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序
号
1
2
内容
投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有效期
资格预审文件发
放、出售的时限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
起至投标文件截止
期限:(招标文件公
告期)
招标文件发放出售
的时限
招标人对已售招标
文件澄清修改或者
补充的时限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
质疑或修改
招标文件审核或备
案
开标记录网上备案
时间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时限
评标公示期
开标和定标期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预审公告结
束之日起前
3个工作日
公告期不少
7个工作日
不得少于20
日
7部委12
#(评标办法)
8部委12
#(勘察设计)
7部委30
#(工程施工)
适当的投标有效
期
出售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7部委27
#(工程货物)
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出售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
商务部13
#(机电国际)
财务部18
#(政府货物、服务)
建设部89
#(施工)
3
不得少于20
日
不得少于5个工
作日
不得少于20日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20日,
大型或成套设备
不得少于50日,
变更公告间隔不
少于7日;
同公告期
延长开标时间至少
投标截止3日前书
面通知,媒介发布
变更公告
征询有关专家或供
应商意见
中标结果公告
4
开标日15日
前
不少于5个工作
日
不少于5个工作
日
澄清和修改县
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不少于2个工
作日
5开标日15日前
6
7
8
9
10
11
开标前半天
或前一天,
特殊2天;
一般应于开标
前确定
应在投标有效
期结束日30个
工作日前完成
应在投标有效
期结束日30个
工作日前完成
应在投标有效
期结束日30个
工作日前完成
投标截止前
应在投标有效期
结束日30个工作
日前完成
一般提出评标报
告后15日,最迟
投标有效期结束
前30个工作日
自中标通知书15
日内
投标截止前开标日5日前
评审专家审核网
报主管部门备案
开标后2日
不早于开标前
48h,外省72h
评标结束后7日
12
确定中标人的时限
招标人向主管部门
报告时限
13
自确定中标合同签订7
人起15日内个工作日
应在投标有效期结
束日30个工作日
前完成
一般提出评标报告
后15日,最迟投标
有效期结束前30
个工作日
自确定中标人起
15日内
评标公示期内备
案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
报告后5个工作日,
自行招标的在评标
结束后5个工作;
合同签订7日
县以上建设
序
号
14
内容
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时限(同时通知未
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发布中标公
告的同时,
无异议期
成交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
30日内
7部委12
#(评标办法)
8部委12
#(勘察设计)
7部委30
#(工程施工)
7部委27
#(工程货物)
商务部13
#(机电国际)
如无质疑,公告后3
日
中标通知书发出30
日内
签订合同提交履约
保证金及招标服务
费
投标有效期满30
日内
如招标文件要求可
以提交一个备案方
案,且报价不高于
主方案;提交两个
以上或未注明主方
案的投标将被拒绝
财务部18
#(政府货物、服务)
发面中标公告的
同时
合同签订后5个
工作日
中标通知发出5
个工作日
建设部89
#(施工)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
发出之日起
立书面合同的时限
30日内
投标保证金有限期
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时限-中标人
返还投标保证金的
时限-非中标人
暂停采购时间
投标文件保存
联合体变更
实施时间
2000年1月
1日
中标通知书发
出30个工作日
内
中标通知书发出
30日内
超出投标有效期
30天
签定合同后5个
工作日
签定合同后5个
工作日
投标截止日前征
得招标人同意
可以要求提交备
先方案,应在招
标文件中说明,
非中标人备选方
案不予考虑
中标通知书发出
30日内
应该与投标有效期
一致
签定合同后5个工
作日
签定合同后5个工
作日
应在预审时提出申
请,预审后不得组
成联合体
可以要求提交备先
方案,应在招标文
件中说明,非中标
人备选方案不予考
虑
中标之日起7
日内
签定合同后5个
工作日
签定合同后5个
工作日
联合体通过审
查后变更废标
或否决
处理投诉期
间可以暂停
不超过30日
至少15年
2003年1月
1日
23招标备选方案
可以在招标文件
中要求,并明确
评标办法;
招标投标法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
2、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公
民个人及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在我境内参与投标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
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例外情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
方对招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或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的除外;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对
限额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货物、服
务项目的单独采购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
2、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3、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投资不包括在内),包括预算资金、政府
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4、调整对象范围: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服务;
5、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
金提供方对招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或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
密的采购;军事采购法规;
24
适用范围的约定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投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序
号
内
容
标准预审文件
内
容
标准预审文件
内
容
招标投标法
内
容
招标投标法
内
容
7部委12
#(评标办法)
商务部13
#(机电国际)
一、最低评标价法
1、符合性检查
2、商务评标
3、技术评标
4、技术标未废标的,
进行价格评标;
5、编制评标报告,推
荐中标候选人;
6、评标结果公示期内,
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二、综合评价法
1、初步评审
2、综合评价
3、价格评价
4、综合得分排名
财务部18
#(政府货物、服务)
1
资
格
预
审
程
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预审公告
3、出售预审文件
4、预审文件澄清、修改
5、潜在投标人编制提交
预审申请文件
6、预审文件评审编制评
审报告
7、招标人审核报告确定
预审合格人
8、发出投标邀请书,通
知未通过人
资
格
评
审
程
序
1、初步审查
2、详细审查
3、预审申请文件澄
清
4、综合评议
5、招标人审核确定
预审合格申请人
6、发出资格预审结
果通知书
招
标
投
标
基
本
程
序
1、招标
2、投标
3、开标
4、评标
5、中标
6、签订书面合同
开
标
程
序
1、密封情况检查
2、开封
3、唱标
4、记录并存档
(投标截止日前
收到的所有投标
文件,开标时均
开拆封、唱标;
开标记录要求所
有投标人代表签
字)
评
标
程
序
1、评标的准备(评委
编制评标用表)
2、初步评审(审查并
逐项列明偏差)
3、澄清(非必备程序
-评标委员会启动、
书面形式)
4、详细评审
5、提交评标报告和
推荐中标候选人
1、投标文件初审:
资格性检查、符合
性检查
2、澄清问题
3、比较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
供应商名单
5、编写评标报告
12#、30#、27
#评标办法
13#18
#1、最低评标价法(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
下,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
商):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或通用服务;自主创新产品价
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扣除;
2、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对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供应商):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给予4-8%幅度不
等的加分;
3、性价比法(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它各项汇总得分/投标
