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波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玩设备和场(厂)内专用灵活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赞同
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
同)、使用、查验检测及其督查检查,应该恪守本条例,但本条例还
有规定的除外。
房子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灵活车辆
的安装、使用的督查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
全督查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的部门对本行
政地区内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督查(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
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该成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
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
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应该接受特
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应该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查验
检测工作,对其查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担当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敦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督查
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安全督查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督查中存在的重
要问题实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舞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纳先进技术,提升特种
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备事故
的能力,对获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奖赏。
国家鼓舞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行,促使特
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应该保证必
需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
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和行政督查等有关部门检举。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检举制度,
宣布检举电话、信箱或许地点,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和查验检测违纪行为的检举,并实时予以办理。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和行政督查等有关部门应该为检举人
保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奖赏。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该依据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制定并宣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
责,不得生产不切合安全性能要乞降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
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裁减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
理部门允许,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察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
索道、大型游玩设备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该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赞同的查验检测机构判定,方可用于
制造。
第十三条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该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
备产品、零件或许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零件、新资料,一定进
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玩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赔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灵活车辆的制
造、改造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允许,方
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该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
件、产质量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督查查考证明等文
件。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玩设备、场(厂)内专用灵活车辆的维修单位,应该有与特种设备维
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需的检测手段,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允许,方可从事相应的维
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
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灵活车辆的改造、维修,一
定由依据本条例获得允许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一定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许其经过合同
拜托、赞同的依据本条例获得允许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
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转波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状况书面见告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的特
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见告后即可施工。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该听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一定严格恪守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拜托或许赞同其余单位进行电梯
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该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
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
位应该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
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
玩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玩设备的安装、改造、重要维修过程,一定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赞同的查验检测机构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督查查验;未经督查查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许交托使用。
第二十二条挪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该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允许,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充装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所厂房、
用具、安全设备;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迫办理举措。
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向气体使用者供给切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
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按期查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使用切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该查对其能否附有本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许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向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
理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该置于或许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明显地点。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成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质量量合格证明、使
用保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按期查验和按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平时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丈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隶属仪器仪表的平时保护养护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转故障和事故记录;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
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平
时保护养护,并按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该起码每个月进行一次自行
检查,并作出
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平时
保护养护时发现异样状况的,应该实时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丈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隶属仪器仪表进行按期校验、检修,并作
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该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办理,
并接受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实行的水(介)质办理按期查验。
从事锅炉冲洗的单位,应该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冲
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实行的锅炉冲洗过程督查查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按期查验
要求,在安全查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
提出按期查验要求。
查验检测机构接到按期查验要求后,应该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实时进行安全性能查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按期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持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许发生异样状况,使用单位应该
对其进行全面检查,除去事故隐患后,方可从头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切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采纳相应举
措进行整顿。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许
超出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实时予以
报废,并应该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电梯的平时保护养护一定由依据本条例获得允许的安
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许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该起码每15日进行一次洁净、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平时保护养护单位应该在保护养护中严格执行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保护养护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备举措,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等为民众供给服务的
特种设备营运使用单位,应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许装备
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依据状况设置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许装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的营运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
大型游玩设备每天投入使用前,应该进行试运转和例行安全检查,并
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的营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码应该
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敦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的安全
使用工作。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的乘客应该恪守使用
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听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该对其制造的电梯
的安全运转状况进行追踪检查和认识,对电梯的平时保护养护单位
或许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转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建议,
并供给必需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该实时
向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换查和认识的
状况,应看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许其余不
安全要素,应该立刻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查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督查查验、按期查验、型式试验以及
特意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查验检测供给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
查验检测机构,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赞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赞同,负责本单位赞同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按
期查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查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查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查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查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查验检测管理制度、查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督查查验、按期查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
测应该由依据本条例经赞同的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查验检测工作应该切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督查查验、按期查验、型式试验和
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查验检测人员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
管理部门组织查核合格,获得查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查验检
测工作。
查验检测人员从事查验检测工作,一定在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
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查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和查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
