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
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
案情介绍:A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又设立C分公司。甲厂分
别与B,C签订买卖合同,向它们供货,价款各为60万。但B,C收货后迟迟不付款,甲久催未果,遂以A公
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问:A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本案包括两种情况。A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第一,对B与甲订立的合同A公司不承
担责任。B虽然是A公司投资建立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民事责任相互独立,
B拖欠的货款应由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对C与甲签订的合同,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C公司作为分
公司,虽可进行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关公司董事,经理义务的案例
案情介绍:A为甲服装公司董事。A与公司外人员B设立乙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其产品与甲公司产
品相同。为设立该公司,A以甲有限公司的资产为C个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A
共得收入20万。请问:A得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应如何处理?
评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有忠实得义务,竞业禁止得义务,具体体现为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
者其他个人债务做担保,A为公司董事,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与本公司相同产品的行为违反
了相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C做担保也违反了规定。
甲有限公司可要求将A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收入20万收归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宣
告担保行为无效。另外,甲公司可以给A相应的处分,包括解除其董事职务。如造成损失,可以追究其赔
偿责任。
例: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普通股,20万元为优先股,其固定股息为15%。
如果公司年终决算的结果除提存公积金及其他开支外,尚有套利30万元,可作为红利进行分配,其计算过
程:
可分红的金额为30万元
分派给优先股的数额为30×15%=4.5万元可分派给普通股的数额为30-4.5=25.5万元
该年普通股所分得的股利率为25.5万元÷80万元=31.875%
优先股:15%
普通股:31.88%为吸引投资者认购优先股,发行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指股东除优先按规定的股利率领取股利外,还有权与普通股的股东一起以平等的比例
分配其余的盈利,即可以取得双重的分红权
案情介绍:1995年10月,中国的A,B,C三家企业与公民D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以批发商品
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企业各出资10万元,D以劳务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四方对公司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公司还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在批准设立
后向当地公开发行股票,各方委托A企业于同年11月向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报批手续。请问:该公司能
否成立?其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
评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D以劳务出资违反了规定;公司
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中国公司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批发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50万元人
民币,40万元不能满足最低资本的要求;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不能以董事会为最高权
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公开募集资本,所以不能发行股票。基于以上几点,该公司不能成立。
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案例
案情介绍:某合伙起也共有6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甲须一年向起他合伙人报告两次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甲在两年多时间
内没有着开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企业情况,并自行聘请了合伙人之外的第三者做经理。甲还自行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后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里,导致合伙企业被追究担保责任。请问:甲的行为
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定责任?
评析:甲的行为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一,不遵守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
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业务的情况。甲未按合伙协议
约定一年两次报告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侵犯了起他合伙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合伙企业法》规定,被
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起他合伙人可以决定
撤销该委托。所一起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对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第二,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全
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聘任了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该行为无效。第三,违反法律规
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甲对因此给企业及起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甲的行为属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
况,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原告王波、被告吴应国经过协商同意,合伙经营一家商店。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采购进货,原告负
责商品销售及管理。经营数月,被告因未得到利润分红,且无现金进货,提出对商店进货、销售及资金余
额状况进行清算。算帐后发现经营期间存在一些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并一致同意终止合伙。经清点后被告
吴应国接手并继续经营。此后双方就合伙期间的帐目反复清算,对于盈亏情况,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引起诉讼。原告王波诉称由于被告不管商店事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不能继续经营。经请人算帐,算出
的亏损但被告不予承认。并在外造谣说原告贪污了钱。被告吴应国辩称其间由被告负责进货,原告负责货
物销售及管理。然而大半年后,所进货物销售大半,销售额达6万元,除去正常开支,未见正常利润和资
金余额,导致商店资金无法周转。为此,双方提出拆伙。拆伙后,按照投资份额、经营状况等进行核算,
原告应补被告投资差额。
分析:原、被告之间订立合伙协议(口头)之后,双方均应遵守约定,各自履行应尽职责,在合伙期
间,双方应当共享经营利润,共担亏损风险。经过清算及审计,查实双方经营亏损,双方对该结果应当分
担。本案中,由于原告经营管理不善,且提前抽回其大部分投资,造成商店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其对合伙
亏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未能及时组织货源上山,亦影响商店正常经营,其对亏损应负次要责任。因为商
店一直由原告负责经营,所以对于商店现有债权债务,应由原告处理,并且承担被告垫付的货款及3月份
上半月商店的部分开支。商店原来承租房现由被告使用,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房屋转让费及库存商品
运费。
2000年2月,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合伙开办了清水坪料石场,后又开办了多宝寺料石
场,专门加工料石用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维修王渔油路和高家岭至三口堰的路段。在原、被
告三人合伙期间,由被告刘长松负责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联系业务、办理帐项结算手续;由
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负责租用场地、组织施工等管理、协调工作,其中原告李俊林还负责管理内部帐务。
此后,因王渔油路维修停止、陆龙公路改建完工,原、被告三人于2001年1月16日就合伙经营期间的投
入、支出、收入、往来帐项等进行了清算,经清算,合伙经营期间共亏损14800元,三人各承担了4930元
的亏损额。2001年10月19日,被告刘长松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领取了王渔油路遗留款40000
元。之后,被告刘长松未将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分给原告何宏平、李俊林,故引起诉争。
三人是否是合伙关系?遗留款应该如何分配?