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中标):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给予4-8%
幅度不等的扣除;
1、最低评标价法(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价
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依据;如有漏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项,按其它有效中的最高价计入;评标总价为到达招标人指
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调整包括投标报价及商务部定交货地点的价格;按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中间价转
分):适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项目;换;
2、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标准):技术复2、综合评价法:适用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
杂、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勘察设计一型或成套设备;评价内容包括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
般采用此方法;它;价格权重不低于30%,技术权重不高于60%;
3、其它方法不得推荐中标人的情况:
1、评标价格高于有效投标均价一定比例的(40%);
2、技术得分低于有效投标技术得分均值一定比例的(30%).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2、招标人自行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4、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5、发出中标通知书;6、订立合同;7、投标保证金退还;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各类原则及施工许可、国有资产转让等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序
号
内
容
内
容
内
容
内
容
内
容
1、当事人地位平
等
2、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
3、公民、法人的
合法民事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
织个人不得侵犯。
4、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及国家
政策
5、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国家
经济计划、社会经
济秩序
内
容
内
容
1、确定中标人
的权利归属招
标人
2、确定中标人
权利受限原则
(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国家
融资的工程勘
察设计和货
物、依法必须
招标的施工项
目、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
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项目,只
能确定第1名)
内
容
内
容
1
招
1、公平、公正、投
评科学、择优标
标2、严格保密法
原3、独立评审基
则4、严格遵守评本
标办法原
则
政
府
采
1、公开
购
2、公平
法
3、公正
基
4、诚实信用
本
原
则
1、公开透明
2、公平竞争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
合
同
法
基
本
原
则
1、平等
2、自愿
3、公平
4、诚实信用
5、合法性
民
法
通
则
原
则
行
政
监
督
基
本
原
则
1、职权法定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确
定
中
标
人
原
则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招
标
原
则
1、质量优
先、价格
合理
2、遵循公
开、公平、
公正和诚
实信用原
则
仲
裁
原
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原则
3、依法独立
4、一裁终局
2
1、开工前办理
2、建设单位负责
3、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收到后15日
施
内办理
工
4、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许
5、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可
个月,超过6个月应重新办理
证
6、中止施工时,1个月内向主管部
门报告
法
人
从
业
资
格
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勘察企业:综合资质(甲级)、
专业资质(甲、乙级)、劳务资质(不
分级)
3、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甲级,其
它均设甲、乙级)、行业资质、专
业资质、专项资质
4、监理单位:综合资质(不分级)、
专业资质(甲、乙,房建、水利水
电、公路、市政可设丙级)、事务
资质(不分级)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1、建设单位
2、总承包单位
禁
止
发
包
承
包
的
规
定
禁止发包规定:
1、禁止限定发包
2、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3、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禁止承包规定:
1、禁止违法转包
2、禁止违法分包
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
B、禁止未经建设同意分包
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民
事
责
任
1、合同无效引起的民事责任:
A、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
或超越资质的,借用他人资质;
必须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或中
标无效的
B、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民事连带责任
A、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与承包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
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
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
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转让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3、清产合资、财务审计4、资产评估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6、合理选择交易方式(拍卖或招标方式;只有一个受让方时,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及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8、价款支付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转让后致使国家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的转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规定汇总表
序
号
定义内容
质疑内容
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
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
自己的权盗受到损害,以书
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
的行为;
质疑处理程序
质疑处理结果
提出质疑时间
质疑答复时间
提起投诉时间
投拆处理时间
投诉提起人
投诉受理人
政府采购
1、招标文件2、招标过程3、中标结果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7个工作日
收到书面7个工作日
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
供应商
财政部门,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县级以上财
政部门受理本级预算;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
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提起投诉日期;
投诉人是投标供应商;已进行了质疑;投诉书
内容合规;有投诉有效期内;属本级财政管辖;
同一事项未经财政部门受理;其它;
投诉人不是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超过投诉有效期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之外方式提出的
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
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应提供信息来源或证据
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复议机
关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行政诉讼分级
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被告负责举证责任,与一
般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