查验检测,应该依据诚信原则和方便公司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供给靠谱、便利的查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和查验检测人员对波及的被查验检测单位
的商业奥密,负有保密义务。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和查验检测人员应该客观、公
正、实时地出具查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查验检测结果、判定结
论经查验检测人员署名后,由查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订。
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和查验检测人员对查验检测结果、判定结
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组织对特种设备查验检测
机构的查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进行督查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督查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地区内也能够组织督查抽查,可是
要防备重复抽查。督查抽查结果应该向社会宣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查验检测,发现
严重事故隐患或许能耗严重超标的,应该实时见告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并立刻向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查验检测机构和查验检测人员利用查验检测
工作成心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
督查管理部门应该实时进行检查办理。
第五章督查检查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
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查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督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依据检举或许获得的涉嫌
违纪凭证,对涉嫌违犯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履行以
下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查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其余有关人员检查、认识与涉嫌从事违犯本条例的生
产、使用、查验检测有关的状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查验检测机构的有
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余有关资料;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三)对有凭证表示不切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许有其余严重
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许扣押。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条例规定实行允许、赞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
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严格依据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对有关事项进行审察;不切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不得允许、赞同、登记;在申请办理允许、赞同时期,特种设备安全
督查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允许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许假造允
许、赞同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许不予允许、赞同,并在
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允许、赞同申请。
未依法获得允许、赞同、登记的单位私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
使用或许查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依法予
以办理。
违犯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除允许的,自撤除允许之日起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允许申请。
3年内,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
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察、允许、赞同的程序一定公然,并应
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允许、赞同或许不予允许、赞同
的决定;不予允许、赞同的,应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
行地方保护和地域封闭,不得对已经依据本条例规定在其余地方获得
允许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允许,也不得要求对依据本条例规
定在其余地方查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查验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人员应该忠于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位和查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督查时,应该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
督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位和查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督查,应该对每次安全督查的内容、发现
的问题及办理状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督查的特种设备安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全督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署名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
有关负责人拒绝署名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人员应该将状况记录在
案。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位和查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督查时,发现有违犯本条例规定和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许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切合能
效指标的,应该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指令,责令有关
单位实时采纳举措,予以更正或许除去事故隐患。紧迫状况下需要
采纳紧迫处理举措的,应该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位和查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督查,发现重要违纪行为或许严重事故
隐患时,应该在采纳必需举措的同时,实时向上司特种设备安全督
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采纳
必需举措,实时予以办理。
对违纪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许不切合能效指标的办理需要当地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
应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余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
余有关部门应该采纳必需举措,实时予以办理。
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按期向社会宣布特种设备安全以
及能效状况。
宣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状况、特、原由剖析、防备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余需要宣布的状况。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检查办理
第六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要事故: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许100人以上重伤(包
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许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高空滞留100人以上而且时间在
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要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许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许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止运转
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万人以上15万
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高空滞留
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00人以上而且时间在
第六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许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许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
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颠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许10人以下重伤,或
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
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造件折断或许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玩设备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能够对一般事
故的其余情况做出增补规定。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拟订特种设备应急方
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拟订事故应急专项方案,并按期进行事
故应急操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许泄露,在抢险营救时应该划分
介质特征,严格依据有关方案规定程序办理,防备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该立刻启动事
故应急方案,组织急救,防备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
并实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要事故由国务院或许国务院受权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检查组进行检查。
重要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检查组进行检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检查组进行检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事故检查组进行检查。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有关机关应该依据批复,依据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
作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组织展开特种设备事故检查办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支持、配合上司人民政府或许特种设备安
全督查管理部门的事故检查办理工作,并供给必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应该对发惹祸故的原由进行
剖析,并依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事故状况对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拟订或许订正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该实
时拟订或许订正。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
含本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允许,私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
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予以取消,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有违纪
所得的,充公违纪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罪或许其余罪的规定,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以及高
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赞
同的查验检测机构判定,私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督查
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充公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刑法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许其余罪的规
定,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该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
备产品、零件或许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零件,未进行整机或许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零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更正;逾
期未更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七十五条未经允许,私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场(厂)内专用灵活车辆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予以取消,充公非法制造的产品,
已经实行安装、改造的,责令恢还原状或许责令限时由获得允许的单
位从头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对于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要责任事故罪或许其余罪的规定,依法
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
计文件、产质量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督查查考证明等
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生产、销售,处违纪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有违纪
所得的,充公违纪所得。
第七十七条未经允许,私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场(厂)内专用灵活车辆的维修或许
平时保护养护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予以取消,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有违纪所得的,充公违纪所得;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对于非法
经营罪、重要责任事故罪或许其余罪的规定,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
游玩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灵活车
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状况书面见告直辖市或许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
门即行施工的,或许在查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玩设备的使用单位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关叉车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
第八十条未经允许,私自从事挪动式压力容器或许气瓶充装活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予以取消,充公违纪充装的气瓶,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有违纪所得的,充公违纪所得;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
对于非法经营罪或许其余罪的规定,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挪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督查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处
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除其充装资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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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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