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基金业务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7 20:58: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毛利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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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那么1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那么5

沪深证交所关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帐户的通知11

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12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13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14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17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1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43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44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44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4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46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46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49

关于标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49

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标准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50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51

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52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的管理,标准基金交易

行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开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所称基金上市,是指封闭式基金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买卖。

第三条本规那么所涉专门用语,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本规那么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上市基

金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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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公开发行;

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

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有经审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

良好,经营行为标准。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基金的上市申请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

(二)

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

资报告;

采用无纸化发行基金的,应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纸化发行基金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的,须完成其实物凭证的分发及入库工作;

(三)应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须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批准设立和发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约;

(五)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八)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内容真实、资料

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请至基金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基金的上市批准

第十条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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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批准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二条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

第十三条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

第五章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基金上市公告书,并就基金简

称、交易代码、上市时间、上市场所等作以明确提示。

第十五条基金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设立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五)基金契约摘要;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重要事项揭示;

(九)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基金上市公告书可列示有根据的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业绩预

测。

第六章信息报露的原那么和要求

第十七条上市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

括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他公告为

临时公告。

第十八条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对其内容不承当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

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估值等事项,

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一个基金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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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工

作,办理基金与本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告年

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条遇有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须即时向本所报告,并依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形成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一年变更达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六)重大关联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

处分;

(八)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基金提前终止;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30天公告,并在召开后第

一时间公布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七章基金的上市费用

第三十二条获准上市的基金须按本所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三十三条基金上市初费的标准,按基金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

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为5000元。

第八章停牌、复牌、暂停交易及终止交易

第三十四条基金的停复牌原那么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

由、方案停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

第三十五条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

牌。

第三十六条以下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一)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

(二)

开市时复牌;

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

开市时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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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

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

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那么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四)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

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三十七条以下情况,对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复牌:

(一)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

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

该消息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

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二)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

作出公告后复牌。

第三十八条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

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三十九条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那么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

调查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上市基金实施停牌,

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交易:

(一)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上市;

(三)严重违反本所的上市规那么;

(四)连续半年未缴纳上市月费;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终止交易:

(一)在暂停交易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三)基金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四)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五)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规那么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规那么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

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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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基金上市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所称基金指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那

么的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规那么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上市推荐人

第五条本所对基金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基金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

由一至二名上市推荐人出具上市推荐书。

第六条上市推荐人应当是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的本所会员。

第七条基金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确认基金符合上市条件;

2.确保基金管理人了解其应当承当上市规那么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

任;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上市申请工作;

4.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5.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

经过核实;

6.协助基金管理人与本所安排基金上市;

7.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概况;

2.基金的发行情况;

3.上市推荐人与基金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关系;

4.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5.上市推荐人认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本身

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6.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二节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

公开发行;

2.基金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

3.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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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5.基金托管人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开展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6.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的要求;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

好,经营行为标准;

8.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3.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4.基金契约;

5.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文件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8.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人的审查批准文件及基金托管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10.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

财务报告(新设立基金除外);

11.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12.上市推荐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书;

13.上市公告书;

14.基金管理人指定两名代表的授权书;

15.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1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十条所述基金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

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如中国证监会对前条上市安排无异议,在本所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订?基金上市协议?,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持有

人登记效劳合同?后,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

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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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所在地、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

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上市公告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金概况;

2.发起人持有基金情况;

3.基金持有人总数及前十名持有人;

4.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简介;

5.基金投资组合;

6.基金契约摘要,包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

合和投资限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和税收,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会计

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等;

7.基金的财务状况;

8.重要事项揭示;

9.备查文件。

第十六条基金的?上市公告书?只可列示已往的经营业绩资料,但不得进行

经营业绩预测。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根本原那么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办理基金信息披露等事宜,

本所仅接受和确认授权代表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基金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公告,其它公告为临时

公告。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披露前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本所对

定期公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公告实行事前审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当将公告文稿传送给本所,文稿应当为

中文打印件,并具有有效的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刊。本

所在收到公告文稿后进行登记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

查,对其内容不承当责任。

第二十四条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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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

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如基金信息公告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本所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向本所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基金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经本所同意,可以不予

公布。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认为披露有关的内容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的,应当在向本所报告时,陈述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确有法律依据的,经本

所同意,可以免于披露。

第三十一条基金的信息达不到本规那么有关披露的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可

免除报告和公告义务。但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亦应

当参照本规那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职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

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二节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三

十日内公布中期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不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公布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应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审查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月应至少公告一次。

基金管理人每三个月应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三十四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

告。

第三十五条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须于召开日前三十天公告,并在召开后

第一时间公告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基金如遇以下情况,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变更;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4.基金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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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关联事项;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

分;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停牌、复牌与终止上市

第三十七条基金的停复牌,原那么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请,并说明理

由、方案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本所。

第三十八条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决定基金的停复牌。

第三十九条上市基金发生以下情况,本所对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复牌:

1.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

时复牌;

2.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半个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

时复牌;

3.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自持有人大会召

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布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

公布日为非交易日,那么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4.基金于交易日公布分红派息决议和公布实施该决议,当日上午停牌半个

交易日,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第四十条上市基金发生以下情况时,本所有权对基金予以临时停牌: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与基金有关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基金的交易

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上市基金实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对该消息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2.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本所有权对其实施停牌,直至有关当事人作出

公告后复牌。

第四十一条基金于交易日公布临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申请停

牌,本所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复牌时间。

第四十二条假设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

在本所要求下,基金管理公司拒不修改的,本所可对该基金停牌直至基金管理公

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延迟公布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本所可对该基金

实施停牌,直至该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告后,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如果公告

日为非交易日,那么于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复牌)。

第四十四条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面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那么的规定,性质严重,被有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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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本所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对被调查的基金实施停牌,待有关

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第四十五条基金上市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上市:

1.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本上市规那么;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上市:

1.在暂停上市期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

2.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3.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其他必须终止的原因。

第五章收费

第四十七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按以下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

用:

1.上市初费:3万元;

2.上市月费:5000元;

3.上市月费应当从基金上市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可按月缴纳或按年预

缴。

第六章罚那么

第四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规那么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

重给予以下处分:

1.责令改正;

2.内部批评;

3.在指定报刊上通报批评;

4.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九条本规那么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那么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五十一条本规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沪深证交所关于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帐户的通知

各证券登记代理机构:

为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市场,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开展,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开户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决定设立“基金帐户〞,于1998年3月18日起向投资者办理基金帐

户登记开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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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帐户只用于上市基金、国债及其它债券的认购及交易,不得用于

股票的认购及交易,但股票帐户既可以买卖股票,也可以买卖基金、国债及其它

债券。

二、基金帐户卡为浅黄底纹,蓝文字。正面蓝边框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缩微字样组成。基金帐号以首位大写英文字母“F〞加9位数字组成。

三、基金帐户登记开户业务由本公司各地证券登记代理机构总代理,各登

记机构在原股票帐户开户代理点的根底上,应根据市场需求报经我司核定,适时

安排扩大基金开户代理点。

四、登记代理机构应对辖内所有开户代理点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

登记开户资料的录入、制卡、每日开户资料的回报等有关工作,保证基金帐户持

有人资料的准确完整和平安。

五、基金帐户登记开户费为5元人民币,各开户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

用。

六、每个身份证只允许开设一个基金帐户,已开设股票帐户的投资者,不

能再开设基金帐户。

七、投资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开户机构办理开设基金帐

户的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也不得在异地开设基金帐户。

八、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一个基金

帐户或股票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

九、各开户登记机构不得内部开户、虚假开户和批量开户。

十、各开户登记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人员、场地、通讯设施、

电源平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配备足够业务人员,简便开户手续;要在显著位置

张贴有关开设基金帐户的规定和程序,方便投资者办理开户;不得拒绝投资者开

户申请,必要时可以延长营业时间;要安排好保安、咨询工作。

十一、各开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基金开户工作,维护好开户秩

序,遇重大情况随时向本公司汇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4号

为配合股票发行方式的市场化改革,现将调整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认购新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发行时不再单独向基金配售新股。?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

新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基金字[1999]3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比照个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

战略投资者参与新股认购。新股上网公开发行局部,基金可参与申购;新股向二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局部,基金可按所持有股票的市值申请配售;新股网下预约配

售局部,基金可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

三、基金参与新股认购,应遵循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基金帐户申购新股,

不设申购上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五月十八日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1999-8-19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1999-8-19

第一条为进一步开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渠道,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

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

司可以申请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置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

业务。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7、基金契约;

8、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9、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10、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六条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业务。

第七条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第九条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

统设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条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帐户。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

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

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根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发起人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

真实信息。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

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

间债券交易规那么?、?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那么?等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管

理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协议文件。

第十四条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分,同时通

报证监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

1999-9-2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暂行

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

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

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为使新入市机构能

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

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

规那么,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

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

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

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那么,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第一章:开户及联网

第一条:证券投资基金应通过基金托管银行以每只基金名义直接在中央结算公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第二条: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须与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联网,为有关基金管理人达成的债券交易进行相关结算业务操

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业务查询系统以或方式查

询本身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帐户余额情况。

第三条:各托管银行在中央结算公司为由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开立债券托管

帐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一次性提交托管银行对本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办理债券业务的法人授权

书〔格式见附件一〕;基金托管银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一次性提交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与托管银行签订的基

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3、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基金设立和准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有关文件。

4、提交加盖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和相应基金管理公司公章的债券托管帐户开

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5、提交加盖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公章及经办人印鉴的预留印鉴卡〔格式