分析: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
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了三人合伙经营料石场的事实,且三人在清算时对经营期间的亏损是平均承担的,
因此确认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被告刘长松领取的遗留款,依法应认定
为三人合伙经营所得,该笔款项应按照清算时三人平均承担亏损的比例进行平均分割。
1999年3月26日,“闽东渔2489”船在某渔区进行拖网作业,黄某负责起网,因该船左右两舷的起网
机起网进度不同,为使两起网机进度一致,黄刹住右舷起网机,当重新启动右舷起网机时,黄的衣服被钢
缆卷住,因无法及时脱开,连人一并卷入起网机,当场死亡。死者生前系被告陈某所属“闽东渔2489”船
之船员,无固定工资,其收入从每次出海生产所得按比例抽取;渔船出海生产等有关事宜均由陈决定。因
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死者遗属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系受雇于陈,黄在工
作期间死亡,应按照《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关于因工死亡的规定对黄的遗属进行赔偿。而被告认为,
死者生前以其劳动力入股,无固定工资,并按一定比例从“闽东渔2489”船出海生产所得中提取劳动报酬,
黄系“闽东渔2489”船的合伙人,并非其雇工,不应按《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是否以《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为赔偿依据,直接涉及赔偿数额的高低,且数额相差悬殊,故如何认
定黄与陈之间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与焦点。
案情介绍: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4月达成合伙协议,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甲出资3万
元,乙出资4万元,丙出资6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赢利、分摊亏损。2000年1月,甲退伙。年
终结算,合伙企业严重亏损。乙、丙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双方各分得价值1.5万元得商品,但对合伙企业债
务未做清算。2001年初,债权人A公司获悉合伙企业解散得消息,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1999年10月所欠
贷款6万元。甲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债务不应负责。A公司到乙,乙认为其之能按照协议
承担债务得相应比例。A公司到丙,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别人不还,我也不还。为此,A公司向人民
法院起诉。
请问:对于A公司得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在还清合伙企业债务之前,不得分配财产。
据此,乙、标兵在解散合伙企业时,未经清算就分走得价值3万元得合伙企业财产应当退还,用于清偿合
伙企业所欠A公司得6万元债务。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3万元债务,甲、乙、丙作为合伙人均应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人均应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甲虽已退伙,但该项债务发生在其退伙之前,根据法
律规定,退伙人在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内部,由甲、乙、丙三人按照合
伙协议约定,依其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合伙人对超过承担自己份额的清偿部分,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清偿的
合伙人追偿。有关优先权的案例
案情介绍:国外A服装公司于1998年4月2日向本国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其生产的服装
使用“樱花”商标。同年6月5日,该公司又向中国国家商标局提出同样申请,并提出其本国属于《巴黎
公约》成员国,要求行使优先权。1998年4月25日,中国的一家B服装厂也就“樱花”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请问:本案中商标应授予谁?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优先权问题。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个成员
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6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享有优先权,即将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
后一个申请的日期。本案中,国外服装公司在本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4月2日,在中国申请的日期为6
月5日,即是在第一次申请后的6个月内提出的,按照优先权原则,其在中国申请的日期应确定为4月2
日,而中国B服装厂的申请日期为4月25日,根据中国商标法所采取的先申请原则,该商标应授予国外A
公司。
有关专利权纠纷的案例
案情介绍:安徽合肥调味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工厂,从1993年开始,它生产一种叫
“maltol”的调味添加剂。而生产该maltol调味添加剂的方法与美国Pfizer公司与1990年8月在美国境内
申请并被批准获发明专利的方法相同。1994年1月,安徽公司将maltol卖给另一家公司。由该公司再转卖
给美国一家叫F&S的公司。后来,美国Pfizer公司向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告安徽公司和美国F&S公
司侵犯其专利权。
请问:1安徽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maltol调味添加剂是否侵犯美国Pfizer公司的专利权?
