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今世价值

更新时间:2024-11-06 16:49: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遂宁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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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今世价值

【摘要】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和人们的为模式当中

的观念、价值体系,有着极强的民族性特征。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

惯性机制,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历史根基,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观念现代价值法律改造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法律传统不仅组成了一个社会

法律进展的历史起点,而且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融合在一路,制约着一个社会法

律文化的长期进展进程,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有鉴于此,对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价值进行深切观照和审视,进而进行创造性转换,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

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及其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朝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的原

理、规则、意识,一般是指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文化。其核心是“仁”的

儒家文化。可是这种儒家文化并非仅仅局限于孔孟之道,还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

“免除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新文化。这一

文化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时期,直至清末的西法引进和法制的近代化

的整个进程。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结论。比如从立

法和法典结构上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一个重要特点;从司法体制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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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兼理司法”是一个明显特征。可是从最具特的角度入手,咱们以为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大体特点就应是“礼法结合”。即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

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

一致。这种偏向,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表此刻许多方面。另外,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的其他特精神内容在古代法中一样占有重腹地位,而且也不时影响着今世

中华圈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1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

法律文化是指在必然的社会文化系统中表现出来的有关法的普遍的社会态

度和社会价值。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熟悉,对法律价值的评断,和对法律

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儒家文化基础上成立起来

的,其进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夏、商、西周的“礼治”时期,现在法作为“礼

治”体系的组成部份而存在;二是春秋至秦的“法治”时期,此为“礼治”衰败

而“法治”兴起的时期;三是汉以后的礼法结合时期,此为以法为制,以“礼”

为魂的时期。在总结了三代“礼治”和秦朝“法治”的基础上到了“礼”与法

的最佳结合点,即所谓的“礼”法融合。2

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看,传统中国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以君权为核心;从法

律情感层面上看,惧法、“无讼”是其鲜明特点。现代法治以法律至上、保障人

权、博得民心、制约权利和司法职能独立为核心内涵。其要求社会中所有的人都

依照代表公众意志的法律制度来处置社会关系,和法律应注意限制统治者的权

利。可见,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如:(1)“人治”传统

与“法治”要求的冲突;(2)特权观念与“平等”原则的冲突;(3)“德主刑辅”

与“法律至上”的冲突;(4)重“信”轻法与契约意识的冲突;(5)重“刑”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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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民”并重的冲突;(6)消极避罪观念与踊跃遵法精神的冲突;(7)“义务为

本”与“权利本位”法律观的冲突;(8)“非讼”观念与公断意识的冲突。3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一)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内源力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不仅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进程,从本

质上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的重塑进程。经验和科学告

知咱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

必需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要成立法治社会,实现法制的现代化,既要学

习西方优秀的法律功效,又要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中特有的东西,从传统法律文化

中发掘精华,寻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资源。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的改

造与更新,寻觅法治进展的传统动力。

(二)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涵的现代价值内容

对于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法律文化,若是用历史的和进展的观点来审视它的

话,咱们不仅可从中寻出其在其历史进展中出现的合理性和曾具有的踊跃作用,

而且也能够从中出许多值得此刻及未来借鉴的东西。

第一、崇尚道德,对道德理想的追求是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表现。

从世界文明史上看,能够长久流传的思想,只有崇教。而非崇教的儒学,何

以能够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得以繁盛生衍,大化流行呢?其中原委复杂众

多,但主要原因就是儒家虽为非崇教形式,却有着与崇教相类的思想内蕴,是一

种世俗性道德学问。传统社会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道

德是至上的——中国人对道德的追求不吝以生命为代价。4历代统治者为了保护

自身的统治,乃至把道德看成治国之本。在前人眼里,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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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当法律与道德冲突之时,法律常

常要屈就于道德。对道德的崇尚,使中国传统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强调要立“善

法”以治天下,致力将法律的负作用控制在最小范围。传统法把道德视为法的精

神和灵魂,与现代法治上的道德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虽然法律的国家性也决定和

派生法律的权威性,但法律真正的权威性无疑来自法律内在的影响力。因此,中

国的法治化必需使法律充分表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从而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

值前提及基础。但不可否定,传统的“道德至上”观念与现代法治也多有相悖的

地方。如轻视法治,太高地片面地强调道德的作用,最终致使了与“法治”思想

相对立的“人治”思想的产生。因此,道德必需与法律高度结合,只有法律化的

道德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有助于人们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

第二、德主刑辅所推崇的德治精神。

中国文化一贯提倡以“德”、以“礼”治国、治民、治人;强调德治、

礼治、仁治。“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德治’往往和‘礼治’相通,主要指的是

指引、教育,而‘法治’又与‘刑罚’相通,主要讲的是惩戒,也就是说,礼、

德偏重于教化劝善,防患于未然;而法刑则惩戒于后,偏重于罚恶。”5周公在总

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警告周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要周人“敬

德保民”,“以德配天”。这蕴涵着以德治理国家,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

想。德治与法治并施并用,彼此依存,彼此补充,才能营造一个安宁的社会环境。

需指出的是,道德与法不可偏废的道理,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曾有过一场延续

了数百年的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大争辩。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以道德教化为政