见附件三〕。

第四条:基金托管银行与系统联网须按中央结算公司规定的配置装配微机及操

作系统和其它配套设施,并应已解决2000年问题。

第五条:托管银行需对托管的每只基金分别领取一套进入系统进行债券结算操

作的IC卡〔共三张〕。

第六条:基金托管银行要指定专人办理债券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并经中央结

算公司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并领取IC卡和经单位收到确认后,方可经办业务。

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

第七条: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托管的债券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人民银

行发行的央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

第八条:证券投资基金在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前,须将其用于结算的真实自

营债券托管于中央结算公司。

第九条: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使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编制的债券名称

和债券代码。

第十条: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发行人的债券

缴款确认书或承销商的分销确认书直接记入认购人的债券托管帐户,并由中央结

算公司出具债券余额确认书。

第十一条:如需将在证券交易所托管的国债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可根据中

央结算公司有关跨市场转托管方法办理。

第三章:帐户管理

第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在托管帐户中除设立各现券专户外,还设立有关业务

专户和台帐。债券托管结算帐户中反映的可用余额为该帐户所有人当前可进行交

易结算的债券数额,对处于待付及待购回和待返售状态的债券数额也在有关专户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和台帐中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基金托管银行如需查询托管帐户余额,可在系统运行时间内,通过

系统查询;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查询系统用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向托管银行发送债券余额对帐单。

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的原那么是∶实时全额结算;帐户

支配权属于帐户所有人;为帐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

第十六条: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为系统用户办理债券现券交易和封闭式债券回购

〔买方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债券〕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目前营业

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7∶00,结算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16∶30。

第十八条: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的依据是债券买卖双方发送的各结

算要素项匹配的结算指令。结算指令是债券买卖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易

结算的正式委托书。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交割日前或当日将各项要素完整的结算指

令书通过系统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九条:在办理债券交易结算过程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付券方时,要保证

于交割日在债券托管帐户中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作为付款方时,要保证如期将

足额的资金划至收款方指定的资金帐户。对卖空、买空的违规行为,中央结算公

司将按照人民银行及业务规那么的有关规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中央结算公司为系统用户提供三种债券结算方式∶(1)纯券交割;

(2)见款付券;(3)见券付款。具体单笔业务使用何种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而

定,并反映在结算指令的要素中。

第二十一条:选择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收款方,以及选择见券付款方式的付款

方,应根据实际收款或付款情况如实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确认指令,如有意

拖延或发送虚假确认指令,那么应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人与债券交易相关的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直接办

理。

第二十三条:如遇不可抗力,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应急细那么办理债券交易

结算业务。

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各只基金的管理人可参与债券发行时承销商的分销认购业务。

第二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帐户记录,按有关规定代理发行人向帐户所有

人支付债券本息或按期付息。

第二十六条:本金及利息支付以转帐方式,不支付现金。

第六章:信息效劳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参加“中国债券信息网〞

〔/Chinabond〕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了解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的公告、发行情况和交易结算业务公告、业务规那

么和业务情况。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未尽事宜请参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公司业务规那

么。

第三十条本: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3-12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号2002-3-12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监管,促进证券市场标准

开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遵循老

实信用原那么,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的股票出售总量。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基金申购股票后,单只基金

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

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和各项决策程序,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

一、总那么

〔一〕为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

定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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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五〕本方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

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

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方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

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方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

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

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

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工程说明等内

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

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

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

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

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

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方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

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方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银行存款

2102清算备付金

3103交易保证金

4111证券清算款

5112应收股利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6113应收利息

7114应收申购款

8119其他应收款

9121股票投资

10122债券投资

11131买入返售证券

12141配股权证

13151待摊费用

14161

二、负债类

15201

16202

17211

18212

19221

20223

21225

22227

23229

24231

25241

26251

三、持有人权益类

27301

28311

29313

30321

31331

四、损益类

32401

33402

34411

35412

36421

37431

38439

39441

40442

投资估值增值

应付赎回款

应付赎回费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付托管费

应付佣金

应付利息

应付收益

应交税金

其他应付款

卖出回购证券款

短期借款

预提费用

实收基金

未实现利得

损益平准金

本期收益

收益分配

股票差价收入

债券差价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其他收入

管理人报酬

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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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1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42452利息支出

43459其他费用

4446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

二、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

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

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

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

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2清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交割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清算备付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

际支付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

用〕,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

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

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清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

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

券登记结算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103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111证券清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

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二、证券清算款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证券成交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本科目和有

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

实际支付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

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

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

关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

券登记结算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

表资产方的"应收证券清算款"工程反映;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

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应付证券清算款"工程反映。

112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因股票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二、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基金持有的股票,应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确认股利

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股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清算备

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

113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能够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回的各种利息,如银行存款利息、

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买入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

至购置日止的利息〕,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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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债券除息日,

按应收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收债券利

息,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卖出上市债券,借记"证

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

日至购置日止的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卖出非上市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三〕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各项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在证券持有期内逐日计提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买入