2美国F&S公司是否侵犯Pfizer公司专利权?
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优先权问题。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个成员
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6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享有优先权,即将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
后一个申请的日期。本案中,国外服装公司在本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4月2日,在中国申请的日期为6
月5日,即是在第一次申请后的6个月内提出的,按照优先权原则,其在中国申请的日期应确定为4月2
日,而中国B服装厂的申请日期为4月25日,根据中国商标法所采取的先申请原则,该商标应授予国外A
公司。一.单项选择题
l.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B.国籍属不同国家的
C.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
D.行为地在不同国家的
2.中国某公司从法国的马赛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中国上海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
A.登记地处于不同地区的
雨淋已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公司中注明投保的是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
绝赔偿
B.只赔偿霉变部分
C.只赔短量部分
D.全部赔偿
A.拒
二、多项选择题1.、委内瑞拉公司向香港公司签订石油出口合同一批,价格条款为CIF巴拿马,合
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订立后因国际上油价受石油输出国组织原油集体减产的影响大幅上扬,委内瑞
拉公司于是要求提高油价,并称如协商不成将依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此时,下列那种选择
是正确的?
A.油价上涨构成合同基础的变更,卖方有权要求重新定价
合同各方自己承担C.国际石油价格上涨构成不可抗力
B.油价上涨只是普通的商业风险,应由
D.如委内瑞拉公司拒绝交货,香港公司可终止履行合同,从他方购进替代石油并由委内瑞拉公司支
付差价。
案例:我国某纺织品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条件为大阪,约定分三期交货。
公司交付第一批货物后,日方根据销售情况建议中方对式样进行修改,并指定中方使用日方在日本注册的
商标。中方据此制作加工第二批货物,日方见销售情况仍不见好转,遂要求中方第三批货物目的地为韩国
汉城。在中方第三批货物运抵汉城时,韩国某公司以服装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似为由申请海关扣押。中
方向日方紧急通知上述情况,日方以货物的风险尚未发生转移为由拒付全部货款。问:
1、对于案中的分期交货合同,付款是否能够分期进行?
2、对于韩方的扣押行为,中方是否承担责任?
3、日方以风险尚未发生转移为由拒付货款,是否成立?有关卖方违约的案例
案情介绍:中国A进出口公司与外国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B公司向A公
司提供8000只计算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B公司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广州。经广
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计算器进行品质检验,证明计算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A公司遂与B公司达成索赔协
议,要求B公司在2个月期限内将质量合格的计算器发运给中国A公司。但B公司叫来的货物仍不符合合
同规定,中国A公司经再三考虑,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认
为合同签订了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不得解除。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评析: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是:本案中,B公司所提交的计算
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严重损害了A公司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在被允许推迟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准确履
行合同义务,显然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国A公司享有的救济权利有:一是卖方实
际履行;二是减少价金;三是解除合同;四是损害赔偿。所以A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有关货物风险转移的案例
1能[解题思路]题中的分批交货之间是可分割的,付款显然可以分开,各批买卖视为独立的交易,
互不影响。
[相关法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3条
2不应该[解题思路]随着高科技产品的日益增加,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本题主要涉及卖方责任的除外规定。
[相关法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
[干扰项解析]
日方根据销售情况建议中方对式样进行修改,并指定中方使用日方在日本注册的商标。中方据此制作
加工第二批货物,日方见销售情况仍不见好转,遂要求中方第三批货物目的地为韩国汉城。所以中方不应
该负责。
3.不成立[解题思路]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69条。中方有义务把货物运到汉
成,但是由于日方的原因,使得货物在汉成被扣,中方的义务已经完成,风险自然转移到日方。日方应该
履行他的付款义务。[相关法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69条。
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英方向中方供应某货
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英方选择。
成交以后,中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中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
英方发货。英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英
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中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
分履行;英方仍希望中方提高合同价格,中方末同意。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
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中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
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英方的交货义务。
中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英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
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英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题]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
的规定。
[解析]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
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
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
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
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
务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
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
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
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1994年开始,国际
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
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
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
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
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
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英国A公司从中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中国B公司应当在9月底以前
装船。但是中国B公司违反合同,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同样
是A公司从中国C公司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到10月才
装船。货到英国后,A公司同样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英国肉鸡市场价格在
9、
10、11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问题]1A公司能否拒收B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2A公司能否拒收C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
同?
