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法规重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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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
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
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
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
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
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
预测或建议。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
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
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
姓名。
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
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
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
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
单位的印鉴。
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
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2)
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6)
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7.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
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
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
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
误导社会公众。
8.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
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
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
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44: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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