返售证券收入"科目;到期返售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或"证券清算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和"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如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

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各项利息。

114应收申购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收取的申购款项〔不含申购费〕。

二、应收申购款的核算原那么: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收回申购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二〕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由办

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

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人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抵扣。

三、应收申购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有效申购款,借记本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实

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

现利得"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二〕收到有效申购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购款。

119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

项。

二、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项款

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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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1股票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股票投资的实际本钱。

二、股票投资的核算原那么:

〔一〕买入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

款〔包括成交总额和相关费用〕入账;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

〔二〕卖出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股票差价收入按卖出股票成交总

额与其本钱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股票应逐日结转本钱,结转的方法采用

移动加权平均法。

〔三〕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应于除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

"股票投资"账户进行记录。

〔四〕股票投资应分派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确认为股利收入。

〔五〕估值日,对股票投资和配股权证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

认为未实现利得。

三、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股票成交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股票成交日,按股票成交总额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

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券商佣金,

贷记"应付佣金"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

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2、卖出股票成交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

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本钱,贷记本科目,按应付券商佣金,贷

记"应付佣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股票差价收入"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

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

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

向证券交易所确认配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

权的估值冲减为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资金交收日,

实际支付配股款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放弃配股

权的,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为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配股权证"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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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持有的股票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按照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

息比例确认股利实现,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股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

金股利时,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五〕申购新股,应按新股的不同发行方式、不同资金结算方式分别进行账务处

理:

1、通过交易所网上发行的,按实际交付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

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申购新股中签时,按确认的

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

〔未中签局部〕,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

目。

2、通过网下发行的,按实际预交的申购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购新股确认日,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

股金额小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

股金额大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补付申购款时,按支付的

余额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类股票的实际本钱。

122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债券投资的实际本钱。

二、债券投资的核算原那么:

〔一〕买入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

价款入账,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置日止的利

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本钱。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

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交收。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支付价款时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

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置日

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本钱。

〔三〕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卖出债券应

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本钱、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本钱应

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全部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

入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与其本钱、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本钱应逐

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五〕估值日,对债券投资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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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债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上市债券时,按成交日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扣除债券起

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置日止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起

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置日止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2、卖出上市债券时,按成交日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

清算款"科目,按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债券投

资本钱,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差价收入

"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

科目〔指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置日止的利息〕,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2、卖出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

已售债券本钱,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

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三〕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在持有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本息,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四〕收到债券持有期间分派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证券清算款"科目,贷

记"应收利息"科目。

〔五〕购入新发行的国债,根据承购合同规定,按国债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实际本钱。

131买入返售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融券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本钱。

二、买入返售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融券业务,按成交日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其他费

用"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

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证券的应收金额,借记"证券

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金额,

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买入证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

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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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科目应按买入返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本钱。

141配股权证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拥有的配股权的估值。

二、配股权证的账务处理:

〔一〕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

〔二〕在配股期限内向证券交易所确认配股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证

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

记本科目;实际支付配股款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三〕在配股期限内未向证券交易所配股的〔即放弃配股〕,应将配股权的估值

冲减至零,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配股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行使配股权的估值。

15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已经发生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应分摊计入本

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

费用等。

二、待费费用的账务处理:发生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摊销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费用。

161投资估值增值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本方法规定的估值原那么,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

的估值事项,对资产估值时所估价值与其本钱的差额。

二、投资估值原那么: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

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本钱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

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说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

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投资估值的账务处理:

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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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

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所估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资产估值增值,贷方余额反映未实现资产估值减

值。

201应付赎回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

二、应付赎回款的核算原那么: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二〕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根本手续费局部归办理赎回业务的

机构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根本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三、应付赎回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

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

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的赎回款,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

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局部,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

的局部,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支付投资人赎回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申请赎回业务的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

202应付赎回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给办

理赎回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

二、应付赎回费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赎回确认日,按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

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

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

按赎回费中属于销售机构所有的局部,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中属于基金所有的

局部,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二〕向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支付赎回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用。

211应付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付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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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报酬,包括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应付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12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计提的,应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应付托管费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基金托管费时,借记"基金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基金托管费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221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二、应付佣金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成交时,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和"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股票成交时,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和"股票投资"、"股票差价收入"科目。

〔三〕实际支付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券商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券商的佣金。

223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付利息,如银行借款利息、卖出

回购证券利息等。

二、应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在借款期内按借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的银行借款利息,借记"利息

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卖出回购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的利息,借记"卖出回购证

券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

225应付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相关事项计算的,应付基金持

有人的基金收益。

二、应付收益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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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日,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

基金持有人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投资人将收益转投资,应按结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基金"、"未

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227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二、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按规定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付的各项税金。

229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应付款项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如后端申购费、红利再

投资手续费等。

二、公司发生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其他应付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与业务有关的款项。

231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出证券成交时,按成交日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

"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清算备

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

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

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

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

"科目。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卖出回购证券,按卖出证券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卖出回购证券