1B公司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晚了7天,但却使这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
方带来严重后果,使买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全部丧失。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了根本违约,A公
司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
2C公司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不含有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的节日消费因
素。C公司虽然也延迟交货,但因此而造成的买方的损失较之B公司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要轻微很多。事
后的调查证明,英国肉鸡市场的价格在
9、
10、11三月中并无大的变化,也就是说,C公司的违约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对于C公司的违约
行为,A公司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却不能拒收货物。
[小结]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有当卖方购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才有权拒收货物并
要求撤销合同;未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能撤销,买方不能拒收货物,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199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
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
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
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
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
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
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荷兰公司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
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
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
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
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
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
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
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补)发盘分为实盘
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
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他愿意按一定条
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
即告成立。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
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
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1998年3月5日,上海工业公司(进口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出口方)签订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
合同约定:由出口方在1998年12月7日前交付进口方机床100台,总价值为5万美元,货到3日内付清
全部货款。当年7月7日出口方来函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进口方同意付6万美元,
否则出口方将不会交付100台机术。”但进口方反对,坚持要求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交货。进口方
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替代物,新供应商可在12月7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
美元,但进口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7日,进口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元,向另一家供应
商补进100台机床。进口方工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方荷兰碧海公司赔偿其损失。问:
(1)如果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为1998年8月7日至1998年12月7日,则出口方的拒交货物行为为哪种
违约行为?进口方此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此案例中,进口方有权请求的差价损失费为多少元?为什
么?
(1)如果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为1998年12月7日,则卖方于7月7日拒交货物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以某种方式表明届时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本
案中,如果卖方预期违约,则买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2)由分析可知,本案中,买方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无权就扩大的5000美元损失要求赔偿,而只能向
卖方索赔6000+3000美元
[案例]:李某系安徽某县农民,1995年春节后到浙江打工。因为不懂技术,又没有打工的经验,长时间
不到工作。4月3日,李某来到建安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提出到工地上打工,只要包吃包住,工资少
些也没有关系。工地的负责人见他可怜,就答应他,但是同时对他说明他没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上
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李某自己负责。李某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由
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于是李某在工地上打工。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月21日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佐了腿脚,却留下
右腿残疾,右腿肌肉严重萎缩,要靠拐杖才能行走,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这次事故中,李家花的医疗费和
住院费40400多元,李家亲属到杭州探病、照顾李某所花的车费、生活费共4000多元。
出院后,公司不让李某回到工地去,也不再发工资。李某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
李家欠下一大笔债务。李家觉得非常不公平,到建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安建筑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
认为公司没有聘用李某,李某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李某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而且李某自己保
证伤亡由自己负责。李家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在1996年2月,李某在家属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帮助下
到法院起诉。
[案情焦点]: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审理结果]:法庭认为李某与建安建
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李某的书面保证无效。建安建筑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
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
有关要约终止的案例
案情介绍:法国公司甲向中国公司乙发出要约:“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
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答复:“接受你的要约,在订立合
同后即装船。”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评析:不成立。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要约的拒绝,只是公