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1、招标程序合法性;2、评标结果合法性;3、评标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4、其它;
质疑人网报----招标机构解释3日内作出---(重大:评
标委员会)----质疑处理结果
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招标无效;一结作出
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
机电产品的异议和质疑实质是一种投诉
1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10日;可以招标、投标、招标文件:开标日前5日内;(异议)
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提出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质疑)
收到书面5日内审查,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收到投诉30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重大项目为国家发改
委;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及证明资料;
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
接受质疑的招投标主管部门;
2
投诉:招标人或其它利害关
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
体改正的行为;
投诉书的内容
投诉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情况
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
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利;
行政复议时间
非投标人提出的
投诉人不是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无利害关系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线索,难以查证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及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未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管部门的
超过投诉时效的未在公未期内在招标网上质疑的
已作出处理决定,未能提供新证据的(涉及评标细节或商业秘密不能说明真实及来源
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
针对招标内容提出的---无效质疑不予受理)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主体与民1、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合议庭、回避、
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行政诉讼也是二审终审制不适用调解制度;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责2、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回避、两
任;审终审制度;
行政处罚
处
罚
种
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5、行政拘留;
6、其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处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罚
的行政处罚;
设
3、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
定
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它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的规定
处
罚
时
效
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
起2年;
处
罚
程
序
1、简易程序(个人50元以下,组织1000
元以下或警告)
2、一般程序(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
3、听证程序(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
可证、较大数额有听证权利)
1、民事责任:主体因违反
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侵
害国家、集体财产及他人财
产、人身而应当承担的民事
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
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一
种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因实施刑法
中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
刑事法律后果;
民
事
责
任
1、恢复原状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1、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
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实施;
行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政
2、行政处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
责
及其他组织实施;
任
责令限期改正、、处分、暂停或取消从事
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刑
事
责
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可以
单独适用;
特征:
1、整体性
2、双重性
3、局限性
招标投标法----民事责任
招
标
人
1、责任改正:重签合同、投
重新确定中标人、重新招标标
2、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人
1、中标无效
2、赔偿损失
3、转让无效、分包无效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代
理1、中标无效
机2、赔偿责任
构
招标投标法----行政责任
招
标
人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3、不颁发施工许
可证4、行政处分
5、暂停项目或暂停金拨付
投
标
人
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
业、取消投资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
没收投标保证金
代
理警告、责任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代理
机资格、暂停招标代理
构
招标投标法----刑事责任
招
标
人
侵犯商业秘密:3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投
标
人
串通投标罪
合同罪
行贿罪
代
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机
构
政府采购法----民事责任
采
购
人
责任限期改正、采购活动终
止、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供
应
商
中标成交无效
承担赔偿责任
代
理1、招标行为无效
机2、赔偿责任
构
评
委
会
行
政
部
门
评
委
会
行
构成犯罪的,承担受贿罪、政
侵犯商业秘密罪;部
门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评
委
会
警告、没收财物、3000以
上5万以下、取消评
委资格
行
政
部
门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
分
评
委
会
行
政
部
门
不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没收其违法所得
停止预算资金支付
对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代
理
没收违法所得
机
取消代理资格
构
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法----刑事责任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伪造公文罪、毁灭公文罪、串通投标
罪、行贿罪
代
串通投标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
理
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
机
合同失职罪;
构
合同的效力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
2、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
效;
3、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
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合
同成立;
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1、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害的;
无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效的;
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同4、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转让的条件:
1、有效合同权力,转让不影响该权
利的内容;不能转让给债务人;
2、转让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3、须具有可转让性
4、必须通知债务人,不通知不发生
效力
5、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
方可生效
权
利
义
务
概
括
转
让
1、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条件
2、必须经对方同意
3、包括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的转移:主权利和从权利、主义
务和从义务,但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义务除外
4、达成转让协议,且应符合民法的生效要件
5、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6、除外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
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
合同
3、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
思的;
申请撤销的期限为:1年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主要是主体资格欠缺(如无
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或
超越代理权限的),需要有
人追认;沉默不够成追认;
效力待定与附生效要件的
合同不同;
评
委
会
行
构成犯罪的,承担受贿罪、政
侵犯商业秘密罪;部
门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行
政
部
门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评
委
会
警告、没收财物、、
取消评委资格
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人员及负责人
给予行政处分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生
效
合同生效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4、标的确定并且可能;
可
撤
销
合
同
合
同
变
更
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
更,合同主体的变更为合同
的转让;
权
利
转
让
义
转让的构成及效果与债权转让基本一致,必须
务
经债权人同意;这与债权转让的区别是,债权
转
转让只要通知到即可;
让
民法通则
民
事
主
体
民
1、自然人
事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
行
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
民
事
权
利
1、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财产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4、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民
事
责
任
诉
讼
时
效
请求保护诉讼时效为2年;
超过20年不予保护;其中
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
不合格、延付或拒付资金
的、寄存财务丢失或损坏
的为1年;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侵权的民事责任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必须招标和可不进行招标项目规定汇总表
序
号
内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4、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其
中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布,中央预算由
国务院)
5、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
性达到120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200万
以上;
发改委3#可研报告及核
(招标规模标准)准招标事项
1、施工:200万
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
100万以上;
3、勘察、设计、监
理等服务:50万以
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
低于上述标准,但
总投资在3000万
以上;
1、涉及国家安
全或有保密要
求的
2、建设项目勘
察、设计采用专
利或专有技术,
或建筑艺术造
型有特殊要求
的
3、承包商或供
应商少于3家
4、其它原因
7部委30
#(工程施工)
商务部13
#(机电国际)
1、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
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项目
3、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
目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
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5、政府采购项目中国际采购机
电
6、一次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
1、赠送或无偿援助的
2、生产配套的零件或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下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
产品
6、企业或科研使用的样机
7、国务院确认的特殊产品、特
殊行业或国家重大突发事情急
需的
8、产商供货优惠超过50%的
9、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产品维修的零部件
1
1、社会公共利益公
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
目、公用事业
2、国有资金投资项
必须招标的范围
目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3、国家融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贷款、援助)
2
可不进行招标项目
()
1、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项目
2、利用扶贫资金实
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
农民工
3、不适宜进行招标
的项目
非公开招标必须经设区的
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同意;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项目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
或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且资质符合要
求
5、在建追加附属小型或加层,
原中标人具备能力
6、其他情形
3
4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履行合
同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能力、
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管
理能力、经验、信誉等)
投标人资格条件2、没有责令停业资格取消、财
产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年内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
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4、其它条件
项目审批与核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率不再实行审批;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或备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录以外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内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国务院备案;但目录内属于以下项目之一的,国务院审批或核准:1、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2、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
目;3、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4、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的,但经济和社会发展仍有必要的5、国务院要求的其它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财务制度
3、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
4、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
5、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6、其他条件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9:10: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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