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

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款。

24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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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向银行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51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预计将发生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应预提计入

本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301实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的基金单位总额。

二、实收基金的核算原那么:

〔一〕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成立

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发行费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结余,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基金成立时,

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

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

量。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

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三局部,分

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

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赎回款项分割为三局部,分

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减少。

三、实收基金的账务处理:

〔一〕封闭式基金

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基金单位

发行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开放式基金

1、基金认购业务

基金募集发行期结束,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基金申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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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

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

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3、基金赎回业务

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

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

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

赎回费中根本手续费局部,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根本手续费后

的余额局部,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

311未实现利得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本方法规定的估值原那么,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

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估值时所形成的未实现利得。

基金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未实现利得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未实现利得的账务处理:

〔一〕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投资估值增值,按所估价值

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估

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估值增

值"科目。

〔二〕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记"配股权证"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配股时,

借记"股票投资"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同时,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

借记本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三〕在配股缴款期限内未实施配股的〔即放弃配股〕,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

至零,借记本科目,贷记"配股权证"科目。

〔四〕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

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

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五〕基金赎回确认日,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

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

收益,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

按赎回费中根本手续费局部,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根本手续费

后的余额局部,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三、本科目应分别"投资估值增值"、"未实现利得平准金"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未实现利得。

313损益平准金

一、本科目核算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金,如申购、赎回款中所含的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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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二、损益平准金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基金申购款

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

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

〔二〕基金赎回确认,按基金赎回款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

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记本科目,按赎回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借记

"未实现利得"科目,按应付投资人赎回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中

根本手续费局部,借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扣除根本手续费后的余额局

部,贷记"其他收入----赎回费"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损益平准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

目应无余额。

321本期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本期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基金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基金收益时,将"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股利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

余额转入本科目;将"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

息支出"、"其他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期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期实现的净收益转入"收益分配"

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

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31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净收益以及历年分配后〔或弥补亏损

后〕的结存余额。

二、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

〔一〕除权日,根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借记本科目〔应付收益〕,贷记"

应付收益"科目。

〔二〕基金持有人用分配的红利再投资时,借记"应付收益"科目,贷记"实收基

金"、"损益平准金"、"未实现利得"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期实现的净收益,自"本期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期

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将"损

益平准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

配收益〕;同时,将本科目"应付收益"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收益"明细科

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本科目〔应付收益〕。

四、本科目应分别应付收益、未分配收益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金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亏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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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股票差价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买卖股票实现的差价收入。

二、股票差价收入的核算原那么:

股票差价收入应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本钱和相关

费用的差额入账。

三、股票差价收入的账务处理:

卖出股票成交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结转的股

票投资本钱,贷记"股票投资"科目,按应付券商佣金,贷记"应付佣金"科目,按

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2债券差价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买卖债券现券实现的差价收入。

二、债券差价收入的核算原那么:

〔一〕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

款与其本钱、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二〕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

全部价款与其本钱、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三、债券差价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卖出上市债券时,按成交日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结转的债券投资本钱,贷记"债券投资"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卖出非上市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结转的债

券投资本钱,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

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债券种类,如国债、企业债、转换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

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1债券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债券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二、债券利息收入的核算原那么:

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

提的金额入账。

三、债券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持有期债券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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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存款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存款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二、存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原那么:

存款利息收入应逐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存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存款等各项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存款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421股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而确认的股利收入。

二、股利收入的核算原那么:

股利收入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三、股利收入的账务处理:

基金持有的股票,应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确认的股利收

入,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股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431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融券业务而取得的收入。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核算原那么: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

账。

三、买入返售证券的账务处理:

买入返售证券在融券期限内逐日计提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证券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439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赎回费扣除根本手续费后的

余额、配股手续费返还等。

二、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发生的其他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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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包括管

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管理人报酬的核算原那么:

管理人报酬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

额入账。

三、管理人报酬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支付

基金管理人报酬时,借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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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基金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二、基金托管费的核算原那么:

基金托管费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

额入账。

三、基金托管费的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托管费"科目;支付基金托管费时,

借记"应付托管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451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核算原那么: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

账。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的账务处理:

卖出回购证券在融资期限内逐日计提的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

目。

四、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452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如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二、利息支出的核算原那么:

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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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

计提利息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459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如

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

等。

二、其他费用的核算原那么:

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大

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

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三、其他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发生时

直接记入基金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已经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影响估值日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

待摊方法的,发生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摊销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采用预提方法的,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费用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46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

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

中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的账务处理:

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收益和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

关科目。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

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

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工程的年

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

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工程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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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格式

---------------------------------------------------------------------

编号会计报表名称编报期

---------------------------------------------------------------------

会证基01表资产负债表月报、季度、半年报、年报

会证基02表经营业绩表月报、季度、半年报、年报

会证基02表附表1基金收益分配表半年报、年报

会证基03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半年报、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证基01表

