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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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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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

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及分类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诉讼,是相对于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即私益诉讼而言的,由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和个人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私有法人和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u3000u3000公益诉讼的模式一为英美法系模式。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捡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根据《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部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可以司法部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以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为例,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获胜以后,可以在诉讼收益中获得一个相应的比例作为奖赏。职务履行请求诉讼是指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允许私人在公务员未履行其义务的场合,以市民的身份,并根据其义务的具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禁令请求诉讼是指纳税人以其纳税人身份提起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

u3000u3000二为大陆法系模式。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特定案件的范围不同的国家规定不一,但一般包括三类:1、涉及亲子关系、婚姻无效、监护、禁治产人的案件;2、雇佣劳动案件;3、个人破产、法人清算重整的案件等。由此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设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有的话,也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

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抗诉。这样尽管可以扩充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让其可以参加涉及公益的诉讼,甚至可以上诉,但还是不敷使用。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一)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u3000u3000二)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分割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分割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

u3000u3000三)经济公益诉讼具有显着的预防性。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它成立的前提可以是只有违法行为。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做出判决。这样可以有效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经济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诸如环境、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社会经济公益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经济公益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社会经

济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u3000u3000四)经济公益诉讼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传统的私权理论确立了私权至上的理念,但绝对的自由必将导致权利的滥用。鉴于个人私益与公共利益这对矛盾的长期对立,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这两项原则进行协调与平衡。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以公权介入私权,无疑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彩。

u3000u3000同时由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将受到较多限制。例如: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要求撤诉,除因证据不足,被告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显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穿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 ,这些都是国家干预的具体体现。

u3000u3000五)原告在胜诉后应得到国家奖励。我国历来重视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胜诉后,理所当然应受到奖励。经济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完美、和谐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要求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这种爱国主义精神,追求正义的勇气和胆量及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当然应受到奖励,而且应当受到重奖。不可否认,对胜诉后的公益诉讼原告予以重奖,也会促使产生为自己直接获得奖励而诉讼的动机,但即使如此,只要这种动机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就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u3000u3000四经济公益诉讼及其必要性分析经济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因为它的终极目标和任务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经济诉讼是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依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经济违法者责任的司法活动。它是一种广义的公益诉讼。

u3000u3000人类社会诉讼演进史和诉讼制度自身发展规律表明,诉讼形式是实体法律制度的必然派生,特定类型的实体法律制度是相应诉讼形式产生的逻辑根据。正如马克思指出:审判程序与法律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当具有同样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正是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这种密切联系,经济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大量颁布和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经济诉讼的产生,经济诉讼作为经济法

的内部生命的表现有效地体现了经济法律法规所内含的强制约束力,维护了经济法的切实实施。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分别按照各自的调整对象,用各自不同的调整方法共同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种实体法相对应,我国早已建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立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并不断得到完善,经济法已被公认为一个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统一的经济法典无法出台,但并不足以证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说明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缺乏实体法之前提。试问: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但为什么又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呢?所以形式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但同一层次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司法保障,应当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可见,经济诉讼的产生与经济法密切相连。二者相辅相成,伴随而生。经济法作为调整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关系的实体法,需要与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审判程序 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等理念,诉权首先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方式 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与实体权利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每一合法的实体权利都应有相应的诉权,经济权利也不例外。经济法在赋予经济法主体某项经济权利的同时,应当赋予经济法主体在该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诉讼手段加以排除的权利,即经济诉讼。同时,经济诉权的独立存在回应了经济权利司法救济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以及经济法的独立性。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并不能表现为直接的司法实践活动,即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不能采用司法救济手段;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无法得到补救时,最终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得以解决,但由于消费者纠纷具有金额较小的特点,往往通过普通的诉讼途径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致使消费者的权益最终难以得到实现,助长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侵害了整个社会的正常商业秩序与交易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因

此,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样,经济公益诉讼的独立也就有了天然的逻辑前提。

u3000u3000经济冲突或经济纠纷的大量存在是经济诉讼产生的现实根据。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件急剧增加,构成了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一些不法分子,钻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健全的空子。他们或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吞、破坏、浪费公有资产,损公肥私,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或是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暴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这些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并不只是某个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国家、不特定的众多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要解决上述问题,惩治经济违法行为,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双重保护机制。因此,经济违法事件的大量出现,使得查处这类事件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提出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根据。

u3000u3000五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所存在的诉讼制度,一般是事后性的、补救性的,无法起到有效的事前防范作用;原告也仅限于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任何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被排除在外,而与经济公共利益相关的主体众多、地域范围广、影响大、适用的法律法规多,从诉讼目的、诉讼形式、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方面都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扩大原告资格范围。借鉴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民事诉讼中的社会干预理论,允许与案件不具有实体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原告资格,追究侵害社会经济公益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二,增加预审制度。由于在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范围广,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正式受理公益诉讼前应先审查原告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起诉是否有理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第三,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对那些为了社会经济公益而诉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在诉讼中应从各方面给予实质性的援助或奖励,以营造惩恶扬善、扶正压邪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运转的良性机制。

u3000u3000综上所述,经济公益诉讼以其重要社会功能而显示出自身旺盛的生命力,弥补了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在排解经济冲突和处理经济违法行为方面

存在的严重缺陷,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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