治国的基础;法家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厉行法治,完全轻忽道德教化。采

用法家政策的秦王朝只存在15年就短寿夭亡的教训,使汉以后的历代皇朝,都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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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化看成治国的根本要务,由此而形成了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这种传统对

于维持社会稳固,起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咱们博得了礼仪之邦的佳誉。可是在漫

长的宗法社会里,真正表现中国传统法治特点的是法律关系的道德化,法治的儒

家化。具体地说,是儒家所提倡的礼的精神乃至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

典,与法律融合为一,正是因为儒家伦理观念深深渗入法律当中,从而使伦理法

未能走向独立法,最后走上一条“德主刑辅”、法律道德化的德治主义的道路。

6所以,古代“德治”的偏颇在于过度地强调了道德教化,轻忽了法制,乃至以

为“有治人无治法”,治乱全赖于在位者的道德修养,致使“人治”。这种“人

治”传统,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对其影响应予重视克服。

第三、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

和谐是儒家法哲学的最高标准,因此也就成为以儒家思想为起点的中国法律

文化所求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的治国方略乃至一切治国办法在专门大程度上,

就是以社会和人际的和谐为起点与归宿的;与“天人合一”相一致,社会政治上

主张“中庸”、“中和”,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

“和为贵”的立场和“仁”的原则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和社会,个人和国

家的和谐与统一。和谐的理想和中庸之道所包含的宽容理念反映在法律意识上就

形成了“无讼”的价值取向。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

致力于无讼来保护社会的稳固。人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以致于在人们

的心理上更易同意用调解的手腕来解决纠纷。尤其是通过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

追求和谐,顺应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价值取向——重秩序、重义务、轻权利。

但它同时也淡化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治意识淡薄,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权

要求相违背,是咱们在法治建设中应警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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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所包含的民主要求。

周公在总结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要国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

这蕴涵了周公“重人”的熟悉。孔子“仁学”体系的确立,则标志着中国法律文

化的民本理论的定型。“仁”是孔子伦理法的价值本体,包括着丰硕的内容,而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即重视人,关心人。为了实现真

正的“爱人”目的,孔子提出了两种重要的主张和要求,其一,强调人的极端重

要性的“民本”思想。孔子在君民关系上,以为人民力量,人心向背对国家统治

起决定作用。孔子“君舟民水”的思想一直都是后世仁人志士规谏君王重视民情

的理论武器。其二、孔子要求统治者,专门是君主要“爱人”,要“为政以德”,

要求统治者发挥表率的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孟

子则对春秋以来的“重民”思想进行了总结、升华,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

君为轻”的思想,以为民是国家之本,民心向背是国家和君主的安危之所系。孔

子创仁学,倡德政,孟子把二者结合起来,进展了具有完整体系的政治法律理论

——仁政学说,其核心是“民”字,始终贯穿着“民贵君轻”的民本精神。“民

本”思想所包含的“民主”精神与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经先进理论的改造和

更新,完全能够在现代法治的进展中起到踊跃的作用。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其目标是实现我国法制的现

代化,即成立一套与现代化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需对我国

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完全的改造。

(一)法律制度方面建设

1、完善立法,健全法律体系。由于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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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法律部门已不能涵盖,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当前要按照社会关系的进展转

变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令人们在经济、社会

生活中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必需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使司法

机关真正独立,增强对司法的监督,维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树立程序优先,违

背程序亦违法的观念,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3、必需完善监督制度,保障权利的正确行使。树立责任政府、有限政

府的观念。因为在现代社会,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数权利必需有法律依据,必需有

法律授权。因此,必需对权利予以制衡,对权利监督的更合理的机制。

(二)观念方面建设

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已做了大量的工作,突出的表

现就是公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成立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可是,从这些法

律法规的实际运行来看,情形却并非乐观。事实上,“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

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7,因此,除法律制度建设外,更

主要的是必需大力进行观念方面的建设。为此,本人以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强

化人们的私法观念,宣传人权、平等、自由、有限政府、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观

念,确立法律的权威,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法

律文化的现代化。可是,必需熟悉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千百年而逐渐

形成,是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具有相对的稳固性。因此,对其进行的现代化改

造必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正确的做法是,必需在中

国特社会主义理论的整体指导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坐标循序渐进地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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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总之,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咱们既不能过于夸大,也不能采用民族

虚无主义的态度。对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客观的熟悉分析,理性的批判,虚心的

借鉴才是咱们应有之态度。这既是推行法治的需要,也是表现传统法律文化今世

价值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于敏、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3.汪俊英《浅析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冲突[J]》中州学刊,1998年,第

一期。

4.马小红、于敏《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J]》法学,2002年,第一期。

5.沈宋灵、高军《法理学》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6.凌海金、李建光《以德治国:传统德治的继承与创新[A]》广西以德治国研

讨会优秀论文集[C]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1

7.梁治平是《新波斯人信札[M]》,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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