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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有关
(yǒuguān)的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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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工作有关(yǒuguān)的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
儿园保教工作方面(fāngmiàn)的法律、法规。这些法
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
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
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
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
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
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
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
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mínfǎ)”中的有关(yǒuguān)规定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
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
院(zhìliáo)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
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
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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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
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
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
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
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
未合勤勉。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
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
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
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
任时,坚持“细心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
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
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
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
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
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
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
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
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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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
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
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
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
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
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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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
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
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
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
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
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
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gōngzuò)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
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
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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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guīchéng)”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
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xīnlǐ)
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bānbù)的《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
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
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
进行(jìnxíng)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
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
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
然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
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
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
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
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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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
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
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
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
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
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
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
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
《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
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
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
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号)中规定:“学
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
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
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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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
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
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
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
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
属其照管期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
都要作为临时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
任。
内容总结
(1)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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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5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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