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和高新技
术公司的融资手段,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桥梁,成为科学技术
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催化剂,成为一个民族创新的重要因素。中国现
阶段社会诚信的普遍缺失、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以及风险投资
实践的匮乏,导致风险投资领域公共救济严重缺乏,使风险投资业在
中国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本文拟对当前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风
险进行分析,并从实务上探讨律师对于防范法律风险的针对性措施。
一、我国风险投资业面临的十大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风险之一:风险投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一是风险资本募集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风险投资人之间的信息
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包括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即投资者无法在事前准
确地知道风险投资家的真实能力〕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风险投资
家是否善尽职责投资人难以各悉〕。此类风险又称为隐藏的行为,将
导致道德风险。
二是工程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导致的法律风险,既包括客观方面存在的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即因
所投资领域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
双方都可能有意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根本防范策略:
其一,相关投融资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防范风险。在风险投
资过程中有两类合同,即风险投资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和风
险投资家与企业企业家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它们是风险投资各方主体
用以防止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难题的重要工
具。如投资者为防止风险投资家的时机主义行为,在合同中合理安排
薪酬鼓励条款和约束条款;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投资工
具的选择、投资阶段的安排、投资企业董事会席位的分配等内容的约
定,等等。
其二,完善立法,确立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国
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出资仅占百分之一的风险
投资家可以享受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工程收益,但同时要对风险投资承
当无限连带责任。而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那么》等法律尚无有
限合伙这一法定形式,这就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开展,需要在未来的合
伙法中予以明确。
风险之二:技术开发不能与缺乏市场前景的法律风险
在种子资金投入阶段,实际上是风险投资机构与技术开发方共
同开发技术,技术开发不能是这一阶段的主要风险;而在导入资金投
入阶段,技术缺乏市场前景那么成为主要的法律风险。
根本防范策略:其一,加强前期科学的可行性调查论证,加强
投资的审慎性,降低投资风险;其二,加强合同的技术性,以合同的
明确性、周密性防范法律风险;其三,加强资金的监管。
风险之三:风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法律风险:
风险企业在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有瑕疵〔如该技术系创业
人员原所在单位的职务创造〕显然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因为在很
大程度上,风险资本看重的可能就是该项技术。此外,创业者与原单
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
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纠纷,不利于风险资本的引
进。
根本防范策略:其一,审查创业人员或主要技术人员与原单位
的劳动合同;其二,审查核心技术权利的法律归属,确认相关知识产
权的合法性;其三,妥善解决创业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纠纷与同业竞
争禁止的矛盾。
风险之四:风险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
的法律风险
风险投资机构与风险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风险投资协议》
的订立,这是确定风险投资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
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
当的法律风险,如以简单的未来股权转让协议替代风险投资协议,以
致未能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根本防范策略:其一,对于缔约不能的,双方可事先约定缔约
本钱的承当;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
关于缔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二,对于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
果等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法》第43条有原那么性的规定,双方可
于谈判前具体约定相关的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其三,对于缔约不当
的,可由双方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合同纠
纷的解决方式解决。
风险之五:尽职调查不实及法律意见书失误的法律风险
这一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及创
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当相应法
