律师的风险岂能回避?
八、指代错位风险
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要注意合同的主体指代用语错位也会发生争议和风
险。
合同中当事人的主体全称常常会被甲方或者乙方等词语所替代,这是惯例。但
是我们必须注意,一旦在合同中设定权利义务时,甲方或者乙方的指代关系是绝对
不允许错位的。
九、表意不明风险
律师还应注意,合同的文字意思表示不明或者表示错误导致的法律风险。
合同的文字表述应当是十分严谨的,文字含义在条款中的理解不应当发生歧义。
实践中由于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意思不明或者错误的例子比比皆是。律师绝对不能
在类似的问题上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否则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只有律师自吞苦果。
十、失职被骗风险
对当事人的诚信审查判断失误,也会导致法律风险。
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中,必须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诚信度。律师审查对方当事
人的诚信度,是为了防止委托人由于轻信对方造成合同财产被骗。律师审查委托人
的诚信度是为了防止委托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甚至利用律师社会信任度为自己掩
饰虚假的、违法的目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合同或者金融的纠纷常常会牵涉
律师,卷入被司法调查的尴尬。
总之,合同的审查和修改绝不是停留在表面的文章,需要律师用学识和智慧去
履行该项律师的职责,一个律师如果要胜任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工作,必须勤勉尽责,
理性智慧,依靠律师娴熟的业务技巧,对待审查合同反复研究,认真审查,依法修
改,真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最终避免律师在该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刑事诉讼#〖律师如何回避刑事案中的人身风险?〗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风险回避:
(1)不取证。这里所谓的不取证,并不是指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严重不负责任的不取证,而是指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用法律规定的其
他手段和方法获得证据,而不直接调查取证的行为。首先,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
程中,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
告的规定,以“补充侦查建议”的形式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线索。其次,待案件进
入审判阶段后,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证人出庭。上述两种作法,一方面有效的避免里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
取证风险,另一方面又达到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目的。
(2)公证取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律师可以兼作公证人,而在我国两者职业性
质完全不同,对公证而言,律师的证明行为只能算“私证”。在公证机关派员在场
的情况下公证取证,在民事诉讼中已经为律师同仁所广泛采用。在参与刑事诉讼活
动中,律师完全也可以采用这种调查方式。虽说费时、费力,但既增强证据效力,
又回避了执业风险,在现阶段不失为一个可取的办法。
(3)无关紧要的证据不举。根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
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律师
提交的证据首先是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其次,还必须保证提交的证据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影响;加之在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不
尽相同的。所以,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被告人无其它证据佐证的供述等证据就
无需法庭出示。
(4)避免直接接触证人。我国《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均规
定:“律师不得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在司法实践中,何为
“引诱”并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因此经常被司法机关进行扩大性适用,给律师执
业活动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应按方法一中
所述申请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通知证人出庭,而且应尽量避免在非庭审
场合直接接触证人。
2、包庇罪的风险回避:
(1)充分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过程中,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只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指控进行供述和辩解,对于其他与被指控罪行无关事实不予陈述。从根本上断
绝律师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罪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回避执业风险的目的。
(2)奉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也就是,在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过程中,告之其如果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其他罪行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并且告之
其自首的法律后果。
(3)拒绝司法机关调查。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知悉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
关做虚明使犯罪人的罪行不被发现、追诉的构成包庇罪。换而言之,如果只是
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罪行,但没有做虚明给司法机关,就不能构成包
庇罪。那么,律师就可以根据律师行业的通行职业道德标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案
件情况。
(4)通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可能继续犯罪的,律师一旦知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就应及时通过律师
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尽量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况下进行协调处理。
3、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风险回避:
目前在某些案件卷宗中的某些材料的确是有保密级别的,如果办理这些案件的
律师将此部分材料泄露出去,必然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因
此,为避免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在办理上述业
务过程中对于委托人或其它人提出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要求,应遵照《律师职业
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25条的规定拒绝其要求,并向其充分告之此行为的性和法
律后果。
#工程建设#〖如何做好工程签证和索赔工作?〗
(1)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工程
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2)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配置专门人员,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
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
(3)明确项目经理的管理责任。杜绝该签证而未签、该索赔而不索赔的现象;
(4)注意合同约定的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
应及时提出;
(5)强化证据意识。依约及时有效地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报告并保留签收证据,
如: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设计变更报告、价格调整报告、工期顺延报告等。
#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
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
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
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
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
、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
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
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9:43: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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