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解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的《民
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承继了《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1999年的《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该法
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若为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
代理人追认,是有效合同。
笔者认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往往就是赠予合同,是纯获
利益的合同。由此可见,有关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自1999
年以来未有实质性变化,仅是《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下限
年龄由《民法通则》的“10周岁”调整为“8周岁”。因此,无论是原有法律还
是《民法典》,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主体)只有两种: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能否“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论是原有法律还是《民法典》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律对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可推断出:法律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
不过,笔者认为,法律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理上讲不通,因为它并不会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的利(权)益,在实务中行不通,因为现实生活当中,八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时时都可能发生“纯获利益”
的情况,如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叔叔、姑姑、姨妈等过春节时给他们发一
些“压岁钱”,政府、企业、爱心人士向小学一二年级、幼儿园的学生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供一些补助或者捐助一些衣物、金钱、书包、文具,若让
长辈或者赠予单位(个人)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来接受这些“压岁钱”或者补(捐)助物,显然不符情理和常理。
《民法典》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
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着实让人遗憾。期待在司法解释中对此能予
以明确,使“情”与“法”能协调一致。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31: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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