律责任;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那么可能因其
提供资料的不实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本防范策略:其一,建立各方根本的诚信根底与工作机制,
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如实出具相关真实法律文件,协助进行调查;
其二,严格按照科学的操作规程进行尽职调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其三,法律意见书中如实陈述和理性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根底及制定科学的免责条款。
风险之六:风险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关
于风险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关于股东权益保护。
根本防范策略:其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加强风
险投资机构对企业的参与和监管权利;其二,以合同形式完善股东权
益保护机制。
风险之七:风险资本流转不能的风险:
由于股份设立的高门槛及风险企业创业的特征,在我国现行公
司法体制下,吸收风险资本的企业大多数情形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
式。所以,风险资本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
股权。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市场上的可流动
性〔一般在资金投入后都会规定一个最低的资金滞留期,往往都约定
三年内风险投资人股权不得转让〕。
根本应对策略:资金在企业里相当时期的滞留,是风险投资区
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特征。但在未来的开展时期,我们可以借鉴像美
国那样包括普通股以及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在内的多种资产
证券化选择。
风险之八:IPO不能的法律风险
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风险资本家们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股票上市后,风险投资商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期之后即可售出其
持有的风险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
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理论上说,局部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选择进
军我国的主板。但目前而言,风险企业IPO尚存在相当的难度,由此
引发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根本防范策略:其一,加大中国风险投资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
创业板等海外证券市场的上市;其二,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创
业板市场。
风险之九:股权转让不能〔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不能〕的法律
风险
在我国的风险投资实践中,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
或管理层回购。风险企业原股东回购风险投资方的股权实际上是股权
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风险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由
风险企业管理层来受让风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那么称为“风险企业
家回购〞或“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的方式退出,对
风险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
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风险投资方投资后对风险企业享有股权,
同时又在企业原股东或管理层方面获得实现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
是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风险。
根本防范策略:其一,原股东回购在操作程序与股权转让根本
相同,通常依赖于风险资本投入时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有关回购的条
款;其二,原股东或管理层回购不可错误地表述为“企业回购〞,要
防止企业为回购主体引发的违反公司法要求的法律风险。
风险之十:清算不能的法律风险
对于失败的风险投资工程来说,清算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唯一途
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风险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份投资本金。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类。非破产清
算是指因企业营业期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企业违法被责令关
闭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产清算那么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在
于,由于企业已资不抵债,风险投资方作为股东投入的风险资本也就
血本无归;非破产清算的难点在于形成公司僵局后的顺利解决,虽然
新的《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对此作出了原那么规定,但由于缺
乏操作性的具体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很难得以
实施。
根本防范策略:其一,在双方投资协议中约定可供操作的具体
清算条款;其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司僵局的司法和经济解决模式。
二、风险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的律师实务
风险投资法律效劳对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律师提供了广
阔的法律效劳市场空间。主导风险投资业务的律师,不仅应该精通法
律,还要对投资、证券乃至会计、管理和经济学有相当了解;不仅要