年月日单位:元

资产行次负债与持有人权益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产:负债:

银行存款1应付证券清算款31

清算备付金2应付赎回款32

交易保证金4应付赎回费33

应收证券清算款6应付管理人报酬35

应收股利7应付托管费36

应收利息8应付佣金37

应收申购款9应付利息38

其他应收款12应付收益39

股票投资市值13未交税金41

其中:股票投资本钱14其他应付款44

债券投资市值15卖出回购证券款45

其中:债券投资本钱16短期借款47

配股权证19预提费用48

买入返售证券22其他负债51

待摊费用23负债合计52

其他资产29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53

未实现利得55

未分配收益58

持有人权益合计59

资产总计30负债及持有人权益总计60

附注:基金单位净值元。

经营业绩表

会证基0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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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单位:元

工程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收入1

1、股票差价收入2

2、债券差价收入3

3、债券利息收入4

4、存款利息收入5

5、股利收入7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8

7、其他收入11

二、费用12

1、基金管理人报酬13

2、基金托管费14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16

4、利息支出17

5、其他费用20

其中:上市年费21

信息披露费22

审计费用23

三、基金净收益24

加:未实现利得27

四、基金经营业绩30

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证基03表

年月单位:元

工程行次金额

一、期初基金净值1

二、本期经营活动:

基金净收益2

未实现利得3

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6

三、本期基金单位交易:

基金申购款7

基金赎回款8

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11

四、本期向持有人分配收益:

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12

五、期末基金净值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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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表

会证基02表附表1

年月单位:元

工程行次本期数本年累计数

本期基金净收益1

加:期初基金净收益2

加:本期损益平准金5

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6

减: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9

期末基金净收益12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资产、负债和持有人权益的情况。表中资产等于负债

加持有人权益。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工程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

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工程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

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工程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

"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各工程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银行存款"工程,反映期末存在商业银行的各种款项。本工程应根据"

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清算备付金"工程,反映期末存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本工程

应根据"清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交易保证金"工程,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期末数。本工程应根据"

交易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证券清算款"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本工程应

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应收股利"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本工程应根据"应收

股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利息。本工程应根据"应收

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申购款"工程,反映期末应收取的有效申购款。本工程应根据"

应收申购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本工程应根据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股票投资市值"工程,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的市值。本工程

应根据"股票投资"、"投资估值增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其中:股票投资本钱"工程,应根据"股票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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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债券投资市值"工程,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的市值。本工

程应根据"债券投资"、"投资估值增值"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

列。"其中:债券投资本钱"工程,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

填列。

"配股权证"工程,反映期末尚未行使配股权的估值。本工程应根据"

配股权证"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买入返售证券"工程,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本

钱。本工程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待摊费用"工程,反映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

各种费用。本工程应根据"待费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其他资产"工程,反映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本工程应根据

(11)

(12)

(13)

(14)

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5)"应付证券清算款"工程,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证券款。本工程应根据

"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6)"应付赎回款"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本工程应根

据"应付赎回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赎回费"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本工程应根

据"应付赎回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管理人报酬"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报酬。

(19)

(20)

(21)

(22)

(23)

本工程应根据"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托管费"工程,反映期末尚未付给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工程应根据"应付托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佣金"工程,反映尚未支付给券商的佣金。本工程应根据"应付

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利息"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本工程应根据"应

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收益"工程,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投资人的收益,本工程应根

据"应付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未交税金"工程,反映期末未交的税金。本工程应根据"应交税金"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其他应付款"工程,反映除上述应付工程之外的其他应付款项。本

工程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卖出回购证券款"工程,反映已经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款。

本工程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短期借款"工程,反映期末尚未归还的短期借入资金的本金。本工

程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7)"预提费用"工程,反映已经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工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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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负债"工程,反映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本工程应根据

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他负债数额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9)"实收基金"工程,反映全部基金单位总额。本工程应根据"实收基金

"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0)"未实现利得"工程,反映期末未实现利得。本工程应根据"未实现利

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在本工程内用"-"号填

列〕。

(31)"未分配收益"工程,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年末余额反

映历年积累的未分配收益〔或未弥补亏损〕。本工程应根据"本期收

益"和"收益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

工程内用"-"号填列。

经营业绩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期间内基金经营业绩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工程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

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本表与本

年本表的工程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工程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

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工程自年初起到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

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3、本表"本月数"栏各工程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股票差价收入"工程,反映股票投资实现的差价收入。本工程应根据

"股票差价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2)"债券差价收入"工程,反映债券投资实现的差价收入。本工程应根据

"债券差价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3)"债券利息收入"工程,反映因债券投资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本工程应

根据"债券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4)"存款利息收入"工程,反映因存款而实现的利息收入。本工程应根据

"存款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5)"股利收入"工程,反映基金持有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而确认的

股利收入。本工程应根据"股利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

数额填列。

(6)"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工程,反映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融券业务而

