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1年浦民一民初字第8204号

更新时间:2024-11-07 10:38: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作者:天津机动车限行)

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1年浦民一民初字第820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周X

委托代理人邬根元,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未具答辩。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双方疏于交流沟通,为生活

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今后均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更多关心对方,

彼此尊重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

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周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金劲松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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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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