有娴熟的司法技巧,还要有足够的社会影响力,有足够的能力解决企
业投融资过程中的综合问题。风险资本的运营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
段:1,资金募集阶段;2,工程筛选、审查、评价、谈判阶段;3,
管理投资工程阶段;4,退出投资工程阶段。律师为风险投资公司提
供法律效劳也主要是围绕这四个阶段展开。下面将对律师在各个阶段
所做的主要工作做一介绍,其中的重点是第二和第四阶段。
1、资金募集阶段。
根据国外经验,风险资本的来源相当广泛,包括政府财政、养
老基金、捐赠基金、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资本等
等。但我国当前那么以政府财政为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辅之以局部
商业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出资,个人资本那么根本被排斥在外。
目前,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组织结构:
〔1〕有限合伙制。这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普
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
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
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这是风险资本最具活力的组织结构,但我国《公
司法》中尚没有该种组织结构的设定,需要在即将出台的《合伙法》
予以明确。
〔2〕公司制。即指风险资本以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这是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的唯一合法形式。
鉴于有限合伙制尚未得到我国立法的认可,故律师在资金募集
阶段主要涉及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业务。如帮助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
人起草合作协议、拟定公司章程、办理公司的审批和注册登记等等。
随着未来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确实立,律师在风险投资公司成立时的业
务将大大增加。如草拟、修改和完成合伙协议,并对有限合伙人和普
通合伙人的利益关系从法律上加以界定。
2、工程筛选、审查、评价、谈判阶段
A投资准备阶段。律师在一个具体风险投资工程中介入的最早
时间是投资准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帮助风险投资人
寻适宜的投资工程,并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为投资者提供高科技工程和投资时机;
〔2〕代为进行工程考察;
〔3〕对被投资者进行资信调查;
〔4〕对企业提交的商业方案书进行法律评价。
一般来说,风险投资人只有在得到律师对投资方案的法律可行
性认可之后,才会进入到下一阶段。
B、洽谈阶段。当风险投资商决定与投资对象进行面谈时,律师
就要介入并提供法律效劳。这是律师通常情况下介入风险工程的时间。
律师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审阅各种法律文件,包括风险投资公司方面的和风险企业递
交的材料,主要内容有风险企业的章程、股东协议等,重点在于对被
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有关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的合法有效性的审
查。
(二)参与商业方案的制定,起草各种法律文件,主要是股权架构
方案及投资协议的制定。为风险投资人设计出最正确最经济的方案是
律师在此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
A,股权架构方案的设计。
股权架构方案包括财务结构安排和治理结构安排两局部。其中财
务结构安排又包含金融工具设计和股权安排两项。
a,金融工具设计
根据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人一般要采用多种金融工具。金
融工具选择的关键问题是要确保投资的变现、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和
对企业的适度控制。
在风险投资中比拟常见的金融工具有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
先股、可转换债、附购股权债、纯债权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目前优先股没有法律地位,故缺少
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于其它几种金融工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
择。
b,股权安排
所谓股权安排是指确定风险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全部股权中所
占的份额。这里涉及三方面内容:确定风险投资额;确定被投资企业
的股份分配;确定资金分期到位和对企业开展情况的检查标准。
风险投资人在风险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往往是以未来企业的
现金流量来进行计算的。一个简单的估算公式如下:
风险投资人所占股份比例=投资额×预期回报倍数/〔回收期末盈
利×市盈率〕
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风险投资人对投资回报的要求
也不同,如对种子期企业要求有10-15倍的回报,成长期企业要求
为6-8倍等。回报倍数也反映了风险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率。
试举一例如下:某网络公司制订了一份商业方案书,按此商业方
案,如果风险资本家投入1000万元的资金,在4年后可盈利2400
万元。假设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市盈率为10,风险资本家根据企业
开展阶段要求4年预期回报为6倍,那么风险投资人在企业中所占的
股份比例应该是:1000×6/(2400×10)=25%。剩下的股份归创业家
或风险企业。
在上面提到的公式中,盈利预测是相对主观的,投资方与企业通
常有争论,因为这关系到二者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的分配。为解决
这个冲突问题,一般采取设置股票期权的方法,即允许企业家在未来
按照事先约定的较低的价格来增加股权,但这种期权只有在企业家到
达原来方案的经营业绩目标时才能执行。当然实际的操作可能更复杂,
因为还会涉及到分段投资和股权重新分配问题等等。
c,治理结构安排。治理结构安排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信息不
对称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协调风险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