实现的收入。本工程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

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7)"其他收入"工程,反映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本工程应根

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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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报酬"工程,反映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

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本工程应根据"管理人报酬"科目期末结转"本期

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基金托管费"工程,反映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本工程应根据"基金托管费"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

的数额填列。

"买出回购证券支出"工程,反映发生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本工程应

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利息支出"工程,反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工程

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其他费用"工程,反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

的其他各项费用。本工程应根据"其他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

科目的数额填列。其中:"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工

程应分别列示。

(13)"基金净收益"工程,反映基金已实现的净收益,如为净亏损以"-"号

填列。本工程应根据"收入"与"费用"工程的差额填列。

(14)"未实现利得"工程,反映本期因投资估值增值或减值而产生的未实现利

得。本工程应根据"未实现利得"科目所属"投资估值增值"明细科目借贷

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15)"基金经营业绩"工程,反映本期基金经营业绩,包括已实现基金净收

益和未实现利得两局部。本工程应根据"基金净收益"与"未实现利得"

工程之和填列。

基金净值变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基金净值的变动情况。

2、本表各工程的填列内容和方法:

(1)"期初基金净值"工程,反映期初基金持有人权益。本工程应根据上期

本表"期末基金净值"工程所列金额填列。

(2)"基金净收益"工程,反映本期因已实现基金净收益而产生的基金净值

的增加。本工程应根据经营业绩表"基金净收益"工程"本年累计数"栏

所列金额填列。

(3)“未实现利得"工程,反映本期因估值增值或减值而产生的基金净值

的变动。本工程应根据"未实现利得"科目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分析计

算填列。

(4)"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工程,根据"基金净收益"与"未实

现利得"工程之和填列。

(5)"基金申购款"工程,反映本期因基金申购而产生的基金净值的增加。

本工程应根据"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科目本期发

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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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赎回款"工程,反映本期因基金赎回而产生的基金净值的减少。

本工程应根据"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科目本期发

生额以负数填列。

(7)"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工程,根据"基金申购款"与"

基金赎回款"工程的数字计算填列。

(8)"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工程,反映本期因向

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净收益而产生的基金净值的减少。本工程应根据

"收益分配"科目本期发生额以负数填列。

基金收益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和期末未分配收益结余情况。

2、本表"本期数"栏各工程,根据"本期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及所属

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工程自年初起到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

期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期本表"本期数"栏数字合计数填列。

3、本表各工程的填列方法:

(1)"本期基金净收益"工程,反映基金已实现的净收益;如为净亏损以负

数填列。本工程数字应与"经营业绩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基金净收

益"工程一致。

(2)"期初基金净收益"工程,反映上期末未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如为未弥

补的亏损以负数填列。本工程数字应与上期本表"本期数"栏的"期末

基金净收益"工程一致。

(3)"本期损益平准金"工程,反映本期基金申购、赎回款中包含的损益平

准金净额。本工程应根据"损益平准金"科目本期借贷方发生额计算填

列。

(4)"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工程,反映本期应付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本工程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5)"期末基金净收益"工程,反映期末未分配的基金净收益。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为进一步标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鼓励机制,现就基金管

理公司计提基金业绩报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设立的基金,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

绩报酬的内容。

二、已设立的基金,其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可执行至2001年年

底,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修改基

金契约,并按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披露。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参照国际惯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健全

内部鼓励机制的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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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6日财税字[199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

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

案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开展,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

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

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

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

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

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

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

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

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

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

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

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

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5号)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试点工作,现就基金交

易、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交易

1.基金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份基金单位,超过100份的,须为100份的整

数倍,报价单位为1份基金单位,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0.01元。基金交易清算实

行T十1交收。

2.基金交易开盘价确实定原那么同A股,实行集合竞价。

3.基金上市交易后实行每日10%的涨跌幅制度,上市首日除外。

4.基金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幅前五名时,列入交易所上网公

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5.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的某只证券涨跌幅超过7%且进入当日证券涨跌

幅前五名时,基金管理公司专用席位不列入交易所上网公布的按成交量排序的前

5家证券营业部名单。

二、基金的收费

1.交易佣金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25%,缺乏5元按5元收取。佣金由证券

商向投资者收取,比照股票交易佣金的分配比例在证券商、交易所和证监会之间

分配。

2.上交所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

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平分;深交所按流通面值的0.0025%向基金收取基金持有人

名册效劳月费。

3.基金分红手续费为派发现金总额的0.3%,由登记公司向基金收取,比

照股票分红手续费的分配比例在登记公司和证券商之间分配。

4.取消证券商的申报委托费,上交所的非流通基金托管费和深交所的基金

发行登记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

(2001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1]61号)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开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

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

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务的差价收入,在

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

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

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

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

年12月31日止。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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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

财税[2002]128号

2002-08-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

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

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

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

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

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

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

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

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

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1998年8月21日证监基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标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保证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

