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调解书
篇一:买卖合同调解书
篇一: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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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长县民初字第410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曹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该厂办公室主任。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3段神农商务楼
16楼。
法定代表人曹建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少根,男,1951年2月1日出生,住长沙
市开福区中山路493号。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
3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293号1栋3门5
房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张果久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XX年1月
20日,原被告签订《红砖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自XX年4
月起至同年6月止,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湖南中医药大学”
工地送红砖180万块,每块元,被告应在XX年12月31日
前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了红砖,至XX年2
月23日止,被告拖欠红砖款20440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某公司红砖款
204409元;
二、被告某公司须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原告某公司支付
150000元;
三、余欠货款本金54409元,被告某公司须在XX年4
月1日前付清;四、若被告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2条、第3
条履行,被告某公司须按日千分之零点八向原告某公司支付
自XX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
五、本案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元,财产保全费2270
元,合计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果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篇二: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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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长县民初字第100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湘成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XX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文罗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
理。审理查明,原告系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的水泥供应商。
XX年4月19日,经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结算,该公司
尚欠原告水泥款290974元,另该公
司欠被告砖渣款40950元,XX年5月28日湖南雷锋建
设有限公司通过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支付给被
告160000元,其中包括应付给原告的水泥款119050元,
被告领取该款后只付了原告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
未将其余69050元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
付水泥款69050元及其利息3500元。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所应付给张某某水泥款69050元,由张某某
在XX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在XX年12月31日前付
20000元,在XX年3月31日前付15000元,在XX年6月
30日前付余款2405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欠款期间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807元,由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
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罗生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山林篇三:闫玉江诉张国凯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闫玉江诉张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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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民二初字第45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闫玉江,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33岁。
被告:张国凯,男。
本院于XX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玉江与被告张
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鸽适用简易程
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玉江诉称,XX年3月5日,原告
给被告位于冯湾工地4号楼-6号楼供应上下水材料,双方经
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7000元未付。原告自XX年4月
份至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7000元。被告同
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国凯欠原告闫玉江货款17000
元,于XX年11月30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25元,
减半收取元,被告张国凯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
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滨
篇二:货款纠纷调解协议
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
鉴于:
1、甲方就其与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事,甲方在深圳市
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乙方提起诉讼,案号:xxxxxx。
2、该案件甲方申请保全乙方财产人民币xxxx元,案
号:xxxxx。
3、该案件甲方支付诉讼费人民币xxx元,保全费人民
币xx元。
就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人民币xxx元;
诉讼费xxx元,保全费xxx元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xx年8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xxx
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深圳市xxx
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xxx
账号:xxxxx
三、乙方将上述款项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后:
1、甲乙双方就xxxx号案再无其他争议。
2、甲方在收到款项后xxx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查封乙
方的财产。
3、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付款,甲方放弃乙方应支付
的利息。
四、甲、乙双方在xxxx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如果乙方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就人民币xxxx元
及利息(自xx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自还款之日止,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
后生效。
七、本协议以传真件/扫描件形式签署,传真件及扫描
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使
用)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日期:年月
日乙方:
篇三:车辆买卖合同
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卖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买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情况
1、车类型号:___________;车身颜: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行驶公里: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_________;车辆保险险种及到期
日:_____________。
2、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路费收据□车船
使用税标志□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备胎□千斤顶□钥匙()把
3、买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
由中途退车。
4、卖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
并承担因
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及买方损失。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车价款为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元)。车辆因过户而产生的费用由方承担。
2、买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价款的_______%作为定金,
即人民币:元(大写:元)。剩余价款在车辆过户手续办
理完毕之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过户及相关问题约定
1、买卖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协议签订之日,
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定金后,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进行过户
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支付剩余价款,卖方交付相
关证件及随车物品。
2鉴于该车在出卖前卖方已将其借与买方使用,且买方
已实际占用该车辆,故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即该车在
20年月日时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
律责任、交通违章均由原车主卖方负责,该车在20年月
日时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
交通违章均由买方负责,如因买方原因,致使卖方在此期间
被追责的,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买方承担损失
赔偿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
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二)
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购车款后,需积极、及时的转移
车辆的所有权,将车辆交由买方占有、使用。若卖方无故拖
延交付或拒绝交付,则需向买方支付车辆总价款的
_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若因卖方的责任导致车辆在约定之时不能过户,卖
方须向买方支付车辆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3、买方应谨遵双方的约定,在车辆未办理过户期间谨
慎小心、诚实信用,及时处理车辆所发生的各事项。若因买
方未及时处理给卖方造成损失,买方需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4、买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卖方支付价款,若迟
延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需向卖方支付车辆性价款
的%作为违约金。
五、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争议管辖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
成的,仍何一方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
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买方壹份,卖方壹份,签字盖章
后生效。
九、补充协议具有与本约定相同的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8:0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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