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8: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审讯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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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

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

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

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

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

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

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

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

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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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等到达受送达人

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

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

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

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

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

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

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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