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以防止管理层以风险投资人的损失为代价来谋求
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治理结构安排主要依赖于两种机制:鼓励机制和
约束机制。
鼓励机制包括(1)给予管理层一定的股权安排,这样使得管理层的
利益同企业的利益相一致,继而也实现了同风险投资人的利益相一致;
(2)将风险投资人的股权安排为一定数量的可转股权债,这样可以减少
投资人的投资风险;(3)给予管理层期权安排,允许管理层在实现未来
管理目标时可按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或无偿增持股份。
约束机制包括(1)制定管理层雇佣条款用以惩罚业绩较差的管理
者。该条款通常包括解雇、撤换管理层并回购管理者持有的股份的种
种情况;(2)通过占有董事会席位来对管理层进行监督;(3)风险投资
商可以同企业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来给予风险资本家在一些重大问
题上以特别投票权;(4)投资人可以使用分段追加投资的方式来增强对
企业的控制能力。
B.在股权架构方案完成之后,律师还应为当事人起草风险投资协
议做为谈判的框架。
风险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a,工程的股权分配与投资总额;
b,投资所使用的金融工具的类型和构成;
c,风险资本到位的时间安排和对企业的验收标准;
d,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安排;
e,管理层的有关声明和保证、承诺条款,违约及其补救措施;
f,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序
g,管理层和员工的聘用条款和持股方案;
h,投资期限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包括股权回购、IPO等情形
下的处理方法。
(三)风险企业自身的重组。有时因为原风险企业产权混乱或拥有
不良资产和债务,那么需对原企业进行重组或组建新的公司来防止风
险投资商的投资风险。
(四)技术入股和管理干股的产权安排。
在风险投资中经常会出现诸如技术入股,甚至是管理干股的问题。
律师对此应考虑如下问题:
1,技术入股和管理干股的对象和范围;
2,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
3,合作方在技术上的权利和义务;
4,经济内容。
5,法律法规对技术入股或管理干股的比例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技术入股不得超过70%。对于管理干股一般可通过
期权方式来解决。
(五)参与谈判协商,确定和保障风险投资商的投资权益。
此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帮助风险投资商把握如下几个关键问题:
1,谈判对象的主体合法性(包括主体资格、知识产权状况等)。
2,解决财务架构问题,即金融工具安排和股权安排。
3,解决公司治理结构的两个问题,即对企业管理层的鼓励和对
企业的控制程度。
上面提到的五类业务都应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和起草的法律文
件来完成,必要时律师应同会计师一起进行工作。
C、注册登记阶段。一旦双方投融资条件谈妥,律师的作用就在
于审查投资协议草案,并定稿投资协议和其它重要的法律文件,并可
代企业办理各种登记手续。
3,管理投资工程阶段;
作为风险投资公司方的律师,在风险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并正常
运营后,可以代表投资方行使投资权益,对高科技企业的资产,尤其
是高科技企业重中之重的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
等进行监督,协调投资各方在工程运作中的关系。另外作为风险投资
人提供应风险企业的一种增值效劳,律师还可以为风险企业提供其他
一系列的法律效劳。
4、退出阶段
在投资工程运作成功后,律师将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法律效
劳,参与工程上市、收购兼并等整个过程,协助投资者最大程度地收
回投资。这里相关的工作和法律程序十分复杂,包括谈判协商,起草
审阅各种交易文件,同证券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接触,出具法律
意见书等。
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包括首次公开上市〔IPO〕、收购和兼并(协
议转让)、执行偿付协议等几种方式。这些均需要律师协助准备各项
法律文件。该阶段是律师工作的另一个重点。
A,公开上市。当企业符合上市标准时,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人
得以退出的最正确方式。律师在风险企业公开上市中所做的工作绝大
多数属于证券律师业务范畴,这里不再详细论述。目前,高新技术企
业有在世界各地二板市场上市的趋向,作为风险投资人的律师,应该
熟悉各地二板市场,如美国ASDAQ市场、创业板市场的有关规定,
并同当地律师进行紧密配合。
B、兼并收购(协议转让)一般是指由另一家企业收购被投资企业
的一定股权,使得风险投资人得以撤出投资的方式。其交易方式通常
有三种:现金收购、股票收购、现金和股票混合收购。这里的律师业
务主要表达在产权交易和企业兼并方面。
C、偿付协议是一种用以帮助投资人把他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变现
的一项合约保证,通常事先要签订强制性的回购条款和确定股权价值
的计算方法。
4,破产清算。这是风险投资失败后的处理方法。
在风险资本退出过程中,律师工作的重点为:
〔1〕产权确实定和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营
中的各项权利(如各类许可证、配额和限额、知识产权)。
〔2〕拟定整个退出程序方案,制作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并保证
该程序的合法实施。
〔3〕进行各项商业谈判。
〔4〕代理当事人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由于风险投资这一新生事物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数年时间,国家
尚无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公司法》、《证券法》并不完全适合于风险
投资的特点,甚至还有重大的冲突。因此我们在从事具体风险投资的
法律业务时,除了借鉴国外的成功操作模式外,还应注意到在中国的
可行性以及是否有变异的必要和可能,并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个
案中成熟的公司、合同法律实务防范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得风险投资事业能够得以健康成长。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9:2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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