司甲要约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
[案情]:在1994年1月中,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到某农资公司的经理匡某及其秘
书李某,双方在火车上就开始谈论生意。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匡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
表示可以考虑买人一批.下了火车后,,双方都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
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李某按照匡某
的意思签了名。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双方可以先签
好合同,一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益章,然后传真绘郭某,当做最后文件。匡某同意.合同上约定,
化肥厂在3月15日之前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
一事忘记了。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3月15日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司。
在3月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农资公司拒绝收货,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经
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明签的只是合
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业务员,
签字无效。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付款。双方僵持
不下。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分析]:
《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在审理时,农资公司的经理矢口否认他让秘书李某签字,否定自己当时在场,声称自己不知道这
回事。化肥厂却到郭某曾经与匡某和李某住过的宾馆取证,到了匡某与李某的住房登记记录,宾馆开具
有关证明。匡某承认自己在那里住过,但还是否认知道这件事。法庭认为匡理由不足,认定李某的签名是
合法的代理,签名有效。
法庭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
认定从郭某和李某签字时成立。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要有合同专用章才有效。农资公司的规定只有对内的
效力,不能抗辩对方当事人。
法庭最后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有关非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仍是有效承诺的案例
案情介绍:2001年3月4日,中国A企业向日本B公司发出要约,销售大豆,要约中写明了货物
的数量及价格,同时说明用麻袋包装。要求日方在15日内作出答复。3月11日,日方来电表示同意购买,
但是要求采用新麻袋包装。A企业收到电报后,遂积极备货。4月份,A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时,恰逢
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大豆价格下跌,日方B公司拒收货物,理由时日方对A企业的要约作出答复时,要求
改用新麻袋包装,已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因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双方并未成立合同,当然也不用履行合同。
请问:日本B公司的承诺是否生效?中国A企业与日方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评析:根据《联
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中国的《合同法》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货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然有效成立,除非
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期间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实质性变更指价格,数量、质量等重大内容的变更。
B公司不能拒收货物,如拒收,就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案例
案情介绍:中国某中学初三学生张某(14岁)瞒着家长将家中瑞士名牌金表以低价卖给本校高三学
生李某(18岁),言明决不后悔。不久,张父发现此事,李某原价赎回金表,李某不还,为此张父起诉到
法院。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是否生效?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析: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张某14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活动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方为有效,本案张某的家长不追认该行为,故不生效。
第二篇: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证明
证明
兹证明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系CCC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控股**%(此句可不要)。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设立。子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
注册日期:****年**月**日
注册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子公司专业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成套电气设备的生产、研发。是我国较早(说明:如果子公司成立
较晚,此句就不适用)研制和生产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成套电气设备产品的企业之一,系母公司生产基地之
一。
经浙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到***年**月**日,子公司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此句可以不要)
特此证明!
XXXX有限公司
2012年03月26日
1、附上子公司章程备查;
2、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
3、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表。
第三篇: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企业文化
略谈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企业文化的统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沙因在《企业文化生存指南》一书中指出:企业文化是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建设与
企业发展息息相关,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是关系企业前途命运的大事。现代企业最高层次的竞争是文化的
竞争。对于大集团来说,集团管控模式分为三种方式:战略管理型、运营管理型、财务管理型。而今,文
化已日益成为集团管控的重要纽带,企业文化本身就是管理方式。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曾经说,小企
业靠人管人,大企业靠制度管人,大集团靠文化管人,其本意正是如此。建立统
一、强势的企业文化成为各集团公司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文化的一致是企业灵魂的统一,是企业的重要纽带。没有统一性的文化建设要求,就不能形成统一的
企业文化氛围、统一的企业形象和统一的企业品牌。正确处理集团公司母文化与企业子文化的关系,实现
集团文化统一是各集团公司的重要发展战略。
目前集团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集团公司在推动集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容易将集团总公司文化等同于企业集团文化的倾向。忽
视了集团文化建设中子公司的需求,集团文化变成了集团公司本身的文化建设,没有从一个整体上考虑子
公司企业文化与企业集团文化的统一性,破坏了企业集团的整体文化形象。
二、集团公司往往忽视子公司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由于地域差异,加上子公司发展历史以及组织结构、
业务范围差异等原因,各子公司本身都带有其独特个性。如果直接将集团公司的文化建设移植到子公司,
将“统一性”变成了“同一性”,使得企业文化不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失去了企业文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
促进作用,效果往往恰得其反。
三、集团公司在企业文化统一与落实过程中,一般对企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做了详尽的阐释,但没有
涉及到行为规范层面。也就是说,只说了“是什么?”、“为什么?”两个方面,而没有明确“怎么做?”
