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编者按】合同条款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
内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谈判已经无从考证,最
后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当双方当事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这些条款的约定是否完备,就成了合同守
约方的能够获得救济的关键一局。本文从常用的合同条款入手,对合同签
订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本所广大客户足够的
重视。
古罗马将合同称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需要
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内容如果出现缺陷,则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
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看到,合同
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因此,经营者应该把更多的精力
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充分重视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
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
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
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
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
险。
(二)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
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
“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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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
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大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
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三)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
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
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
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
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四)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
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
式,还是挂墙;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
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
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约定不明的法律风
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
二、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
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
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一)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
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
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
纠纷。
(二)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
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
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
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它因素发生争议时,也
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三、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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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
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
风险主要体现在:
(一)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
是在交货方所在地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
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
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
(二)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
体系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
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
加。
(三)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
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
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四、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
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
(一)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
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
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
(二)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
标的时,若只约定总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
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争议。
(三)价款支付约定方式过于简单。在服务性合同里由于提供服务一
方的义务具有弹性,若合同价款支付采用纯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的方
式约定,则可能难以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效进行抗辩。
五、合同的时间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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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善的合同必然包括约定的一系列时间概念。一方面,时间条款
是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另一方面,完备的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利履行
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
案例:A公司在产品市场灸手可热的时候,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
协议,双方约定产品价格为成本价加20%,具体供货数量以A公司生产
能力为限;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也没有约定相关的解除条件。若干年后,
A公司产品在市场已经滞销,但A公司仍然不断向B公司供货;B公司欲
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依据,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当合同不是一次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判断合同履行
完毕时,就需要约定一个合同有效期。而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企业经营者只
考虑签约当时的顺利交易情况,不设定合同有效期,甚至希望合同成为无
限制的长期合同。而一旦合同履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将给企业带来巨
大的法律风险。故而,如果确实无法确定有效期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详
细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予以弥补,以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履行时间。任何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若干的权利义务,各
项义务之间有时存在顺序问题,有时一些义务必须限定履行时间,否则将
给其义务履行造成障碍。而具体义务的履行时间经常没有受到足够的重
视,尤其是合同的次要义务更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甚至在实践中,一些合
同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却没有约定相应的义务应该履行的时
间,违约也就无从谈起了。
(三)履行期限。一些义务不是简单的行为,除了明确时间外,还需
要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如通常付款会规定在几日内完成。一些以特定行
为完成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直接规定合同有效期确实不便,若因此不限
定履行期限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略。为避免法律风险,约定对方完成特
定行为的最长履行期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一旦对方迟延履行,则可以解
除合同。
六、履行方式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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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密切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不同的
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
风险,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行判
断。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
(一)代为履行问题。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根据交易需要
衡量对方,保证对方亲自履行合同以便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合同出现代
为履行约定时,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代为履
行缺乏相应限制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
当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禁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
风险范畴。
(二)运输条款问题。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
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
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七、保密条款及法律风险
经营信息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外合作时,难免了解或让对
方了解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签订保密条款能够有效保障这
些信息不被他人滥用,尤其在技术合同中,保密条款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
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
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保密条款法律风险导致的损害不易计算,对
企业的伤害有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在约定时应当格外注意。
八、不可抗力及法律风险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少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也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最常见的就是将法律条文直接搬用,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真的发生不可
抗力时,双方往往争执不休。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在实际约定时应该进一步明确
有关内容。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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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尤其是双方需要特别排除的事件,如政
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
(2)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以及迟延通知的责任;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4)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哪些导致合同解除,哪些只是部分解除,
哪些只是暂停履行等;
(5)其它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项,如减少损失措施的采用、费用承
担、保险等。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但在长期合同中,该条款应该引
起重视。
九、违约责任
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约定,经常看
到合同中写道: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
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
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吃
哑巴亏的情况并不少见。
(一)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在考虑义务的时候不是单一的,
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应当根据延迟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符等分别
约定违约责任。若合同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因该部分义务履行
发生分歧时,双方必然产生争执。
(二)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一些合同义务违反带来的损害
很难明确,双方容易就责任承担标准发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违约责任的
具体计算方法就会存在法律风险。
(三)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
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失去意义,然而企业若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合同的企业常常付出较大的代价。
十、解决争议条款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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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司法区域的选择对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同的。企业对注册所在地
的司法实践最为了解,若合同纠纷能够在该区域进行处理,法律风险能够
最有效地得到控制。因此,在合同中通过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效的仲裁
或诉讼管辖法院,是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
若约定在对方司法区域管辖,法律风险值通常比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
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难
度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
十一、生效条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
力。此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最为常见的约定是:“合
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一些较为特殊的合同,需要在特
定条件或期限届满后才决定是否执行该合同,生效条件就需要认真对待。
十二、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合同目的有时并不容
易说明,特别是一些合同形式与双方实质目的有出入的情况,如当时购买
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解除导致买卖合
同目的无法实现。必要的对合同目的进行事先说明,对于双方将来发生此
类情况解决有所裨益。
合同目的还能够用于对当事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软性的约束,对合同
条款有不同理解时,也可以根据合同目的作出合理的解释。所以,在较为
复杂的合同中约定合同目的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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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9:3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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