简称?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基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一、关于基金投资运作

〔一〕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

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过局部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

库。在本通知公布前已超过基金总份额3%的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并须在通知

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公告;

超过局部须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卖出;逾期未卖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

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

〔二〕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标准,研究实力较强的证

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但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要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管理公司依据?暂行方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

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

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的问题

〔一〕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公布实施后,目前已在管理公

司、基金托管部的从业人员〔不含负责行政、后勤事务的人员〕,须取得基金从

业人员资格方可被正式聘任。

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管理公司的董

事长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董事、监事除外〕。

管理公司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前,应将其为原所在机构买入股票的持

有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基金,或替他人

买卖股票和基金。

〔二〕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

基金财务应与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财务相互独立;基金托管部不应挂靠或附属

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适应的用人、工资、

福利制度,建立鼓励约束机构。

〔三〕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

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只能用于发起基金、管理基金及买卖

国债,其基金管理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公司业务开展。

〔四〕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管理公司应设督察员,

全权负责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员的任免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

可列席管理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券会和管理公司董

事长;如发现管理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报告。

三、关于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检查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将持证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定期检查原那么上每季度一次。

对管理公司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有损

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基金投资运作、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是否合法、

合规;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员工遵规守法

等情况。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独立或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托管部进行检

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交易清算、资产保管、内部管理、信息保密等情况。

中国证监会将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实行年检制度。对管理公司、基金托

管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年度考核,列入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年检内容。

四、各有关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基金的有关工作

〔一〕各有关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9号、10

号、11号文、证办[1998]10号文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基金发行工作,

各地证监会〔证管办〕对发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授权进行查处,并将

查处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稽查部、基金部和机构部备案。

〔二〕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所披露的投

资决策程序进行;不得运用基金资产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严禁运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

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严禁成心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发起

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三〕证券交易所、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基

金平安、高效运作;通过采用先进电脑技术,减少运作环节,强化内部监控等有

效措施,加强信息保密管理;还应设置基金投资运作的电脑自动监控系统和预警

系统,实现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的电脑化运作。

〔四〕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那么及流程、基金

的有关银行存款帐号、证券帐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等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理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每月月初将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

及财务状况等有关业务资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内部实行信息密级管理及获限信息授权管理制

度,须全面录音,录音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与基金投资业务有关人员的移

动在工作时间应集中管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托管部不得将尚未公

开的基金信息提供应基金托管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六〕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信息事务管理,统一处

理信息披露、媒体采访和基金投资者咨询等事宜。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各自的

职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处分;对涉嫌触犯刑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年检不合格的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限期整改,

期满仍未到达规定要求的,给予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等处分;对年检不合格的管

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

从业资格等处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1]2号)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进一步标准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现就加强对基金交易行为监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建立完善、有效的基金交易行为监控体系。

二、证券交易所应严格监控基金交易行为,在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

会基金部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月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基金交易情况

统计分析,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只基金、不同基金之间的证券交易分析,

基金涉嫌?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定禁止行为以及异常

交易行为的分析等。

三、证券交易所一旦发现基金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向

我会基金部报送临时报告。同时,可向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发出提示函或质询函,

并报我会基金部备案。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交易行为的监控,及时

提供相关数据,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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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证监发[2001]2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托管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监管,标准基金运作,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定,现就

标准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自身的

法律主体性质;竭诚为基金投资人效劳,在证券投资交易活动中应当与其他社会

投资人履行相同的义务。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按照

老实信用原那么,更新投资理念,调整和标准现有的投资决策制度。

三、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调整和完善内控制度和各项决策程序,明确各个岗

位对保证标准交易行为的责任;要对公司职员强化职业操守标准,对基金经理等

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意识、行业标准、品行操守等方面的监督和约束,

并通过完善的制度确保其守法合规,严格自律。

基金经理必须对其管理的基金运作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自律承诺书,对偶然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要做出合理的解释。

内容为网络收集仅供参考

督察员应恪尽职守,强化内部监察稽核和风险监控,及时、准确地发现公司

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和缺乏,对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有效的改

良措施。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

理评论和监督,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调整修正基金的证券投资和交易行

为。

五、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应当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

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

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应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关基金经理做出解释;

2、书面警告;

3、公开谴责;

4、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各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监督意识,强化监控手段,增加对基金证券投资

交易监督的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当所托管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各基金托

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

司;

2、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缺乏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将建立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定期分析制度,对有争议

的问题,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对证据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标准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8-21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4号2001-8-21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

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

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公布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公布实施了?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实施准那么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

基金标准、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业和证券市场的开展,上述有

关规定在法规形式和内容上逐渐暴露出一些与开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为进一步促

进基金的标准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监管工作和市

场开展的需要,逐步修改、替换上述实施准那么及有关规定,并对法规形式进行

调整,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标准运作指导意见的形式,最终建立起层次清楚、内

容协调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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