这个重要方面。所以,集团公司还需要在“怎么做”这个方面进行完善。否则,属下各个单位企业文化落
地将失去准则,在企业落地过程中,很容易变形、走样。
建设统一的集团企业文化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要贯彻“一主多元、各具特”的指导思想,大力培育多元化的企业文化。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众
多,企业历史、规模特点、所处环境各不相同,必然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在
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应坚持“一主”与“多元”相结合,鼓励基层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总结
分析企业的发展历史和发展趋势,深入挖掘企业文化积淀,在统一性要求指导下探索和培育具有本企业特
,更具操作性和适应性的特文化。培育多元化的企业文化,还要在集团公司文化的主导下,努力推进
企业文化多元建设。总之,要通过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形成公司系统既有整体优势又有个性彰显、完整
的全方位立体化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二、集团企业文化建设要统一文化的本质而不是文化的做法。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本质,制度和行为
规范是企业文化的做法,形象层是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企业文化建设更重要的是统一企业文化的本质,
也就是价值观和理念的统一,本质统一了,文化实践的做法可以根据子公司具体的情况改变。做到文化实
践丰富多彩又形散神不散。
三、建立统一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标准,实施统一管控的方法、手段和统一的工作评价标准,对企业
大量的物资、设备进行统一的标准化设计、购置、配送和管理,规范企业文化落地实施标准,让基层企业
有章可循,规范、稳步推进企业文化落地,充分挖掘集团化的协同效益和规模效益。
四、企业所属各子公司必须适应和服从企业的一体化管理,局部发展要服从整体规划,局部利益要服
从全局利益;企业每一位员工必须自觉认同集团企业文化,按企业文化要求审视和约束自己的日常言行,
真正做到将企业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与行。
结语
集团企业文化统一是一项系统和长期的工作,虽然艰难,但是只要遵循其内在规律进行着力建设,就
会产生自发的强大的内在驱动力,对提高集团公司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第四篇:子公司与母公司债权债务关系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
作;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信息咨询;家居装饰
设计;技术推广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餐饮管理;营销策划;
公关策划;装饰设计;舞台设备租赁;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代理广告;投资咨询;展览展示;图文
设计;商业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企业形象策划;园林设计;图文设计制作;美术设计制作;组织展
览展示;打字;装饰设计;技术开发、转让、培训、服务;劳务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环境艺
术设计;雕塑设计制作;复印;不锈钢装饰设计;零售建筑材料、木材、家具、日用品、通信器材、鲜花、
工艺美术品;婚礼策划;摄影服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销售服装;电脑动画设计;经济信息咨询;
技术推广服务,影视策划;销售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字画(不含文物)、珠宝、首饰、计算机硬件及辅
助设备、建材、钢材。
注册商贸、贸易公司类
销售化妆品、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体育器材;提供会议服务(不含食宿);承办
展览展示;服饰及配件、皮革制品、美容用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售后服务及
其他相关配套业务、销售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五金交电、通讯设备、日用品、销售
白酒、副食品;零售日用百货、洗涤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文化用品;销售其他日用品、珠宝首饰、
服装服饰、厨房卫生间用具、工艺美术品、塑料制品、其他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住宿服务;销售百货、机械设备、化工;信息咨询、针纺织品、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家居装饰;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丝网印字;环保设备、电线电缆、汽车配件、办公用品及耗材;
洗车服务;清洗环保设备、风道、空调、购销饮料、纺织品、百货、医疗器械、五金交电、民用建材、家
具、电子元器件、汽车配件,商品信息咨询日用百货、劳保用品、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筑材
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化学品)。
注册资产管理公司类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从事房地产
经纪业务;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投资咨询;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
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帐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
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销售机械设备、建材、日用品;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追
偿本外币债务;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本外币债权转
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
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
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
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
理和处置不良资产;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
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册投资管理公司类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机械设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销售电子产品、
工艺品。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计算机技术
培训;家庭服
清洁服务;投资顾问;营销策划。房地产开发;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
览展示;会议服务;劳务服务;广告设计;图文设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
训;投资顾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
机电设备、工艺美术品、电子计算机。投资管理;出租商业用房。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
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计咨询;企业策划;从事房地产
经纪业务;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室内装饰及设计;物业管理;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注册贸易公司类
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
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
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
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
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组件、电线电缆、
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
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
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
注册服务类公司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
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
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
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
注册建筑安装类公司
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
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
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
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注册科技类公司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
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电脑网络软件开发。
注册咨询类公司
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
育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
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
注册生产加工类公司
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鞋帽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纸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
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竹木加工、金属门窗加工、五金加工、塑料制品切割、冲压加工、混凝土加工
子公司的财产是否可用于清偿母公司的债务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王自英
案情介绍:
A公司是B集团公司的债权人,B集团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成立了由B集团公司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C。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B集团公司,法院为准确界定B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欲将全资子公司C追加为
被执行人。请问:子公司的财产是否可用于清偿母公司的债务?
