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2013]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
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12年8月,因打骂
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件
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
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
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2012年度的奖
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
到公司木工房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
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
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
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
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2013年6月XX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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