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
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
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
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
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
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
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文件摘录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
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
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
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19]21号27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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