法理分析:
一、正确界定全资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也就是说,全资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由另一个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通
常表现在:它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拥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拥有独
立的财产并进行独立核算,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
二、正确界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当母公司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时,母公司拥有该子公司100%的股权,是该子公司唯一的股东。《公司
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它往往为全资子公司规定经营方针,甚至对全资子公司的
经营活动作出指示,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受母公司的控制。
虽然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真实关系的写照,从法律的角度看,母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仍属于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债务,母公司
是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全资子公司承担责任,母公司的债务应由母公司用自己的资产予以清偿;
全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它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结论:
虽然母公司占有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它也仅是子公司的股东。当母公司将财产转投资设立全资子
公司时,母公司的出资行为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种由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是归全资子公司本身所
有的,母公司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而享有基于出资形成的股权。股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
支配公司特定的财产,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而,母公司不得对全资子公司的财
产直接进行支配和处分。不能认为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就是母公司的财产,因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是相
互独立的法律实体,分别对自己公司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同样也应以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的债务,不
能也不应当追加全资子公司为被执行人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但是,对于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中的股权和
股权收入,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的。
第五篇: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构成犯罪?
某一项目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报建未获批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鉴于其他公司需要资金,
问能否将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挪用(借贷形式)?法律上有什么风险?
分析:
从保守角度,依法操作当然最好。然而房地产公司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如果子公司的钱放在自己账号
上,完全不被母公司集中起来使用,可能就发挥不了集团优势。
以上案例存在两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如何。这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违法,有无被行政处罚的
风险,二是合同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向来争议很大。相关判断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是《贷款通则》第
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
下,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依此规章,基本可以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是违法的(虽然也有反对
的观点),其后果就是,但如果没有违章收入,按通则也就不应当有。
但合同是否无效?依据合同法,我认为应当是有效的。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又曾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尽管这些规定都出台于合同法生效之前,
但在实践中可能仍有一定效力。所以,从保守角度,要建议是:对集团内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尽量不要发
生借贷,因为万一出现被罚可能,弥补措施等都很难控制。对万科完全控投的子公司,可自行平衡风险后
操作,只要不被主管部门处罚,
风险是可控的。
二、如果借贷的企业是被投资的公司与股东,是否为抽逃出资、涉嫌犯罪?
这个问题,工商局前后出台过三个说明,前后冲突,但最后一个明确了“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
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所以,这样的操作是有较大风险的,对此问题,建议是:尽量
不要在出资人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直接发生借贷,防止被定性为抽逃出资罪。如果借贷,也要通过其他公司
间接借贷。另外,在年底审计前,应及时归还,防止审计和工商
检查通不过。
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发布的《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并由中国人民银
行予以取缔。”
关于股东向公司借款(大额长期)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问题,国家局先后出台了三个答复,
内容前后矛盾: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
商企字[2003]第63号:“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
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
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
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
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
号:“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
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企
指函字[1999]第6号)的答复中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
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另:
在旧公司法上,没有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的规定,因此在对待股东借款上发生很多的争议,其实作为
单位与个人这样的借贷关系时有发生,当然也包括明借款暗抽逃。那么新公司法
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旧: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
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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